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54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6-6)
(2016)遼0204刑初154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宗曉鋒,遼寧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婷婷、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宗曉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6月18日20時30分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蘭園街46號樓旁邊的小廣場附近,因瑣事與林某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王某用拳將被害人林某左眼打傷,致林某左眼眶內壁骨折,現左眼球內陷至少2毫米,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月27日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林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并已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陳述、證人秦某、孫某某的證言、病志、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情況說明、諒解協議、收條、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視為自首,其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王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系初犯、偶犯,應予從輕處罰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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