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67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5-12)
(2016)吉0621刑初6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漢族,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現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傳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1月1日,翻墻進入撫松鎮居民王某某家中實施盜竊,盜竊手拎包、化妝包、錢包、旅行茶具等物品,經過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物價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175.00元整。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戶籍證明;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撫價鑒(2016)5號鑒定結論書、被告人張某指認現場筆錄;撫松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潛入撫松縣撫松鎮居民王某某家中盜竊衣物、手拎包、化妝包、錢包、旅行茶具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75.00元)。同日贓款被追繳并返還給王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失主王某某的陳述、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戶籍證明、撫松縣價格監督檢查局撫價鑒(2016)5號鑒定結論書、被告人張某指認現場筆錄、撫松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張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