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6)吉7604刑初11號

    ——吉林省撫松林區基層法院(2016-5-19)



    (2016)吉7604刑初1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禚某某,曾用名佐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現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4月2日被撫松林區基層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蔣永彬,吉林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林檢刑訴字(201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禚某某犯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燕、于曉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禚某某及其辯護人蔣永彬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2010年6月份,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資源處綜合利用開發辦公室孫某某和趙某甲辦理林地管護經營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同時安排孫某某按照2008年林地承包費的標準收取林地承包費。根據泉林資(2006)159號文件《泉陽林業局關于印發資源林政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公頃每年收取林地承包費100元,這23份林地承包合同實際收取林地承包費169800.00元。根據2010年《泉陽林業局關于印發資源林政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公頃每年收取林地承包費300元,這23份林地承包合同實際應收收取林地承包費509400.00元。其行為致使泉陽林業局少收取林地承包費339600.00元,給國家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339600.00元。

    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如下:

    1、書證:泉陽林業局檔案館出具的泉陽林業局泉林多經字(2006)89號文件、泉林資字(2006)159號文件等書證;

    2、證人證言:朱某某、孫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等證言;

    3、被告人禚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

    (二)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資源處綜合利用開發辦公室孫某某和趙某甲辦理林地管護經營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由于被告人禚某某濫用職權行為,致使撫松縣高速公路拆遷辦公室,在審核這22份被鶴大高速公路占用林地承包合同時,沒有發現該22份林地承包合同是造假合同。2013年8月撫松縣拆遷辦公室委托吉林中盛聯盟通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泉陽林業局內不符合評估條件的該22塊林地進行了正常評估,并支付了評估費255840.00元,直接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55840.00元。

    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如下:

    書證: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出具的吉省價收(2011)87號文件、吉省價收(2014)209號文件等書證。

    (三)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分別安排自己下屬辦理了23份2010年簽訂的合同時間提前至2008年。使其中22塊所承包的林地獲得了鶴大高速公路拆遷補償。因該23份承包合同簽訂時期存在虛假問題,2014年4月23日泉陽林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款進行了暫停支付。為此個別人就此事在互聯網絡上發表文章進行炒作,給泉陽林業局及局長本人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影響了泉陽林業局的生產、工作秩序,也在泉陽林業局職工群眾中出現了很多不穩定因素,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如下:

    書證:白山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出具的電子數據勘驗檢查報告書等書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禚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審批職責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下屬辦理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同時安排按2008年每公頃每年100元收取林地承包費,致使泉陽林業局少收取林地承包費339600.00元的經濟損失。另被告人禚某某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致使撫松縣高速公路拆遷辦公室,在審核這22份被鶴大高速公路占用林地承包合同時,沒有發現該22份林地承包合同簽訂的時間是造假合同。2013年8月撫松縣拆遷辦公室委托吉林中盛聯盟通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泉陽林業局內承包的不應進行評估的22塊林地進行了正常評估并支付了評估費255840.00元,直接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55840.00元。同時被告人禚某某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給泉陽林業局局長和泉陽林業局生產及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綜上所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禚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禚某某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指控給國家造成了255840.00元評估費損失的數額過高;被告人禚某某構成自首。

    經本院審理查明:

    (一)造成了339600.00元經濟損失的事實。

    2010年6月份,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資源處綜合利用開發辦公室孫某某和趙某甲辦理林地管護經營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同時安排孫某某按照2008年林地承包費的標準收取林地承包費。根據泉林資(2006)159號文件《泉陽林業局關于印發資源林政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公頃每年收取林地承包費100元,這23份林地承包合同實際收取林地承包費169800.00元。根據2010年《泉陽林業局關于印發資源林政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公頃每年收取林地承包費300元,這23份林地承包合同實際應收收取林地承包費509400.00元。其行為致使泉陽林業局少收取林地承包費339600.00元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實:被告人禚某某的自然情況。

    (2)吉林省泉陽林業局檔案館出具泉陽林業局文件1份證實:泉陽林業局聘任禚某某為森林資源管理處主任兼防火辦主任、木材檢查總站站長、資源開發利用辦公室主任的時間及身份情況。

    (3)吉林省泉陽林業局泉林資字(2006)159號文件關于印發資源林政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承包管理辦法證實:泉陽林業局關于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承包的管理辦法規定,林冠下進行種植、養殖、采集業的承包費收費標準為每年每公頃100元整的情況。

    (4)2010年4月30日泉陽林業局下發的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承包管理辦法證實:泉陽林業局資源林政的管理辦法中規定,林冠下進行種植、養殖、采集業的承包費收費標準為每年每公頃300元整的請況。

    (5)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出具關于少收取承包費的證明證實:2010年5、6月份簽訂的23份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時,按2008年收費標準收取給泉陽林業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39600.00元的情況。

