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4刑初13號
——吉林省撫松林區基層法院(2016-6-3)
(2016)吉7604刑初1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泉陽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9日被泉陽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泉陽森林公安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泉陽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泉陽森林公安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辯護人張興偉,吉林萬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林檢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犯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茉莉、范學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及孔某某辯護人張興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末的一天,張某某(系網逃已移交)找到被告人劉某某合計偷點木頭掙點錢花,讓劉某某每次支付200元錢。劉某某同意后并準備油鋸、卷尺等作案工具,于2015年11月末的一天,由被告人劉某某開著長城牌黑色越野車(牌照號:吉J-H7612)攜帶油鋸,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來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12林班9小班內,劉某某用攜帶的油鋸盜伐水曲柳樹3棵、柞樹1棵,下成1米長的件子。張某某將下好的原木扛到道邊,二人共同裝車后。由劉某某開車拉著張某某將原木拉到靖宇縣郭俊峰開的“億峰木業”加工廠院內,劉某某當晚支付張某某200元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來到“億峰木業”領取了800元木材款。經檢尺:盜伐水曲柳3棵,合立木材積0.8909立方米;盜伐柞木1棵,合立木材積0.1814立方米。
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劉某某又找到張某某、孔某某,合計一起上山偷點木頭,讓孔某某開車,張某某負責干活,盜伐后每人給200元錢,二人同意后。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再次來到了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7林班16小班內。孔某某開車在道邊望風,劉某某來到林內用油鋸盜伐水曲柳1棵,張某某量尺并下成1米長的件子7塊。二人將7塊木材扛出林內裝上車,由孔某某駕駛車輛將木材拉到靖宇縣“億峰木業”加工廠院內,將木材卸車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到“億峰木業”領取1000元木材款,分別付給張某某、孔某某各200元(贓款已揮霍)。經檢尺,盜伐水曲柳樹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
2015年12月8日,張某某再次給被告人劉某某打電話要上山偷木頭,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來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12林班14小班內。劉某某來到林內用油鋸盜伐水曲柳1棵,張某某量尺并下成1米長的件子10塊,二人用劉某某事先購買的掐鉤將木材拖出林內裝車。劉某某開車拉著張某某將木材拉到靖宇縣“億峰木業”加工廠,卸到院內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到“億峰木業”加工廠領取木材款700元,分給張某某200元(贓款已揮霍)。經檢尺,盜伐水曲柳樹1棵,合立木材積0.4657立方米。
2015年12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找到張某某,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再次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7林班16小班內,劉某某用油鋸盜伐柞樹1棵,張某某量尺,劉某某將已伐倒的柞樹下成1米長的件子8塊,二人用掐鉤將木材拖出林內裝車,在返回靖宇縣途中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尺,盜伐柞樹1棵,合立木材積0.8330立方米。
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5棵,合立木材積2.1116立方米,盜伐柞樹2棵,合立木材積1.0144立方米;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針對以上指控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并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5棵,合立木材積2.1116立方米,盜伐柞樹2棵,合立木材積1.0144立方米;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其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屬于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孔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供認,孔某某無辯解。但被告人劉某某辯稱:案發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家庭經濟困難,對其量刑時應適用緩刑。
被告人孔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孔某某系從犯、認罪態度好、家庭經濟困難,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的一天,張某某(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劉某某合計偷點木頭掙點錢花,讓劉某某每次給200元錢。劉某某同意后并準備油鋸、卷尺等作案工具。于2015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自家長城牌黑色越野車(牌照號:吉J-H7612),攜帶油鋸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來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12林班9小班內。劉某某用攜帶的油鋸盜伐水曲柳樹3棵、柞樹1棵下成1米長的件子。張某某將下好的原木扛到道邊,二人共同裝車后。由劉某某開車拉著張某某將原木拉到靖宇縣郭俊峰開的“億峰木業”加工廠院內,劉某某當晚支付張某某200元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來到“億峰木業”加工廠領取了800元木材款。經檢尺:盜伐水曲柳3棵,合立木材積0.8909立方米;盜伐柞木1棵,合立木材積0.1814立方米。
