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刑初38號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黑1281刑初38號
公訴機關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某,政治面貌群眾。
被告人張某某,政治面貌群眾。
被告人趙某某,政治面貌群眾。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批準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4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安檢訴刑訴(201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張某某、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理期間,發現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公訴機關于2016年3月1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2016年4月14日因證據發生變化,決定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天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艷春
審 判 員 閆 明
人民陪審員 周斌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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