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262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181刑初262號
公訴機關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女,1948年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71年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蔡某某的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乙,女,1970年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被害人王某某的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被害人王某某的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女,1975年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被害人王某某的次女。
被告人劉某某,女,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經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當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5月17日經新民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某,男,住新民市遼河大街,系被告人劉某某親屬。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系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系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
住址沈陽市和平區云集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公司經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系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計興中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15日6時許,在新舊線新民市大柳屯鎮辛家甸村,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紅色騏達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因忽視瞭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與前方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肇事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向出現場交警投案。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請求被告方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人民幣18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亦無辯解,并表示同意賠償。
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并已與被害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希望從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積極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答辯稱:我公司同意按農村常住居民標準的法定數額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6時許,在新舊線新民市大柳屯鎮辛家甸村,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紅色騏達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因忽視瞭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與前方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肇事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向出現場交警投案。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系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劉某某系夫妻關系。案發時,該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交強險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10,000元,保險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4月9日24時止;商業險部分第三者死亡傷殘的保險限額為人民幣500,000元,保險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4月9日24時止。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時年齡為68周歲,被害人王某某生前的戶口性質為農村戶口。按照《遼寧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計算,死亡賠償金數額應為人民幣134,292元(11,191元12年);喪葬費為人民幣24,555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方與被害方在保險限額外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自首材料,戶口信息材料,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材料,保險材料,親屬關系證明材料,賠償協議,諒解材料,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尸檢報告,酒精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按操作規程進行安全駕駛機動車,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與被害方在保險限額外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故對被告人劉某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部分,因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方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提出同意按農村標準常住居民的法定數額進行賠償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民幣48,847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第二、三項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景連柱
審 判 員 李中華
人民陪審員 王占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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