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0-4-30 11:14:05 人大網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動(dong)物防(fang)疫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wu)疫病,促進養殖(zhi)業發(fa)展(zhan),保護(hu)人體健康(kang),維護(hu)公(gong)共衛(wei)生安全,制定(ding)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huo)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jing)動植物檢疫法(fa)》。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gu)、蹄、頭、角、筋、奶、蛋(dan)等。
本法(fa)所稱動(dong)物疫病(bing),是指動(dong)物傳(chuan)染病(bing)、寄(ji)生(sheng)蟲(chong)病(bing)。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dong)(dong)物、動(dong)(dong)物產品(pin)(pin)的檢疫和(he)病死(si)動(dong)(dong)物、病害動(dong)(dong)物產品(pin)(pin)的無害化處理(li)。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gui)定管(guan)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xia)列三類(lei):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de)強制(zhi)預防、控制(zhi)、撲(pu)滅等措施的(de);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ge)控(kong)制、撲滅(mie)等(deng)措(cuo)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及時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和實施凈化、消滅的重點動物疫病(bing)病(bing)種名錄由國務(wu)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bu)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hua)、消(xiao)滅相(xiang)結(jie)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監管、行(xing)業自律、社會共治、責任明確的工(gong)作機制。
第六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sheng)產、經營、加工(gong)、貯藏等活(huo)動的單(dan)位和個人(ren),依(yi)照本(ben)法和國(guo)務院農(nong)(nong)業(ye)農(nong)(nong)村(畜(chu)牧獸醫(yi))主管(guan)部門的(de)規定,做好(hao)免疫、消毒(du)、檢(jian)測(ce)、隔(ge)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li)等動(dong)物防疫工作,承擔(dan)動物防疫相關責(ze)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dong)物防(fang)疫(yi)機(ji)構和隊(dui)伍建(jian)設,建(jian)立健(jian)全(quan)動(dong)物防(fang)疫(yi)體系,制定(ding)并(bing)組織實施動物(wu)疫病防(fang)治規(gui)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yu)防與控制工作(zuo),村(cun)民委員(yuan)(yuan)會(hui)、居(ju)民委員(yuan)(yuan)會(hui)予以協助。
第八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dong)物(wu)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xing)政區域內(nei)的(de)動(dong)物防(fang)疫、動(dong)物防(fang)疫監督(du)管理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zuo)。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ze)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bu)局、綜合設(she)置的原(yuan)則建立動物疫病預(yu)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xue)調查、疫(yi)情(qing)報告以及其(qi)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zuo);承擔重(zhong)點動物(wu)疫病凈化(hua)、消滅的(de)技術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ji)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jiu)成果,提高動物疫(yi)病防(fang)治的科(ke)學技術水(shui)平(ping)。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免疫接種、疫病檢測、無害化處理、人員培訓、宣傳教育(yu)、志愿服務及捐贈等活(huo)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gui)和動物(wu)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二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gong)獻的單(dan)位和(he)個人(ren),各級(ji)人(ren)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給(gei)予(yu)獎勵(li)。
動物防疫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因公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ren)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zhu)或者撫恤。
第二(er)章(zhang) 動物疫(yi)病的預防(fang)
第十三(san)條 國(guo)家建立動物疫(yi)病風險(xian)評(ping)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yang)殖業生(sheng)產及(ji)人(ren)體(ti)健(jian)康的(de)需(xu)要,及(ji)時(shi)會同國務院(yuan)衛(wei)生(sheng)健(jian)康等有關(guan)部(bu)門(men)組織對動物疫病進(jin)行風險評估,并制定、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kong)制措施和技術規范。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動物疫病風險區,禁(jin)止或者限(xian)制(zhi)特定動物、動物產品(pin)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yu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zhan)本行政區域內的(de)動(dong)物疫病風險評估并組織落實預防、控制、凈化(hua)和消(xiao)滅措施(shi)。
第十四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bing)病(bing)種和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zhi)定(ding)本(ben)(ben)行政(zheng)區域的(de)強制(zhi)免疫(yi)計劃;根據本(ben)(ben)行政(zheng)區域內動物疫(yi)病流行(xing)和(he)控制情況調整實施(shi)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bing)病(bing)種和(he)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i)行(xing),并報(bao)國(guo)務院農業(ye)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zhu)管部(bu)門備(bei)案。
