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0-4-1 10:58:43 自然資源(yuan)部(bu)網站
為貫徹(che)落(luo)實(shi)黨中央、國(guo)務院(yuan)關(guan)于深化土(tu)地管理(li)制度(du)改(gai)革的決策(ce)部(bu)(bu)署,進一步(bu)健(jian)全完(wan)善以《土(tu)地管理(li)法(fa)》為核心的土(tu)地管理(li)法(fa)律法(fa)規體系,自(zi)然(ran)資(zi)源部(bu)(bu)起草了(le)《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土(tu)地管理(li)法(fa)實(shi)施條例(修訂草案(an))》(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稿(gao))。為了(le)增強立法(fa)的公開性(xing)和透明度(du),提高立法(fa)質量,現將(jiang)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稿(gao)及(ji)其說(shuo)明公布,征(zheng)求(qiu)社(she)會各界意(yi)見(jian)。公眾可(ke)以登錄自(zi)然(ran)資(zi)源部(bu)(bu)門(men)戶網站(zhan)(//www.mnr.gov.cn)查閱(yue)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you)關意見建議(yi)可(ke)以在(zai)2020年4月30日前通(tong)過電子郵件方(fang)式發送(song)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zi)然資源部
2020年(nian)3月(yue)30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fa)依(yi)據】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土地督察】 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和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條【規劃效力】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四條 【編制要(yao)求】 國土空間規劃應(ying)當統籌(chou)布局(ju)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neng)空(kong)間,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內容應當包括國土空間格局、規劃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di)五條【規(gui)劃審批】 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其他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依法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
第六條(tiao)【土地調查(cha)】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
土地調查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分等定級】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分等定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評定土地等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至少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八(ba)條【信(xin)息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管理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與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九條(tiao)【占補(bu)平衡】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補充或者補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和提升耕地質量。
第十條【土地開發】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交由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執行。
第(di)十一(yi)條【土地整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鄉(xiang)(鎮)人(ren)民政府應當組織(zhi)農村集(ji)體經濟組織(zhi),實施土(tu)地整理方案,促(cu)進耕地保(bao)護和土(tu)地節約(yue)集(ji)約(yue)利用。
鼓勵社會主體投資或參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geng)地,可以用(yong)作(zuo)建設占用(yong)耕(geng)地的補充。
第(di)十二條【耕地保護補償】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耕地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責(ze)任目標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國務院對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質量等級以及占用耕地補充情況等。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di)十四(si)條【建設用地使用原則(ze)】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yong)土地的,應當遵(zun)循(xun)下列原(yuan)則(ze):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
(四)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
(五)符合城鄉建設、城市更新改造要求。
第十五條【計劃管(guan)理(li)】 各(ge)級人民政府應當(dang)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等,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六(liu)條【有償使用方(fang)式(shi)】 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出讓;
(二)租賃(出租);
(三)作價出資(入股)等。
第十七條【交易方式(shi)】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出租)等應當實行公開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出讓、租賃(出租)合同另有約定外,通過出讓、租賃(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有償使(shi)用(yong)費(fei)】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十九條【土地(di)儲(chu)備(bei)】 國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儲備的土地應當產權清晰,供應前應當完成前期開發,具備動工開發條件,并依法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的統一評估。
第二十條【信用監管】 自然資源主管(guan)部(bu)門(men)(men)應當建(jian)立信(xin)用監管(guan)、動態巡查等機制,加(jia)強對(dui)建(jian)設用地(di)供應交易(yi)和(he)供后開(kai)(kai)發(fa)利用監管(guan)。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guan)部(bu)門(men)(men)應會(hui)同有(you)關部(bu)門(men)(men)對(dui)建(jian)設用地(di)市場失信(xin)行(xing)為(wei)開(kai)(kai)展聯合(he)懲戒。
第二節 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一(yi)條【批次用(yong)地】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權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授權。
