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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81刑初218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381刑初21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甲,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晶,吉林雅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葛某乙,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1日對被告人葛某乙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戴靜山、書記員項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甲隱瞞其父親葛某丙已經死亡的事實,未將此情況及時向公主嶺市社會保險局報告,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間,共騙領葛某丙社保養老金112668元,其中,被告人葛某乙騙取43300元。案發后,被告人葛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葛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供述;
    (二)證人鄒某某、葛甲等人的證言;
    (三)賬戶交易明細及取款憑單、扣押清單等。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的刑事責任。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某甲隱瞞其父親葛某丙已經死亡的事實,未將此情況及時向公主嶺市社會保險局報告,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間,共騙領葛某丙社保養老金112668元,其中,被告人葛某乙騙取43300元。案發后,被告人葛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葛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扣押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扣押涉案物品的情況。
    2、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葛某甲系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葛某乙系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3、養老冒領追回單及收據,證明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返還贓款的情況。
    4、賬戶交易明細、取款憑單及照片,證明葛某丙的社保工資卡的交易記錄及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取款時的簽名。
    5、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無違法犯罪記錄。
    6、證人鄒某某、劉某某、葛甲的證言,均證明葛某丙的死亡時間及葛某甲、葛某乙在葛某丙去世后領取葛某丙社保工資卡的事實。
    7、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證明其父親是2010年9月21日去世的,從2010年10月至2015年7月其一共領取父親的社保工資112668元,2012年其把葛某丙的工資折交給其兒子葛某乙一段時間,由葛某乙取過一部分錢,他取出來的錢都交給我了。
    8、被告人葛某乙的供述,證明其爺爺葛某丙是2010年的陰歷八月十四日去世的,葛某丙去世后他的社保工資一直都沒有結算,工資折一直都在其父親葛某甲手里放著,其父親一直在領取著其爺爺的社保工資。期間,其父親讓其替他取過該工資,其一共取了43300元。
    綜上,根據上述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詐騙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葛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葛某乙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葛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
    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孫美玉
    人民陪審員  張曉飛
    人民陪審員  周錦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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