第十五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fan),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建立(li)免疫檔案(an),加施畜禽標識(shi),承擔強(qiang)制(zhi)免(mian)疫主(zhu)體責任。
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國務院農業農村(畜(chu)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的規(gui)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動物疫(yi)病強制(zhi)免疫(yi)監督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ge)人做好強(qiang)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jian)查(cha)。
第十(shi)六(liu)條(tiao) 國家實(shi)行動物(wu)疫(yi)(yi)病監測和疫(yi)(yi)情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ji)劃。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zhu)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wu)疫病監測計劃(hua),制(zhi)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wu)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的規定,對動物疫(yi)病的發(fa)生、流行、強制免疫(yi)和(he)重點動物疫病凈(jing)化效果等(deng)進行監(jian)測和(he)評估。從事(shi)動物飼(si)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wu)產(chan)品生產(chan)、經營、加工、貯藏(zang)等活動的單(dan)位和個人不得(de)拒絕或者阻礙。
陸路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設置動物疫病監測站(zhan)點,健全(quan)監測工(gong)作機制,防(fang)范境外(wai)動物疫病傳(chuan)入。
科技、海關等部門按照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動物疫(yi)病(bing)監測,定期與(yu)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zhu)管部門互通情況,緊(jin)急(ji)情況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外環境自(zi)然(ran)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疫(yi)源疫(yi)病監測預(yu)警,根據需要合理布(bu)局監測(ce)站點,完善監測(ce)體系和工作機制,定期(qi)與農業農村(畜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互通(tong)情況(kuang)(kuang),緊急情況(kuang)(kuang)及時通(tong)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u)、直(zhi)轄市(shi)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管部門(men)根據對動物疫(yi)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ji)時對動物疫(yi)情預警。地方(fang)各級人(ren)民政府接(jie)到動物疫情預警后,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cuo)施。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動物疫病區域化、生物安全隔離區劃管理和(he)督導制度。
國家支持地方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wu)規(gui)(gui)定動(dong)物(wu)(wu)疫病生(sheng)物(wu)(wu)安全隔(ge)離區。無(wu)規(gui)(gui)定動(dong)物(wu)(wu)疫病區和無(wu)規(gui)(gui)定動(dong)物(wu)疫病(bing)生物(wu)安全隔(ge)離(li)區符合國(guo)務院農業農村(畜(chu)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標準(zhun)的,經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驗收合(he)格予(yu)以公布。
國家根據行政區劃、動物疫病防控、養殖屠宰產業布局等實施分(fen)區督導。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無規定(ding)動(dong)物疫病區建(jian)設方案,確(que)定(ding)建(jian)設范圍(wei)和實施(shi)區域化、生(sheng)物安全隔(ge)離區劃(hua)管理的病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由相關省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共同制定(ding)無規定(ding)動(dong)物疫病(bing)區建設方案,經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zhu)管部(bu)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無規定動物疫(yi)病(bing)(bing)區建設(she)方案,制定本行(xing)政區域(yu)無規定動物疫(yi)病(bing)(bing)區建設(she)方案并組(zu)織實施。
第二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mie)規劃(hua)并(bing)組(zu)織(zhi)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制(zhi)定本(ben)行政區(qu)域重點動物(wu)疫病凈(jing)化、消(xiao)滅規劃并組織實施。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開展動(dong)物(wu)疫(yi)病(bing)凈化技(ji)術指導(dao)、培訓,對(dui)動(dong)物(wu)疫(yi)病(bing)凈化效果(guo)進行監(jian)測、評估。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對凈化、消滅重點動物疫病承擔主體責任,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yi))主管部門規定的(de)凈化標(biao)準的,由省級(ji)以上人民政(zheng)府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men)予以公布。
國家鼓勵并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動物疫病凈化。
第二十一條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規定(ding)的健康標(biao)準。
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的要求,定期(qi)開展動物疫病(bing)檢測,并接受動(dong)物(wu)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jian)測(ce);監(jian)測(ce)不合(he)格(ge)的,應當按照(zhao)國務院農業農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部(bu)門的(de)規定予以處理。
種用、乳用動物飼養場未按規定開展動物疫病凈化的,不得跨省(sheng)自(zi)治區(qu)、直(zhi)轄市銷售(shou)種用、乳用動(dong)物及特(te)定動(dong)物產品(pin)。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動物疫病風險區,禁(jin)止或(huo)者限(xian)制特定動物(wu)(wu)、動物(wu)(wu)產品調運時(shi),達到特定動物(wu)(wu)疫病凈化標準的種用、乳用動物(wu)飼養場,可以跨風(feng)險區(qu)銷售、運輸特(te)定(ding)動物、動物產品。