    (6)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出具收取承包戶承包費收據證實:個承包戶是按照2008年收費標準交的承包費的情況。

    (7)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出具的2010簽訂把合同提前至2008年少收取承包費用明細表證實:按2010年簽訂合同時標準少收取承包費339600.00元的情況。

    (8)泉陽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出具的2010、2008年正常發包合同及收承包費表證實:泉陽林業局2010、2008年正常發包的合同及收承包費的情況。

    (9)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證實:檢材印章印文與樣本印章印文在印文大小、文字筆畫細節等特征上的差異。

    (10)國家林業局關于換發《林業行政執法證》的通知證實:換發《林業行政執法證》范圍、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及禚某某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情況。

    (11)吉林省林業廳出具的吉林省林業廳關于確認泉陽林業局對外發包林地行為性質的復函證實:泉陽林業局對其所經營的森林資源開發活動具有行政監管職能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被告人禚某某安排其按2008年時間簽訂承包合同,并按照2008年合同標的額收取承包費。按2008年合同標準收取承包費為169800.00元,正常按照2010簽訂合同的時間應該收取509400.00元,2008年少收取了339600.00元事實經過。

    (2)證人張某某、趙某某證言證實:2008年正常收取林地承包費,應當上交而沒交到林業局財務管理的事實。

    3、被告人禚某某供述證實: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其任資源處主任期間,在2010年3、4月份陸續有人找其承包林冠下種植合同,其請示當時泉陽林業局局長吳某,經領導同意,2010年5、6月份,其安排主管主任趙某甲和主管科長孫某某共辦理了23份合同,并安排其二人將合同日期提前到2008年。其安排孫某某按照2008年承包費的收費標準每年每公頃100元收取承包費16萬余元并保管,準備維修資源處后院用,一直沒有交林業局財務。按照2010年承包費的收費標準是每年每公頃300元少收取承包費損失30多萬元的事實經過。

    (二)造成了255840.00元資產評估費損失的事實。

    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資源處孫某某和趙某甲辦理林地管護經營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由于被告人禚某某濫用職權行為,致使撫松縣高速公路拆遷辦公室,在審核這22份被鶴大高速公路占用林地承包合同時,沒有發現該22份林地承包合同是造假合同。2013年8月撫松縣拆遷辦公室委托吉林中盛聯盟通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泉陽林業局內不符合評估條件的該22塊林地進行了正常評估,并支付了評估費255840.00元,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584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榜首出具關于發布《吉林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省價收(2011)87號文件、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文件,吉省價收(2014)209號證實:吉林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方法及2011年吉省價收(2011)87號文件執行期滿,經研究決定,吉省價收(2014)209號文件繼續執行吉省價收(2011)87號文件,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此前我省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收費文件同時廢止的情況。

    (2)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出具的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證實: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委托吉林中盛聯盟通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修建鶴大高速公路征收所涉及的林下經濟作物等資產,以現場勘察之日作為評估基準等相關約定的情況。

    (3)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出具證明一份證實:相洪海是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工作人員,在鶴大高速公路撫松段負責林下評估的現場勘察及內業工作的情況。

    (4)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關于撥付鶴大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評估費用說明一份證實:撫松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根據泉陽林業局林下經濟評估現場勘察記錄及評估單位提出計算費用明細,經雙方初步核定鶴大高速征地拆遷全線評估費用總計為2072200.00元,其中泉陽林業局林下經濟評估應收取評估費用255840.00元的事實。

    (三)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

    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不履行的職責,分別安排資源處孫某某和趙福德辦理林地管護經營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使其中22塊所承包的林地獲得了鶴大高速公路拆遷補償(未發放)。因該23份承包合同簽訂時期存在虛假問題。2014年4月23日泉陽林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款進行了暫停支付。為此個別人就此事在互聯網絡上發表文章進行炒作,給泉陽林業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白山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出具的電子數據勘驗檢查報告書證實:白山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對互聯網上出現的標題為《吉林省森工集團泉陽林業局局長貪污農民賠償款1000余萬元》《林業職工聯合騙千萬補償款,參農反遭跨省抓捕》的文章,給泉陽林業局及局長本人造成極壞的影響,該文章的發布后在泉陽林業局職工群眾中出現了很多不穩定的現象,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禚某某任泉陽林業局資源處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明知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存在嚴重虛假的情況下,分別安排下屬辦理林地管護經營承包合同23份,并將23份經營承包合同簽訂日期從2010年提前至2008年。致使泉陽林業局少收取林地承包費和撫松縣拆遷辦公室支付的評估費。合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95440.00元。同時被告人禚某某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給泉陽林業局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禚某某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55840.00元的評估費數額過高及被告人禚某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1、辯護人雖然提出評估費數額過高,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2、被告人禚某某雖然被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但缺少自動投案的主觀要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庭不予以采納。庭審中,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禚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房朝金

    審判員  徐傳曾

    審判員  盛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酈 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gua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