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41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遼0204刑初14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住大連市旅順口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冰凌、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18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黃河路756號鐵道口附近,因行車瑣事與周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劉某某用拳腳將周某某打傷,致被害人周某某胸部外傷造成左側第7、8、9肋骨骨折,右側第1肋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右手中指外傷造成明顯功能障礙,右手功能喪失的程度遠遠超過4%,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左眼外傷后眼瞼腫脹,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10月24日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劉某某親屬與被害人周某某自行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韓某某、劉某甲的證言、醫療記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2處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審 判 員 閻承寰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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