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79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123刑初7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康平縣。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杰,遼寧清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曉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回到位于康平縣湖畔宜城小區13號樓2單元201室自己家中,因瑣事與妻子董某發生爭吵,馮某某毆打董某并將家中物品砸壞。董某因害怕給母親高某某發短信救助,高某某來到董某家樓下因沒有單元門鑰匙進不去,聽見室內砸東西的聲音,擔心女兒安全遂報警。當日22時21分,康平縣公安局臥龍湖派出所民警常某某、輔警趙某某、協勤于某出警到現場,于某去物業取單元門鑰匙、常某某電話聯系所里其他人員時,鄰居將單元門打開,趙某某同高某某上樓敲門,趙某某稱自己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被告人馮某某開門后不聽勸解,用拳頭毆打趙某某面部,之后跳窗逃跑。經鑒定,趙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馮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已賠償趙某某人民幣80000元。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證人于某、常某某、董某、高某某的證言,賠償和解協議書及收條,情況說明,鑒定意見,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馮某某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 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