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刑初93號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221刑初9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縣,公民身份號碼:×××,住永吉縣。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4,60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永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永吉縣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檢刑訴(201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志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吉林省永吉縣口前鎮吉祥旅店住宿時,趁店主不備之機,將其住宿房間內電腦主機、顯示器盜走,銷贓得款100余元。經永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腦主機和顯示器價值人民幣1,300.00元。
2015年12月7日6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吉林省永吉縣口前鎮養生華府9號樓2單元202室張某甲家,以幫助張某甲修理水龍頭、窗簾為由,趁張某甲不在家時,將張某甲放在南側臥室的蘋果6手機盜走,銷贓得款2,500.00元。經永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蘋果6手機價值人民幣3,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經抓捕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扣押的蘋果6手機發還給被害人張某甲;被告人劉某某將被盜電腦主機、顯示器以金錢的方式人民幣1,300.00元全部退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抓捕經過、在逃人員登記、刑事判決書、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辦案說明,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被害人董某某、張某甲的陳述,價格鑒定結論書、被告人劉某某指認盜竊現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將盜竊的物品以金錢方式全部退回,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仲藝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鄧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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