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刑初47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黑0811刑初47號
公訴機關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XX,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東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XX,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林口市,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以佳郊檢訴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XX、王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12時20分許,被告人杜XX在佳木斯市郊區大來鎮慶豐村修路時,與工友被害人劉XX發生口角、廝打,被告人王XX(杜XX表弟)見狀遂上前同杜XX一起毆打劉XX,致劉XX面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劉XX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經偵查,被告人杜XX、王XX于2015年10月19日主動到佳木斯市大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現實表現,證人劉XX1、徐XX等人證言,被害人劉XX陳述,被告人杜XX、王XX供述與辯解,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告人杜XX、王XX犯故意傷害罪予以懲處。
被告人杜XX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故意傷害罪不持有異議,無辯解理由。
被告人王XX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故意傷害罪不持有異議,無辯解理由。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2時20分許,在佳木斯市郊區大來鎮慶豐村修路時,被告人杜XX與工友被害人劉XX發生口角并廝打,被告人王XX(杜XX表弟)見狀遂上前與杜XX一起毆打劉XX,致劉XX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XX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經偵查,被告人杜XX、王XX于2015年10月19日主動到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大來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雙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杜XX、王XX已對被害人劉XX一次性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XX、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現實表現、申請調解書、賠償協議、收條,證人劉XX1、徐XX等人證言,被害人劉XX陳述,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XX、王XX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XX、王XX均系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XX、王XX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汝興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許晟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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