第二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專業交易(yi)市場(chang),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chu)理場(chang)所,應當符合下列動(dong)物防疫(yi)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ju)離符合(he)國務(wu)院農業(ye)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符合動物(wu)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wu)害化處理設施設備(bei)(bei)或者冷藏(zang)冷凍設施設備(bei)(bei),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gui)模相適應的(de)執業獸醫(yi)等專業人員(yuan);
(五)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ju)有病(bing)原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fang)疫要求(qiu)的專用運(yun)輸車輛。
第二十三條(tiao) 國家實(shi)行動物(wu)防疫條(tiao)件審(shen)查制(zhi)度。
興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專業交易(yi)市場、以及動物(wu)和動物(wu)產品無害(hai)化處理場所的(de)單位(wei)和個(ge)人,應當向(xiang)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min)政府農(nong)業(ye)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ju)相(xiang)關材(cai)料。受理申請的農(nong)業農(nong)村(畜(chu)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應當依(yi)照本法(fa)和《中華人民(min)共和國行政許可法(fa)》的規定(ding)進行審查。經審查合(he)(he)格(ge)的(de),發(fa)給動(dong)物防疫條件合(he)(he)格(ge)證;不合(he)(he)格(ge)的(de),通知申請人(ren)并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wu)院農業農村(畜(chu)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wu)防疫要(yao)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wu)以及墊料、包裝物(wu)、容器(qi)等污染物(wu),應當按照(zhao)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的(de)規定處理(li),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五條 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yuan)微生物研究、教學、檢(jian)測、診(zhen)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guo)家有關病(bing)原微(wei)生物(wu)實(shi)驗室管理(li)的(de)規定。
第二十六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dong)(dong)物的飼養、屠宰、經(jing)營、隔離(li)、運輸等(deng)活(huo)動(dong)(dong)。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tong)國務院衛生健康、林業(ye)草(cao)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bu)。
第二十七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chan)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sheng)動物疫病(bing)有關的;
(二)疫區內(nei)易感(gan)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jian)疫(yi)而未經(jing)檢(jian)疫(yi)或(huo)者檢(jian)疫(yi)不合格的;
(四)染疫(yi)或者疑似染疫(yi)的;
(五)病死(si)或者(zhe)死(si)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除外(wai)。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部(bu)門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di)養犬登(deng)記機關申請登(deng)記。
進入公共場所的犬只,必須按照養犬管理規定佩戴犬牌并系犬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獸醫(yi))部門對(dui)犬只經(jing)營流通單位進(jin)行登(deng)記和監(jian)督管理。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yuan)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貓的控(kong)制和處置。居民委員(yuan)會、村(cun)民委(wei)員會指導和監(jian)督物業服務(wu)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流浪犬、貓(mao)的控(kong)制和處置。
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zhang) 動物疫(yi)情的報告、通(tong)報和(he)公布(bu)
第二十九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與診(zhen)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li)、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wu)染(ran)疫或者疑似(si)染(ran)疫的,應當立(li)即向當地動物(wu)疫病預(yu)防(fang)(fang)控(kong)制(zhi)機構報告(gao),并(bing)迅(xun)速采取隔離等(deng)控(kong)制(zhi)措(cuo)施(shi),防(fang)(fang)止動(dong)物(wu)疫病擴散。其他單位和(he)個(ge)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de),應當及時報告(gao)。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三十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zhong)重大動物(wu)疫(yi)情由(you)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人(ren)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認定(ding),必要(yao)時報國務院(yuan)農業(ye)農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認定。
在重大動物疫情認定過程中,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shi),防止延(yan)誤(wu)防控時機。
第三(san)十一(yi)條 國家實行動(dong)物疫情通報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guan)部門(men)和軍隊有關(guan)部門(men)以及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zheng)府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畜(chu)牧獸醫)主(zhu)管部門通報(bao)重大(da)動物疫情的(de)發生和處(chu)置情況。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與同級衛生健康、林(lin)業(ye)草原主管(guan)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海關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向(xiang)農(nong)業農(nong)村(cun)(畜牧獸醫)主管部門(men)通(tong)報。
