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刑初30號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2016-6-6)
(2016)吉7603刑初3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初中文化,農民職業,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于2016年3月1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逮捕。2016年4月22日被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林檢刑訴(2016)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蘭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為修建自家玉米倉,于2015年10月15日,攜帶手鋸在紅石林業局批洲林場施業區第20林班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4株,核立木材積0.037立方米。所非法采伐之林木被其運回家中用于修建玉米倉。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證人孫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證言,紅石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物證,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4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經吉林省紅石林區人民檢察院主持調解,其與受損單位吉林省紅石林業局自愿達成復綠補種協議,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作案工具手鋸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祖貴
審判員 張麗杰
審判員 徐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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