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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解

    楊立新 已閱153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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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

    一、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概述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類型,在我國以前的侵權法中從來沒有規定過,《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過,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案例。《侵權責任法》第33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被侵權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是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因過錯引起暫時心智喪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濫用麻醉、精神藥品暫時喪失心智,造成他人損害,所應當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侵權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體,即侵權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專門有監護人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規則調整。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存在暫時喪失心智的情況,需要專門規定規則調整。

    第二,被侵權人須受到實際損害。在損害事實要件,被侵權人須受到實際損害,這種損害,既可以是人身損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害。對于造成人身損害的,對發生的精神損害,當然構成損害事實要件。但這種特殊侵權行為是否能夠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造成精神利益的損失,例如暫時喪失心智而進行誹謗、侮辱等,筆者認為,心智喪失中的胡言亂語者,既然能夠確認,不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但惡意誹謗、侮辱,借口心智喪失而主張者,不應當免除其責任。

    第三,侵權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暫時喪失心智。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被侵權人在受到侵害時,侵權人須在暫時喪失心智狀態下,是侵權人由于喪失心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造成被侵權人的損害。因此,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致人損害原因,須是侵權人暫時喪失心智,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應當注意的是,暫時喪失心智與間歇性精神病不同,間歇性精神病造成損害的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為監護人責任,并非本條調整范圍。

    第四,侵權人暫時喪失心智是因自己的過錯所致。構成這種特殊侵權責任,被侵權人須具有過錯,即侵權人自己的心智暫時喪失是基于自己的過失而發生。喪失心智的過錯,除了本條第2款規定的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之外,其他故意或者過失所為都包括在內,構成這種特殊侵權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過錯認定,應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被侵權人已經證明其他責任構成要件后,法官可以推定侵權人對其心智喪失有過錯,喪失心智的行為人如果主張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舉證證明。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侵權責任成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本條,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的承擔規則如下

    第一,因過錯導致暫時心智喪失致人損害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過錯,導致暫時心智喪失,因此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因此,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同樣是由于侵權人的過錯所為,當然應當由自己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第33條第2款規定的這種情形,是第l款規定的過錯的特殊表現形式,適用同樣的規則,只不過這種過錯已經證明,無須適用下文的公平責任而已。

    第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暫時心智喪失沒有過錯的,應當依照公平責任規則,由雙方當事人公平負擔損失。由于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必須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所不同的是,這種承擔賠償責任須是全部責任,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并不免除責任,而是按照公平責任的要求,根據行為人
    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良好的適當多賠,經濟狀況不好的適當少賠。

      摘自:楊立新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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