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刑初119號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法院(2016-6-6)
(2016)吉0221刑初11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冷某某,吉林省長春市人,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檢刑訴(2016)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冷某某與其妻子楊某某在永吉縣一拉溪鎮土門子村四社地里干農活期間,與被害人李某某因土地邊界問題發生爭吵并相互廝打,被告人冷某某用拳頭擊打李某某的顏面部,致李某某的牙齒損傷。經鑒定,傷者李某某外傷后造成下頜”1+1”牙齒缺失,構成輕傷二級;下頜”2+2”牙齒I0松動,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冷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認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冷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事實無異議,并有書證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和解書、諒解書、收條,證人楊某某、邵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永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吉)公(永)鑒(法醫)字[2015]220號鑒定書及損傷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冷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冷某某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得到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確有悔罪表現,符合社區矯正條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冷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員 李香蘭
代理審判員 王正琦
人民陪審員 劉瑞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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