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237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5-26)
(2016)遼0181刑初237號
公訴機關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犯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計興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6日8時30分,被告人陳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京沈線825km+900km(新民市東蛇山子鄉袁家窩棚村)處,駛入左側與由西向北左轉彎張某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及乘車人劉某受傷,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輪摩托車乘車人韓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陳某主動報警,2016年2月19日陳某主動到新民市交警大隊投案,被告人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6日8時30分,被告人陳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京沈線825km+900km(新民市東蛇山子鄉袁家窩棚村)處,駛入左側與由西向北左轉彎張某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及乘車人劉某受傷,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輪摩托車乘車人韓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陳某主動報警,2016年2月19日陳某主動到新民市交警大隊投案,被告人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方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方損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自首材料,戶口信息材料,車輛信息材料,保險材料,民事裁定書,委托材料,賠償協議,諒解材料,證人劉某、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酒精檢測報告,尸檢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按操作規程進行安全駕駛機動車,致兩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方與被害方在保險限額外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方損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故對被告人陳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景連柱
審 判 員 李中華
人民陪審員 劉 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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