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177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遼0104刑初17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貴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19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長安路5號“四季抻面館”門前,因其停放的汽車被被害人張某某的自行車刮碰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爭執,遂用拳將張某某面部打傷。經法醫鑒定,張某某鼻骨骨折(伴左上頜骨額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案發后,李某某已經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萬元,且取得張某某的諒解。
被告人李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某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曲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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