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刑初27號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2016-5-19)
(2016)吉068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臨江市大湖街。曾因盜竊,于2012年9月5日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尋釁滋事,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執行。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2年04月05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臨江市大湖街道。因尋釁滋事,于2015年9月14日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檢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丹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8時許,在臨江市大湖街廣場附近因瑣事將劉某甲打傷,經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呂某某、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達成和解,賠償劉某甲經濟損失共計41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案件來源與破案經過,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證人趙某某、張某某、劉某乙、李某某的證言,行政處罰材料,吉林省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被害人的住院病歷,內蒙古克什克騰旗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辦案說明,收條、賠償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庭審的過程中對以上事實及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臨江市大湖街廣場附近因瑣事將被害人劉某甲打傷。經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呂某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0元,二被告人與被害人劉某甲達成和解,劉某甲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來源及破案經過、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8月21日,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工作人員接到被害人劉某甲報案,稱其在大湖街被呂某某、王某某打傷。接到報案后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并于10月26日將本案轉立刑事案件,將案件移交給臨江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刑警大隊接到案件后對王某某實施網上追逃,2016年1月21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臨江市公安局對呂某某進行訊問時,呂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受案登記表、傳喚材料:證實臨江市大湖派出所接到劉某甲的報案后,傳喚二被告人到案的經過。
3、吉林省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證實傷者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4、被害人劉某甲住院病歷:證實劉某甲住院情況。
5、臨江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材料:證實臨江市公安局分別對呂某某、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王某某行政處罰未執行。
6、收條、賠償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證實劉某甲收到王某某家屬賠償款人民幣11000元,收到呂某某賠償款人民幣30000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劉某甲對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7、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王某某曾于2012年9月5日因盜竊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9、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證實2015年8月21日8點左右,我在大湖街市場看見王某某,王某某問我昨天為什么把他大哥呂某某打了,這時呂某某就過來了,用拳打了我眼睛一拳,王某某也上來朝我面部打了好幾拳,當時我鼻子被打出血了,眼睛被打腫了,我就報警了。
10、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呂某某、劉某甲是鄰居。2015年8月21日8點左右,我走到大湖市場附近,看見王某某拽著劉某甲的衣服領子兩個人打起來了,王某某朝劉某甲面部打了幾下,之后呂某某也上去用拳打劉某甲面部,打完后王某某、呂某某就走了。
1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21日8點鐘左右,我看見在大湖街鐵道附近姓呂的打了一個歲數挺大的人的面部好幾拳,那個人鼻子就出血了,眼睛也腫了,接著跟姓呂的一起的那個男的也上去打了那個歲數挺大的那個人身上幾下,然后被人拉開了。
12、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我聽說呂某某和王某某把劉某甲打了。
1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8點左右,我在大湖街市場賣菜時,看見王某某和呂某某把劉某甲打了,當時我看見劉某甲鼻子出血了,眼睛也腫了,傷是誰造成的不知道。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我和呂某某在大湖廣場附近飯店一起吃早飯,呂某某說昨晚和劉某甲發生爭執吃了虧,讓我幫著找回來。后來我看見劉某甲就在我們附近,我和呂某某就一起去找劉某甲和劉某甲吵吵起來,呂某某朝劉某甲面部打了一拳,我朝劉某甲面部打了兩拳,劉某甲鼻子被打出血了,左眼腫了,后來劉某甲就報警了。
15、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7點40分左右,我和王某某在大湖街市場鍋烙店吃完飯出來,王某某說去剪頭,過了一會回來告訴我昨晚打我的劉某甲就在附近,我倆就去找劉某甲,我打了劉某甲面部一拳、王某某打了劉某甲面部兩拳,當時劉某甲的鼻子出血了,劉某甲就報警了。
16、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常住人口登記表,被害人劉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況。
上述證據,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且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因瑣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到案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立偉
審 判 員 朱崇艷
代理審判員 趙彥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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