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18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1)
(2016)吉0381刑初51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9月2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現因涉嫌販賣毒品,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第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石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公主嶺市某某街某某賓館內,被告人趙某某賣給劉某400塊錢冰毒(約0.6克)。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在強制戒毒所被押解回公主嶺市公安局。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販賣毒品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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