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11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381刑初51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盜竊,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7日對被告人閆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萌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一天13時許,被告人閆某某竄至公主嶺市雙龍鎮合作村六組程某某家,由房屋窗戶侵入室內,盜走TCL電視機一臺。經公主嶺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視機價值人民幣50元。案發后,被告人閆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證言,常住人口數據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現場勘查卷宗及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閆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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