農用地轉用方案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di)二(er)十二(er)條(tiao)【單選(xuan)用地】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前或者備案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應當合并辦理,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本條例規定一并提出土地征收申請;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you)批準權(quan)的人民政府負責對符(fu)合國土(tu)空間(jian)規劃、土(tu)地利用計劃和補充耕(geng)地情況(kuang)進(jin)行審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情況進行審查。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請經批準后,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依法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申請用地】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等,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si)條【臨時用地】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di)使用(yong)(yong)(yong)者應(ying)當(dang)自臨時用(yong)(yong)(yong)地(di)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wan)成土地(di)復墾,其中(zhong)占用(yong)(yong)(yong)耕地(di)的應(ying)當(dang)恢復種植條件(jian)。未(wei)按規定完(wan)成復墾的,應(ying)當(dang)繳(jiao)納土地(di)復墾費,由(you)縣級(ji)人民(min)政府自然資(zi)源(yuan)主管部門組織完(wan)成土地(di)復墾。
第二十五條(tiao)【搶險救災(zai)用地】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直接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shi)六條【申請先行用地】 國家和省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受季節影響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工程,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用地。
第二十(shi)七條【未利用地(di)管理】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
建設占用未利用地的,參照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節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條【土(tu)地征收(shou)啟(qi)動公(gong)告、現狀(zhuang)調查和社(she)會穩定風險評估】 需要征收土地,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er)十(shi)九條【編(bian)制征地補償安置(zhi)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決定】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三十二條【征收申請審(shen)批(pi)】 縣(市)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限內批準。
第三十(shi)三條【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強制執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地補償費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zhang)費用(yong)主要用(yong)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min)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單獨列支。
申(shen)請土(tu)(tu)地(di)(di)征收(shou)的(de)地(di)(di)方人(ren)民政府應(ying)當將土(tu)(tu)地(di)(di)補(bu)償(chang)費(fei)(fei)、安置(zhi)補(bu)助費(fei)(fei)、農村(cun)村(cun)民住宅、其他地(di)(di)上附(fu)著物和青苗(miao)等的(de)補(bu)償(chang)費(fei)(fei)用以(yi)及社會保(bao)障(zhang)費(fei)(fei)用等足(zu)(zu)額(e)預存,未足(zu)(zu)額(e)預存的(de),不得申(shen)請土(tu)(tu)地(di)(di)征收(shou)。
第四節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三(san)十(shi)六條【優先使(shi)用存(cun)量建(jian)設(she)用地(di)】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導優先使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和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di)三十七條【出讓(rang)、出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
(二)產權明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三)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最高年限執行。
第三十(shi)八條(tiao)【規劃(hua)條(tiao)件】 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出具擬出讓、出租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di)三十九條【方案(an)編制】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收益分配等內容,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決議。
第四(si)十條【方案審查】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情況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第四十一條【簽訂合同】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交易價款、價款支付時間以及方式、提前收回的條件以及處理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di)四十二條【登記】 土地使用人應當繳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和相關稅費,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
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一并申請其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經依法批準改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或者簽訂變更、補充合同,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si)十三條【二級市場(chang)】 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具體辦法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四十四條【收回】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約定提前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宅基地
第四(si)十五條(tiao)【宅基地規劃】 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規劃。市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第(di)四十六條【宅基地申請】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沒有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小組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宅基地(di)有(you)償退(tui)出和盤活利用】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四十八條(tiao) 【宅(zhai)基地(di)登記(ji)和權益保護】依法登記的宅基地及農民住房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五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
第四十九(jiu)條【地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自然資源(yuan)主管(guan)部門應當(dang)加強地(di)(di)籍(ji)管(guan)理(li),按照統一的(de)技術(shu)標準開展地(di)(di)籍(ji)調查,查清(qing)土(tu)(tu)地(di)(di)權屬、坐落(luo)、界址、面積(ji)等,設定不動產單元,編制唯(wei)一代碼,建(jian)立(li)地(di)(di)籍(ji)數據庫,方(fang)便土(tu)(tu)地(di)(di)管(guan)理(li)工作和社(she)會公眾查詢(xun)應用。
