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59號
——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黑1283刑初59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滿族,初中文化,職業農民,政治面貌群眾。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海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5日因本案被海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經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海倫市看守所。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訴刑訴(2016)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云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駕駛黑Mxxxx號轎車,在海倫市依四公路西側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9.6KM處與對向車輛會車時瞭望不夠,與前方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當場死亡,肇事后金某某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經法醫鑒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某無責任。被告人金某某于當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就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向本院移送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金某某辯解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己表示認罪、悔罪,自己肇事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懇請本院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求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駕駛黑Mxxxx號比亞迪轎車,在海倫市依四公路西側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9.6KM處與對向車輛會車時瞭望不夠,與前方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當場死亡,肇事后金某某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經法醫鑒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某無責任。被告人金某某于當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案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金某某家屬已與被害人林某某家屬自愿達成了賠償協議,由被告人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真誠諒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并請求本院對被告人金某某從輕處罰,判處其緩刑。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宣讀了海倫市公安局抓獲、到案經過1份,可證明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于事發當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宣讀了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材料3份,可證明其在庭審中的供述在內容上與其在公安﹑檢察環節的供述相一致;
3、宣讀證人金某甲、姜某某、劉某某的證言材料各1份,可證明在乘坐被告人駕駛的車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4、宣讀了證人林某甲的證言材料1份,可證明案發當日其父親林某某在其家中吃完飯后,騎自行車去撿垃圾途中發生事故死亡的事實;
5、出示了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駕駛人員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可證明經交警部門查詢,被告人金某某具有A2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具有行駛資格等事實;
6、宣讀了海倫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2016)毒鑒字第18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1份,可證明被告人金某某血樣中未檢測出乙醇成份等事實;
7、宣讀了海倫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現場檢測報告書1份,可證明經該隊于2016年1月26日11時47分,對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進行檢測(甲基安非他明膠體金法),檢測結果呈陰性等事實。
8、宣讀了宣讀了哈爾濱工業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哈工大醫司鑒(2016)病鑒字第18號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附照片),可證明經該機構對死者林某某進行法醫學檢驗,鑒定意見為:林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等事實;
9、宣讀了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海公交認字(2015)第01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可證明此起交通事故是被告人金某某駕駛車輛會車時未注意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事故發生后,金某某駕駛車輛逃逸,被告人金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林某某無責任等事實;
10、出示了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附現場照片)各1份,可證明案發后,該大隊對現場的地理位置、現場自然狀態、車輛損毀部位和程度進行勘查、檢驗等事實;
11、宣讀了海倫市公安局技術大隊車輛勘驗檢查工作報告1份(附照片),可證明被告人金某某駕駛的黑Mxxxx號比亞迪轎車碰撞痕及凹陷變形區的高度、范圍、程度與林某某騎的自行車碰撞區的高度、范圍、程度符合二車相接觸碰撞形成等事實;
12、宣讀了海倫市公安局永富派出所和海倫市永富鄉福倫村的證明,可證明林某某與林某甲系父子關系的事實;
13、宣讀了海倫市公安局戶籍證明2份,可證明被害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事實;
14、宣讀了民事賠償協議書1份,可證明案件發生后,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在本案宣判前,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自愿達成了賠償調解協議的事實;
15、宣讀了被害人家屬諒解書1份,可證明被害人家屬諒解了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行為,不再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任何責任,并懇請本院給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等事實;
16、宣讀了被害人的詢問筆錄1份,可證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屬是否主張民事權利,其明確表示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放棄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責任的權利并懇請本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其緩刑等事實;
17、宣讀了本院委托調查函1份,可證明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定程序委托海倫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對被告人金某某予以調查等事實;
18、宣讀了海倫市社區矯正辦公室調查評估意見書1份,可證明被告人金某某在居住的社區,平時表現一貫良好,無劣跡行為,適合社區矯正等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駕駛車輛會車時未注意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事故發生后,金某某駕駛車輛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公訴機關的可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5年的量刑意見,符合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亦應支持。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表示認罪﹑悔罪,案發后其家屬能夠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應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的從輕處罰求處緩刑的求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村屯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魯明放
審 判 員 汪 毅
人民陪審員 馬貴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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