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33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0622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馬新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飲酒后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載乘其朋友諸葛某某、趙某某等人行駛至撫長高速公路撫松收費站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到案后,郭某某對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郭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為227.9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某、諸葛某某等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單、白山公鑒(理化)字(2015)398號理化檢驗鑒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郭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7.92mg/100ml,屬醉酒程度高,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允國
審 判 員 李志慧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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