第五十(shi)條【土地登(deng)記】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滅失,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shi)一條【土地管(guan)理監督檢查人員(yuan)的(de)培訓考(kao)核】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di)五十二條【監督檢查措(cuo)施(shi)】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對拒不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和材料等方式制止。
第五十三條(tiao)【行政處分】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給予處分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任命機關、單位作出。
第(di)五十四條【委托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自然資源執法隊伍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督察方式】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就督察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督察機構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六條【督察意(yi)見和建議】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并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qi)條【在(zai)禁(jin)止開(kai)墾的范圍開(kai)墾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開墾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上,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五十(shi)八條(tiao)【在(zai)臨時(shi)用(yong)地上修建(jian)永(yong)久性建(jian)筑物、構筑物的(de)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不(bu)符合規劃的建構筑物重建、擴建的法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阻礙(ai)執(zhi)法的法律責任(ren)】 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非法轉讓土地的處(chu)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di)六十二條(tiao)【擅自出(chu)讓、轉讓、出(chu)租農村(cun)集體土地的(de)處(chu)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六十(shi)三條【破壞耕地的處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di)六十四條【拒不履行土(tu)地(di)復墾義(yi)務的處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六(liu)十五條【非法占地的處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上,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十六條【責令(ling)限期(qi)拆除的履行】 對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拒不(bu)交還土地(di)的處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上,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liu)十(shi)八(ba)條【集體經營(ying)性建設(she)用(yong)地的法律(lv)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規劃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罰款,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liu)十九條(tiao)【臨時(shi)用地(di)逾(yu)期不恢復種植條(tiao)件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或者恢復未達到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di)七十條【騙取批準征(zheng)地的法律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騙取批準土地征收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qi)十一(yi)條【實(shi)施日期】 本條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規。《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權立法的規定,亟需在《條例》中對改革措施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授權立法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jian)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ju)和“四個(ge)全面(mian)”戰略布局(ju)統(tong)籌推進,近期黨(dang)中央、國務院關于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這些內容都需要通過全面修訂《條例》予以明確。
二、起草過程
自然資源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將《條例》修改作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起草過程中,自然資源部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在對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的同時,先后在北京、山東、湖北、廣東等省市組織座談交流、實地調研,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2020年1月,書面征求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立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期間,自然資源部多次召開部務會議、辦公會議、部長專題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集體審議,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對《條例》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ze)、國土空間規劃、耕(geng)地保護、建設用地、土地的所有權(quan)和使用權(quan)的登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71條。
三(san)、修訂草案的主要(yao)內(nei)容
《條例》修訂草案堅決貫徹黨中央“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貫徹黨中央重大改革決策部署,鞏固農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成果;堅守耕地保護底線,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放管服”要求,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堅持問題導向,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制度寫入法規,主要從以下方面作出修改:
(一)按(an)照黨中(zhong)央決策部(bu)署構(gou)建國土空(kong)間規(gui)劃制度
將主體功能區規(gui)劃(hua)、土地(di)利用規(gui)劃(hua)、城鄉規(gui)劃(hua)等(deng)空間(jian)規(gui)劃(hua)融合(he)為(wei)統(tong)一的國土空間(jian)規(gui)劃(hua),是(shi)黨中央作出的重(zhong)大決策(ce)部(bu)署(shu)。修訂草案(an)明確(que)國土空(kong)間規劃的效力和內容,規定(ding)國土空(kong)間規劃應當(dang)統(tong)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deng)功能(neng)空間,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hong)線(xian)、永久基本(ben)農田和城鎮開發(fa)邊界。其中(zhong)涉及土地管理方(fang)面(mian)的主要(yao)內(nei)容應當包(bao)括國(guo)土空間(jian)格(ge)局(ju)、規劃用地布局(ju)和(he)用途管制(zhi)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mo)、耕地保(bao)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bao)護面(mian)積和(he)生態保(bao)護紅線(xian)等要求(第四條)。 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其他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依法審批(第五條)。
