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15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4-27)
(2016)吉0622刑初15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縣,本科文化,住所地靖宇縣靖宇鎮市,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新證據,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案件恢復審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馬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為×××號,信用卡持有人為王某某。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7月25日王某某用此卡共透支人民幣18256.83元。發卡銀行在2015年8至9月份在向其多次催收后,持卡人王某某逃避催收,超期3個多月仍不歸還透支款。致使發卡銀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靖宇縣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在偵查期間,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前償還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周某某的證言,靖宇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出具關于王某某信用卡詐騙的報案材料,被告人歸案情況,王某某工銀信用卡申請表,工商銀行信用卡復印件,查詢信用卡交易明細,發卡銀行催收款記錄,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18256.83元,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在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身為金融系統工作人員,明知其惡意透支數額超期償還已觸犯法律,仍以身試法。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案件在偵查期間,其將所透支款項全部償還,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允國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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