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117號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5-19)
(2016)吉2401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才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北安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現住延吉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同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后被告人逃跑。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于2015年8月1日將列為網上逃犯的被告人王才新抓獲,并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經移交后于2015年8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8月19日由延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市檢刑檢刑訴[2016]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才新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18日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刁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才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才新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間,在延吉市依蘭鎮、延邊大學門口等地,以冒充軍人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收購蔬菜合同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信任后,以“打點關系”、“購買設備”、“個人用錢”等理由借錢的方式,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某的人民幣8萬元,并將贓款揮霍。
被告人王才新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間,在延吉市進學街、新興街、北山街等地,以冒充軍人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收購蔬菜合同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以”父親病危用錢”、“個人用錢”等理由借錢的方式,先后詐騙李某某的人民幣24,000元,并將贓款揮霍。
案發后,被告人王才新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后逃跑,延吉市公安局隨即將王才新列為網上逃犯,2015年8月1日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在青島市市北區將其抓獲,后于2015年8月9日押解歸案。
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用贓款購買的滑雪板和固定器等物品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才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其身份證明,抓、破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案件照片,情況反映,編造的65334部隊水果配送合同,中國人民解放軍65334部隊采購單,證明被告人有輕度脂肪肝的門診病歷和彩超報告,證人付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才新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才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為部隊采購人員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才新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才新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王才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才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二、將已扣押的物品,依法處分后得款,用于退還給被害人。繼續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鄧永富
人民陪審員 張恩慧
人民陪審員 遲傳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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