(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修訂草案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制度寫入條例,一是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明確提出加強對耕地保護責任主體的補償激勵,積極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涉農資金整合,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加大耕地保護補償力度。為此,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二是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加強耕地(di)保護,必須首先(xian)明確耕地(di)保護的責任主(zhu)體。修訂草案規定省級政府主(zhu)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國務院對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質量等級以及占用耕地補償情況等(第十三條)。
(三)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修訂(ding)草(cao)案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內容,簡化審批流程。一是統籌城鄉用地計劃管理。改革土地計劃管理制度,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納入土地利用計劃。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縣(市)人民政府應(ying)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作出合理安排(第十五條)。二是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權。省、自治區人(ren)民政府(fu)所在地的市、人(ren)口在一百萬(wan)以上的城(cheng)市以及(ji)國務院指(zhi)定的城(cheng)市,涉及(ji)將永久(jiu)基(ji)本農(nong)田以外的農(no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可以(yi)授(shou)權省(sheng)、自(zi)治(zhi)區、直(zhi)轄市人(ren)(ren)民政(zheng)府(fu)批準;屬于省(sheng)、自(zi)治(zhi)區、直(zhi)轄市人(ren)(ren)民政(zheng)府(fu)批準權限的農用(yong)地轉用(yong),省(sheng)、自(zi)治(zhi)區、直(zhi)轄市人(ren)(ren)民政(zheng)府(fu)可以(yi)授(shou)權設區的市、自(zi)治(zhi)州人(ren)(ren)民政(zheng)府(fu)批準(第二十一條)。三是將先行用地寫入條例。規定國家(jia)和(he)省(sheng)級能源(yuan)、交通、水利、軍事設施(shi)等(deng)重大(da)項目中,控制工(gong)(gong)期(qi)的(de)單體(ti)工(gong)(gong)程和(he)受(shou)季節(jie)影響或者其(qi)他重大(da)因素影響急(ji)需動(dong)工(gong)(gong)建設的(de)工(gong)(gong)程,可以向省(sheng)級以上人民政府(fu)自然資源(yuan)主(zhu)管(guan)部門申請(qing)先行用地(第二十六條)。四是(shi)簡化建設用地審批的材料(liao)。為解決地方政(zheng)府反映(ying)強烈的建(jian)設用地審(shen)查報批材(cai)料復雜等問題,對現行“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了合并調整,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并明確有批準權的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審查的要點(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四)鞏固農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成果
修(xiu)訂草(cao)案(an)在《土(tu)地管理法》的基礎上,進(jin)一步對農村土(tu)地“三塊(kuai)地”改革成果予(yu)以鞏固(gu)。一(yi)是以維護農民(min)權益為(wei)核心對(dui)土地征收(shou)程序進行了(le)細化。明確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補償登記和簽訂協議等法定程序的具體實施要求。主要包括: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二十八條);組織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聽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少數不同意補償安置協議的農民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第三十一條);征地補償費用的構成與預存制度(第三十五條)。二是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使用(yong)集(ji)體(ti)經(jing)營(ying)性建(jian)設用(yong)地必須遵循節約集(ji)約的原(yuan)則,優先使用(yong)存(cun)量建(jian)設用(yong)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允許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第三十六條)。明確集體經(jing)營性建設用地入(ru)市(shi)必(bi)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必須產權明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入市方案編制和審查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情況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三是(shi)保(bao)障農村(cun)村(cun)民(min)的宅基地權益。要(yao)求在(zai)市縣(xian)、鄉(xiang)(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科學劃定宅(zhai)基(ji)地范圍(第四十五條(tiao)(tiao))。明確了(le)宅(zhai)基(ji)地申(shen)請的程序,以及對(dui)宅(zhai)基(ji)地自愿有償退出和盤(pan)活利用的要(yao)求(第四十六條(tiao)(tiao)、第四十七條(tiao)(tiao))。
(五)堅持問題導向,將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寫入條例
一是增加了土(tu)地儲備的規定。土(tu)地(di)(di)(di)儲(chu)備(bei)是強化對建設用(yong)地(di)(di)(di)市場調控和保障能(neng)力,確(que)保“凈地(di)(di)(di)出讓(rang)”,促進土(tu)地(di)(di)(di)資源高效(xiao)配置和合理利用(yong)的重要措施。修訂草(cao)案明確政府儲備的土地應當產(chan)權(quan)清晰,供應前應當完成(cheng)前期開(kai)發,具備(bei)動工(gong)開(kai)發條件(第十(shi)九條(tiao))。二是完(wan)善(shan)臨時用(yong)地(di)規(gui)定。臨(lin)時(shi)用(yong)地(di)是(shi)指建設項目施工、地(di)質勘查等需要臨(lin)時(shi)使用(yong)的土地(di)。修訂(ding)草案對臨(lin)時(shi)用(yong)地(di)的審(shen)批程序和使用(yong)要求(qiu)作出了(le)規定(ding),明(ming)確臨(lin)時(shi)用地由(you)縣(市)人民政(zheng)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men)批準,期限一般不(bu)超過二年。建(jian)設(she)周期較長(chang)的(de)交通、水利(li)、能源等基礎(chu)設(she)施建(jian)設(she)使用的(de)臨時用地,經(jing)批(pi)準可以(yi)延期一次,期限不(bu)超過二年(第二(er)十四條)。三(san)是進一步完(wan)善土(tu)地(di)督察的法(fa)治保障。明確(que)了(le)土地督察的(de)內容(rong)、方(fang)式、督察意見(jian)和建議的(de)提出(chu)和整(zheng)改等(deng)(第二條(tiao)、第五十(shi)五條(tiao)、第五十(shi)六條(tiao))。
日期:2020-4-1 10:58: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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