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199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4-21)
(2016)遼0105刑初19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案發前系沈陽好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18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公訴刑訴[2016]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茹、書記員郝文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沈陽市皇姑區泰山小區北門附近,因瑣事與被害人曹某等人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用拳將被害人曹某頭面部、手部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曹某左側上頜竇前壁骨折為輕傷二級;眼部鈍挫傷、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手挫傷致甲床出血均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賠償協議;收條;驗傷報告;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傷情照片;門診病歷;人口基本信息及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件來院前,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曹某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曹某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王某對上述事實、隨卷移送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任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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