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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遼0105刑初136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遼0105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無職業。被告人佟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抓獲),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佟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北街尸檢中心附近,酒后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廝打,后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東派出所民警宋某、張某、輔警趙某及社防隊員谷某出警,在處置警情過程中,被告人佟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將民警宋某、張某及社防隊員谷某打傷。經法醫鑒定,民警張某左手環指末節指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民警宋某雙前臂、左小腿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社防隊員谷某右頸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佟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佟某辯解沒有使用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佟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北街尸檢中心附近,酒后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廝打,后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東派出所民警宋某、張某、輔警趙某及社防隊員谷某出警,在處置警情過程中,被告人佟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將民警宋某、張某及社防隊員谷某打傷。經法醫鑒定,民警張某左手環指末節指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民警宋某雙前臂、左小腿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社防隊員谷某右頸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張某證實,2014年8月17日晚上17時38分接110指令,有報警稱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附近發生毆打他人事件。當時我和值班民警宋某,輔警趙某在陵東派出所一樓值班室待著,接警后,我和民警宋某,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就一起開警車到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門口處,報警人劉某在該處接的我們,劉某上警車后,領著我們到附近的北陵農場,我們到那后,我們看到佟丹鳳和黃亞清已經撕扯完了,宋某讓佟丹鳳上警車,當時佟丹鳳就上車了,在警車上宋某詢問佟丹鳳還有誰參與打架了,佟丹鳳說還有他爸爸,之后我開警車拉著宋某、輔警趙某、谷某、佟丹鳳就往北開,到佟丹鳳父親佟某租住的平房處找佟某,到那后,宋某先下車往東側胡同走,當時宋某先去了,過了不一會,宋某就回到警車那,我當時從警車上下來了,這時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還有佟丹鳳一起走到佟某租住的平房處,這時佟某就從屋里出來了,佟丹鳳看見佟某就告訴他爸佟某跟警察上警車去。佟某當時挺配合,就跟著我們回到警車處,到警車那,佟某就不上車,并罵我們警察,揚言要動手打我們,我當時和宋某就勸佟某上警車,佟某就不聽,我和宋某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把警車右側車門上膠條拽壞了,我和宋某、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就一起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和我們在警車右側車門旁邊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宋某抓住佟某的一只手,我抓住佟某的另一只手,佟某用手將我左手無名指掰傷了,后我和宋某及輔警等四人合力將佟某用手銬子給拷上,把佟某整上警車,在警車上,佟某破口大罵,用腳踹警車右后側4、5腳,后我們將佟某帶回派出所來。在陵東派出所侯問室里,佟某還是破口大罵,并動手打社防隊員谷某了。

    2、證人宋某證實,2014年8月17日晚上17時38分接110指令,有報警稱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附近發生毆打他人事件,當時我和值班民警張某,輔警趙某在陵東派出所一樓值班室待著,接警后,我和民警張某,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就一起開警車到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門口處,報警人劉某在該處接的我們,劉某上警車后,領著我們到附近的北陵農場,我們到那后,我們看到佟丹鳳和黃亞清已經撕扯完了,宋某讓佟丹鳳上警車,當時佟丹鳳就上車了,在警車上宋某詢問佟丹鳳,還有誰參與打架了,佟丹鳳說還有他爸爸,之后張某開警車拉著我、輔警趙某、谷某、佟丹鳳就往北開,到佟丹鳳父親佟某租住的平房處找佟某,到那后,我先下車往東側胡同走,當時佟某上身沒有穿衣服,雙腳沒有穿鞋,身上有血跡,我看到佟某后,我讓佟某跟我去到警車那邊去,佟某不去,并罵我,罵完我后,佟某就進屋了,我當時回到警車那,民警張某從警車上下來了,這時張某、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還有佟丹鳳一起走到佟某租住的平房處,這時佟某就從屋里出來了,佟丹鳳看見佟某就告訴他爸佟某跟警察上警車去。佟某當時挺配合,就跟著我們回到警車處,到警車那,佟某就不上車,并罵我們警察,揚言要動手打我們,我當時和張某就勸佟某上警車,佟某就不聽,我和張某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把警車右側車門上膠條拽壞了,我和張某、輔警趙某、社防隊員谷某就一起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和我們在警車右側車門旁邊撕扯,在撕扯過程中,我抓住佟某的一只手,張某抓住佟某的另一只手,佟某用腳踹我左小腿處一下,并用手將宋某雙側胳膊抓紅,后宋某和張某及輔警趙某、設防隊員谷某等四人合力將佟某用手銬子給拷上,把佟某拽到警車上,佟某破口大罵,用腳踹警車右后側4、5腳,后我們將佟某帶回派出所來。在陵東派出所侯問室里,佟某還是破口大罵,并動手打社防隊員谷某了。

