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3刑初117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遼0113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捕前住沈陽市皇姑區(戶籍地遼寧省建昌縣牤牛營子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沈北新區看守所。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北新區檢公訴刑訴(2016)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林麗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11月22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遼A2XXX9號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盛京大街地雅新居門前時,因涉嫌酒后駕駛被查獲。經鑒定,在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6.5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涉案人員人口常表、情況說明等書證;沈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乙醇檢驗報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認罪及積極繳納罰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趙迎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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