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刑初1號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2016-4-21)
(2016)吉0681刑初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宮某某,男,1959年02月08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漢族,高中文化,臨江市交通局職工,戶籍所在及居住地:臨江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德全,吉林學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宮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周立偉
審 判 員 朱崇艷
代理審判員 趙彥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賀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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