    3.證人谷某證實,2014年8月17日晚上17時38分接110指令,有報警稱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附近發生毆打他人事件。當時我和值班民警張某,輔警趙某在陵東派出所一樓值班室待著,接警后,我和民警張某、宋某及輔警趙某就一起開警車到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門口處,報警人劉某在該處接的我們,劉某上警車后,領著我們到附近的北陵農場,我們到那后,我們看到佟丹鳳和黃亞清已經撕扯完了,宋某讓佟丹鳳上警車,當時佟丹鳳就上車了,在警車上,宋某詢問佟丹鳳還有誰參與打架了,佟丹鳳說還有他爸爸,之后張某開警車拉著宋某、我、趙某、佟丹鳳就往北開,到佟丹鳳父親佟某租住的平房處找佟某,到那后,宋某先下車往東側胡同走,當時宋某先去了,過了不一會,宋某就回到警車那,我當時從警車上下來了,這時張某和趙某、佟丹鳳也從警車上下來。民警宋某、張某、輔警趙某、還有佟丹鳳一起走到佟某租住的平房處,這時佟某就從屋里出來了,佟丹鳳看見佟某就告訴他爸佟某跟警察上警車去。佟某當時挺配合,就跟著我們回到警車處,到警車那,佟某就不上車,并罵我們警察,揚言要動手打我們,我當時和宋某就勸佟某上警車,佟某就不聽,我和宋某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把警車右側車門上膠條拽壞了,佟某并用雙手抓住民警宋某穿的夏季執勤警服,撕扯宋某。后宋某掙脫開,宋某、張某、輔警趙某和我一起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和我們在警車右側車門旁邊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宋某抓住佟某的一只手,張某抓住佟某的另一只手,佟某就和民警宋某、張某在警車門旁邊撕扯不上車。后宋某和張某及輔警趙某和我四人合力將佟某用手銬子給拷上,把佟某拽到警車上,佟某破口大罵,用腳踹警車右后側4、5腳,后我們將佟某帶回派出所來。在陵東派出所侯問室里,佟某還是破口大罵,我剛進屋,佟某就用帶手銬子的雙手奔我過來,我當時還沒反應過來,佟某就用帶手銬子的雙手砸我的面部,后用手銬子勒我的脖子,后被旁邊的社防隊員拉開。

    4.證人佟丹鳳證實,警察來了之后,調查了情況,讓我上警車,我就上警車了,警察問我還有誰參與打架了,我回答佟某也參與了,之后我們和警察一起去我家,在我家,警察跟佟某出來之后,警察讓佟某上車,佟某不上,讓我先去派出所,之后佟某就和警察撕扯起來了,佟某把警車右側車門上膠條拽壞了,還踹了警車好幾腳,還拽了一個民警的衣服領子,后來警察用手拷子把佟某拷起來了,將佟某和我帶到了陵東派出所。

    5.證人劉某證實,警察來之后,警察讓佟丹鳳上警車,佟丹鳳上警車之后,警察就去找佟某了,警察讓佟某上車,佟某不上車,他就跟警察撕扯起來了,之后我就走了,后來的事我就沒看見。

    6、證人趙某證實,2014年8月17日晚上17時38分接110指令,有報警稱在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附近發生毆打他人事件。當時我和值班民警宋某,輔警張某在陵東派出所一樓值班室待著,接警后,我和民警張某,民警宋某、社防隊員谷某就一起開警車到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街尸檢中心門口處,報警人劉某在該處接的我們,劉某上警車后,領著我們到附近的北陵農場,我們到那后,我們看到佟丹鳳和黃亞清已經撕扯完了,宋某讓佟丹鳳上警車,當時佟丹鳳就上車了,在警車上宋某詢問佟丹鳳還有誰參與打架了,佟丹鳳說還有他爸爸,之后張某開警車拉著宋某、我、谷某、佟丹鳳就往北開,到佟丹鳳父親佟某租住的平房處找佟某,到那后,宋某先下車往東側胡同走,當時宋某先去了,過了不一會,宋某就回到警車那,我當時從警車上下來了,這時張某、社防隊員谷某還有佟丹鳳一起走到佟某租住的平房處,這時佟某就從屋里出來了,佟丹鳳看見佟某就告訴他爸佟某跟警察上警車去。佟某當時挺配合,就跟著我們回到警車處,到警車那,佟某就不上車,并罵我們警察,揚言要動手打我們,我當時和宋某就勸佟某上警車,佟某就不聽,張某和宋某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把警車右側車門上膠條拽壞了,佟某并用雙手抓住民警宋某穿的夏季執勤警服,撕扯宋某。后宋某掙脫開,宋某、張某、輔警趙某和我一起推佟某上警車,佟某就和我們在警車右側車門旁邊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宋某抓住佟某的一只手,張某抓住佟某的另一只手,佟某就和民警宋某、張某在警車門旁邊撕扯不上車。后宋某和張某及輔警趙某和我四人合力將佟某用手銬子給拷上,把佟某拽到警車上,佟某破口大罵,用腳踹警車右后側4、5腳,后我們將佟某帶回派出所來。在陵東派出所侯問室里,佟某還是破口大罵,并動手打社防隊員谷某了。

    7、被告人佟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8月18日晚上7點多,我在自己家(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道上崗村)喝完酒溜達到離我家不遠的113路公交車站附近,我記得我和別人吵吵來著,我當時喝多了,記不清因為什么事情和人吵吵了,沒過多久就來了一輛警車,我記得有警車的車燈照著我,然后下來幾個警察,我喝多了,也記不清幾個人了,都穿著制服,警察讓我上警車,我不上就和警察撕扯起來,后來就被警察弄警車上去了,之后的事情我就記不清了,第二天我醒酒的時候發現我在派出所。張某、宋某、谷某的傷應該是我和警察撕扯時造成的,我喝多了,也沒注意。

    8.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工作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證人基本信息情況。

    9、門診病歷證實,民警受傷治療情況。

    10、調派出動單證實,陵東派出所接警情況。

    11、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遼仁法鑒字(2014)Z081907號、遼仁法鑒字(2014)Z081804號、遼仁法鑒字(2014)Z081803號鑒定意見證實,張某、宋某、谷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提出的沒有使用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辯解,因有證人證言、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門診病歷及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佟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事實,故對被告人的辯解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佟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瑩

    審 判 員  慕喬

    人民陪審員  趙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肇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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