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27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吉0403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案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案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王英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6時許,王某某、張某某、公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五人在仙城小區55號樓燒烤店吃飯,席間被害人公某某將一杯啤酒揚在張某某臉上,張某某、王某某二人與公某某廝打在一起,廝打過程中王某某用啤酒瓶將公某某眼部打傷,張某某用凳子和啤酒瓶子將公某某頭部打傷,經鑒定,公某某頭部和眼部傷情均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證人劉某甲、劉某乙、趙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公某某的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張某某均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公某某的損失,取得公某某的諒解,可酌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張某某賠償數額比王某某多,故對張某某的處罰應比王某某輕。社區調查評估報告證實,王某某、張某某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王某某、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鳳武
人民陪審員 費麗華
人民陪審員 侯 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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