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70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381刑初47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7日對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7日對被告人孫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為享受國家惠民政策,虛報飼養育肥豬頭數,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市支公司簽訂育肥豬養殖保險合同,于2015年11月13日騙取防災減損款540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涉案金額均已返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某的證言,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虛構事實,騙取國家惠農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全部返還贓款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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