(2016)黑0621刑初12號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黑0621刑初1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才廣明,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職業農民。2014年5月12日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4000元。2015年7月19日被抓獲,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搶劫被肇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肇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其批準逮捕,同日由肇州縣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肇州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海艷,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州檢訴刑訴(2015)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才廣明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洪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才廣明及其辯護人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海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才廣明伙同其他三人(另案處理)駕駛黑E76463白色三菱吉普車,在肇州縣二井鎮衛國村后雙榆樹屯北700米的大慶油田第十采油廠四朝38-123油井上,灌裝事先已被放在槽子內的原油。在發現驅車趕到現場的經警后,被告人才廣明駕車逃跑,行駛至肇州縣朝陽溝鎮共進村西邵家屯西200米的玉米地邊時被截停,才廣明指使車內三人持械反抗,將前來抓捕的經警隊員郝x右太陽穴處劃一條口子,將郭x頭部打傷,后才廣明被抓獲,其余三人逃跑。現場油井旁槽子內發現未灌原油0.5噸,已灌好原油11袋重0、6噸(價值人民幣2964.60元)。案發后,原油被依法回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才廣明盜竊原油時,抗拒抓捕,將前來抓捕的經警打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才廣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有異議,認可參與盜竊,但沒有指使他們三個人抗拒抓捕,沒有參與搶劫。
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才廣明犯有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指控才廣明是其他三名同案犯持械反抗抓捕的”指使者”,證據明顯不足。僅有當天駕車追捕才廣明等人的經警郝x、劉x、郭x三人的證言,三人證言存在明顯的自我矛盾和相互矛盾之處;根據現有的客觀證據,證明三人作證時存有主觀猜測和虛假陳述。被告人才廣明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當以已經灌裝的原油價值(1619.55元)認定才廣明盜竊未遂的數額。卷宗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原油是被告人等人放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結合現有的證據加以認定;被告人才廣明在庭審中始終自愿認罪(盜竊罪),表明其認罪悔罪的態度;其在灌裝原油時被保衛人員發現后,被迫放棄盜竊行為。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搶劫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上又出臺最新的指導意見,即法發(2016)第2號。其中第三條關于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第二款中明確指出,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程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故此,本案中在逃人員也均不應當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才廣明伙同其他三人(另案處理)駕駛黑E76463的白色三菱吉普車,在肇州縣二井鎮衛國村后雙榆樹屯北700米的大慶油田第十采油廠四朝38-123油井上,灌裝事先已被放在槽子內的原油。在發現驅車趕到現場的經警后,被告人才廣明駕車逃跑,行駛至肇州縣朝陽溝鎮共進村西邵家屯西200米的玉米地邊時被截停,才廣明指使車內三人持械反抗,將前來抓捕的經警隊員郝x右太陽穴處劃一條口子,將郭x頭部打傷,后才廣明被抓獲,其余三人逃跑。現場油井旁槽子內發現未灌原油0.5噸,已灌好原油11袋重0、6噸(價值人民幣2964.60元)。案發后,原油被依法回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認定:
1、作案車輛、工具照片。
2、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原油回收證明、涉案原油價值計算說明、原油價格證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診斷書、經警傷情照片、刑事判決書、通話、短信記錄、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發破案、抓獲經過證實案件的發生經過及被告人才廣明到案的過程。原油回收證明證實被盜灌袋原油0.6噸,經檢驗含水0.66%,純油為0.59噸;槽內未灌袋原油0.5噸,經檢驗含水0.31%,純油為0.49噸。涉案原油價值計算說明證實被盜灌袋原油價值經計算為1619.55元;槽內未灌袋原油價值經計算為1345.05元,兩項合計價值為2964.60元。原油價格證明證實2015年7月份油田股份公司原油價格為2745元/噸(不含稅)。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被扣押的吉普車、手機、鎬把、鐵棍、絲袋子、放油扳手的基本情況。診斷書、經警傷情照片證實郭x頭皮多處血腫,郝x面部挫裂傷。判決書證實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才廣明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4000元(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通話、短信記錄證實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的通話、短信記錄。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才廣明供述的同伙張x、涉案車輛車主榮x、被害人郝x辨認出傷害他的舉xx,辦案民警經多次查找均為找到三人;涉案車輛中遺留一部手機,在手機中有一張照片,經調查并通過王xx進一步確認是一個叫錢xx的人,暫未找到此人;涉案車輛懸掛的黑E76463不是該車的真實號牌,該車屬于無手續車輛。