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劉某某分別找到張某某、孔某某,合計一起上山偷點木頭,讓孔某某開車,張某某負責干活,盜伐后每人給200元錢,二人同意后。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再次來到了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7林班16小班內。孔某某開車在道邊等候,劉某某來到林內用油鋸盜伐水曲柳1棵,張某某量尺并下成1米長的件子7塊。二人將7塊木材扛出林內裝上車,由孔某某駕駛車輛將木材拉到靖宇縣“億峰木業”加工廠院內,將木材卸車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到“億峰木業”領取1000元木材款,分別付給張某某、孔某某200元(贓款已揮霍)。經檢尺,盜伐水曲柳樹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
2015年12月8日,張某某再次給被告人劉某某打電話要上山偷木頭,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來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12林班14小班內。劉某某用油鋸盜伐水曲柳1棵,張某某量尺并下成1米長的件子10塊,二人用劉某某事先購買的掐鉤將木材拖出林內裝車。劉某某開車拉著張某某將木材拉到靖宇縣“億峰木業”加工廠,卸到院內后各自回家。次日劉某某到“億峰木業”加工廠領取木材款700元,分給張某某200元(贓款已揮霍)。經檢尺,盜伐水曲柳樹1棵,合立木材積0.4657立方米。
2015年12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長城越野車找到張某某,拉著張某某從靖宇縣再次到泉陽林業局北崗施業區7林班16小班內,劉某某用油鋸盜伐柞樹1棵,張某某量尺,劉某某將已伐倒的柞樹下成1米長的件子8塊,二人用掐鉤將木材拖出林內裝車,在返回靖宇縣途中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尺,盜伐柞樹1棵,合立木材積0.8330立方米。
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5棵,合立木材積2.1116立方米,盜伐柞樹2棵,合立木材積1.0144立方米;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來源及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的歸案情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實二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3、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和鑒定人李某某、劉某鑒定合格證書,證實該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
4、《國家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證實水曲柳樹是國家二級保護植物。
5、伐根檢尺野帳,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5棵,合立木材積2.1116立方米,盜伐柞樹2棵,合立木材積1.0144立方米;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
6、職業資格證書,證實木材檢驗人員喬某某、李某具有鑒定資質。
7、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被扣押柞木原木八塊、油鋸一臺、長城牌汽車一輛、掐鉤一付、卷尺一個、手機一部的事實。
8、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和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指認作案現場及物證等作案工具照片的情況。
9、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其同被告人劉某某一起在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盜伐林木三次,并獲得贓款600元被其揮霍的事實及經過。
10、證人郭某某證言:證實其開的“億峰木業”加工廠曾多次收過張某某和另一個人一起送來的木材及付木材款的情況。
1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其在“億峰木業”加工廠打更期間,有一臺黑色長城越野車(車牌號吉J-H7612)在夜間往加工廠送過木材的事實及經過。
1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同被告人孔某某及張某某三人一起在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作案一次盜伐水曲柳1棵及其同張某某二人在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作案三次盜伐水曲柳5棵,柞樹2棵并賣到“億峰木業”加工廠,并獲得贓款1700元被其揮霍的事實及經過。
1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同被告人劉某某及張某某三人一起在泉陽林業局北崗林場施業區作案一次,盜伐水曲柳1棵,賣到“億峰木業”加工廠并獲得贓款200元被其揮霍的事實及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5棵,合立木材積2.1116立方米,盜伐柞樹2棵,合立木材積1.0144立方米,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孔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1棵,合立木材積0.7550立方米。其二人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孔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某某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解及被告人孔某某的辯護人建議可適用緩刑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作案工具長城牌越野汽車一輛、油鋸一臺、掐鉤一付、卷尺一個、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房朝金
審判員 徐傳曾
審判員 盛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酈 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