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刑初95號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法院(2016-4-18)
(2016)吉0221刑初9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永吉縣,公民身份號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檢刑訴(2016)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號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吉林省永吉縣一拉溪鎮前進村村路八社路段時,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張某某、楊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張某某當場死亡,楊某某受傷。永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經傳喚到案,王某甲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及楊某某損失,雙方達成諒解協議。并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表、前科劣跡查詢、到案經過、處警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永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收條、情況說明,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無證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鞠文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鄧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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