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才廣明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證人李xx、尹xx、韓xx、郝x、劉x、郭x、王xx的證言。證人李xx證實2015年7月19日凌晨3點多鐘,我和尹xx、韓xx巡邏到采油十廠四礦第三工區朝38-123#油井上,發現井上接一個管子,正在往一個槽子里放油。我和尹xx、韓xx鉆進油井南面的玉米地里進行蹲守。凌晨4點多鐘,從油井北面道上走來兩個人到油井上查看情況,其中一個人打電話,過了一會兒,從后雙榆樹屯的方向來了一輛白色吉普車,車停在油井西側的井臺上,車上下來兩個人,從車上拿下一些袋皮和一個收原油的桶,到油槽那開始灌袋,穿白色衣服的人放哨,穿黑色衣服的一個人和從車上下來的另一個人灌油,司機在旁邊站著。韓xx給隊里打電話請求支援,過了一會兒,我們隊的慶鈴吉普車從東側的油田路上過來,司機按一下喇叭,偷油的其他三個人就都上車了,白色吉普車從油井西側草甸子向后雙榆樹屯跑,我們隊的慶鈴吉普車在后邊追。我們三個人一起跑到油井上,看到油井北側槽子內剩一些油沒灌,油槽北邊有11袋灌好的原油,旁邊還有兩小捆袋繩和20多條空絲袋子。油井西側有一個黑色灌油用的小塑料桶。我們在油井上等待李x開車過來,然后去前面支援抓偷油的那個車,走了一段路,接到電話說前邊那個車已經把人抓到回大隊,我們就開車一起回大隊。證人尹xx、韓xx證實的內容與證人李xx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證人郝x證實2015年7月19日3時許,接到韓xx請求支援的電話后,駕駛保衛隊的慶鈴吉普車拉著郭x、劉x沿著被盜油井東側的油田路追捕偷油的吉普車,行駛至朝陽溝鎮共進村西邵家屯西200米的玉米地邊將偷油的吉普車截停,司機指使車內三人持械反抗,將自己和一同前來抓捕的隊友郭x打傷,后司機被抓獲,其余三人逃跑。證人郭x、劉x證實的內容與證人郝x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證人王xx證實其與錢xx是男女朋友關系,錢xx的手機號為17079029765,錢xx具體在哪里居住不清楚。
4、被告人才廣明的供述和辯解。供述2015年7月18日傍晚,我在二井子鎮慈母幼兒園對面碰到張x和那兩個人,因沒錢找地方睡覺,我就拉他們到二井子鎮掌家屯后邊,把車熄滅后在車里睡覺。7月19日凌晨3、4點鐘,我們醒來開車去肇州縣二井子鎮衛國村后雙榆樹屯東北700米左右的草甸子上溜達,在道上撿到一些絲袋子,看到井上有油,就把車停在離井100多米左右的地方,下車走著過去裝油。期間發現有車從東南方向的油井路上向我們開過來,我們就從草甸子往西南方向跑,在西邵家屯西200米左右的玉米地頭,油保的車把我們的車撞進玉米地里,然后我就下車,沒等我干什么,油保的人就把我按住了。
5、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文書。證實嫌疑車輛輪胎花紋能夠形成現場輪胎痕跡。
6、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證實原油被盜現場的基本情況。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才廣明是2015年7月19日在抓捕盜油分子時喊”和他們干”的人;舉xx是2015年7月19日在肇州縣朝陽溝鎮共進村西邵家屯玉米地邊用鐵棍杵傷郝x臉的人。
被告人才廣明質證意見:對原油回收證明、涉案原油價值計算說明、原油含水證明有異議,裝上袋的原油我認,其他的和我沒關系。對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有異議,鎬把不是我的。對證人李xx、尹xx、韓xx的證言有異議,我沒到井上去,我離井上還有100多米的距離。對證人郝x、郭x、劉x的證言有異議,我沒在車里喊”和他們干”,他們證明我下車的過程描述前后矛盾。對證人王xx的證言有異議,我不認識這個人。對辨認筆錄有異議,我沒有指使那三個人打經警。
其辯護人質證意見:對抓獲經過有異議,被告人的吉普車是被撞停的,不是截停的。對原油回收證明、涉案原油價值計算說明、原油含水證明有異議,應該按已經裝袋的原油計算犯罪數額。對證人李xx、尹xx、韓xx的證言有異議,現場勘查鑒定被告人的車離井上有150米的距離,被告人沒有上井臺。對證人郝x、郭x、劉x的證言有異議,三位證人證實的距離油井幾米遠的車與客觀事實不符。郝x在證言中陳述其不能及時剎車,把前面的車撞進玉米地里,聽見前面司機喊”和他們干”;在陳述抓獲經過時說司機先下的車,下車說”干他們”,證言前后矛盾。劉x在證言中陳述,車門被撞壞,他沒及時下來車,下車時只看到郭x和司機廝打在一起,其陳述在車里聽到司機喊”和他們干”是主觀猜測。郭x在證言中陳述司機先下的車并說”干他們”,而郭x卻到吉普車左后門處抓人,其說法不符合常理。綜上,三位證人對被告人才廣明開車上井臺的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這三份證言相互矛盾、自我矛盾,不能證實才廣明是暴力抗拒抓捕的指使者。對證人王xx的證言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系。對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文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辨認筆錄有異議,原油價值應當以已裝袋的原油確定盜竊數額;辨認是被告人才廣明指使和他們干,是其主觀猜測;現場勘驗能證實車輛沒有上井臺,距離井臺有150米。
本院認為,被告人才廣明在盜竊原油時,為了脫逃,指使他人持械抗拒抓捕,致經警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才廣明犯搶劫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才廣明在盜竊原油驅車逃跑過程中被經警截停后,指使同案犯持械暴力抗拒抓捕,其行為本身具有攻擊性,辯護人關于其以擺脫方式逃脫抓捕,暴力程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為由,不應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證人郝x、劉x、郭x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才廣明有指使行為,有其他同案犯持械暴力反抗的行為,有在扣押的作案車輛內收繳的作案工具,以上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辯護人關于證言存有主觀猜測和虛假陳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才廣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盜原油追繳返還,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才廣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崔玉波
代理審判員 宋文娟
人民陪審員 劉鳳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霍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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