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42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403刑初42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現住遼源市(戶籍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王英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26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沈某某因債務矛盾二人在遼源市西安區仙城小區”9號娛樂城”后門外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李某某用一把卡簧刀向沈某某的胸部和后背刺了兩刀,沈某某受傷倒地。經遼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沈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沈某某因債務矛盾二人在遼源市西安區仙城小區”9號娛樂城”后門外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李某某用一把卡簧刀向沈某某的胸部和后背刺了兩刀,沈某某受傷倒地。經遼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沈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被害人沈某某已與被告人母親達成和解,一次性賠償沈某某2萬元,并諒解李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陳述及診斷書,證人史某某、辛某某的證言,雙方諒解協議書、收條,遼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吉公(遼)鑒字(2015)15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仙城分局情況說明,被告人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一張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法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可酌予從輕處罰。根據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姜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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