林業草原部門發現陸生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shi)向(xiang)農業(ye)農村(cun)(畜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通(tong)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ding),及時向有關國際(ji)組織(zhi)或者貿易(yi)方(fang)通報(bao)重大(da)動(dong)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bu)全國動(dong)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yao)授權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人民政府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mu)獸(shou)醫)主(zhu)管(guan)部門公(gong)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ta)單位和個人(ren)不得(de)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yi)(yi)情(qing),不(bu)得授意他(ta)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yi)(yi)情(qing),不(bu)得阻礙他人(ren)報告動(dong)物疫情(qing)。
第四章 動物(wu)疫病(bing)的控(kong)制(zhi)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的性質、特(te)點和可能造成(cheng)的社會危害(hai),制定(ding)國家(jia)重(zhong)大動物疫情(qing)應急預(yu)案并(bing)報國務院批準。按照不同動物疫病(bing)病(bing)種、流行特點及危害程(cheng)度(du),分別制定(ding)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上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de)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de)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yu)案,報上一(yi)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部(bu)門備案,并抄送上一(yi)級人(ren)民政府(fu)(fu)應急管理(li)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fu)(fu)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不同動物疫病(bing)病(bing)種、流行(xing)特點及(ji)危害程度,分別制(zhi)定(ding)實施方案。
重大(da)動物疫(yi)(yi)情應急(ji)預案及實施方案根(gen)據疫(yi)(yi)情狀況及時(shi)調整。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men)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ding)疫(yi)點、疫(yi)區、受威脅區,調查疫(yi)源,及(ji)時報請本(ben)級人民政府對疫(yi)區(qu)實行封鎖。疫(yi)區(qu)范圍涉及(ji)兩個以上行政(zheng)區域(yu)的,由有關(guan)行政(zheng)區域(yu)共(gong)同的上一級(ji)人(ren)民政(zheng)府(fu)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ge)有關(guan)行政區域的(de)上(shang)一級人(ren)民(min)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yao)時,上級人民(min)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min)政府對疫區(qu)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qu)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du)、無害化處理、緊急免(mian)疫接種等強(qiang)制(zhi)性措施(shi);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dong)物(wu)產品流出疫(yi)區,禁止(zhi)非(fei)疫(yi)區的易感染動(dong)物(wu)進入疫(yi)區,并根據需要對出入(ru)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ju)及有關物(wu)品采取消毒(du)和(he)其(qi)他限制(zhi)性措施。
第三十六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hua)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pu)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jin)急免疫接種(zhong)、限(xian)制(zhi)易(yi)感染的動物(wu)(wu)和(he)動物(wu)(wu)產品(pin)及有關(guan)物(wu)(wu)品(pin)出入等措(cuo)施。
第三十七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zhao)國(guo)務院(yuan)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zhu)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ping)估后,由原決定機(ji)關決定并宣布(bu)。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dang)按照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chu)牧獸(shou)醫)主管部門(men)的規(gui)定(ding)組織(zhi)防治。
第三十九條 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dong)物疫病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zhi)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ce),并采取相應的預(yu)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men)依法作(zuo)出的有關控制動物(wu)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chu)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四十二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優先組織(zhi)運送(song)防(fang)疫人員和物(wu)資。
第四十三條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gei)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ji)可能對公眾(zhong)身體健康與(yu)生(sheng)命安(an)全造(zao)成危害,構(gou)成重大動物疫情的(de),依照法律和(he)國務(wu)院(yuan)的規定采(cai)取應急處(chu)理(li)措(cuo)施。
第五章 動(dong)物(wu)(wu)和動(dong)物(wu)(wu)產品的檢疫(yi)
第四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chan)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四十五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chan)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管部門的規定(ding)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jian)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chu)具(ju)檢疫證明(ming)、加施(shi)檢疫標志(zhi)。實施(shi)現(xian)場檢疫的官(guan)方獸(shou)醫應(ying)當在檢疫證(zheng)明、檢疫標志上(shang)簽(qian)字或者(zhe)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獸醫專業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shi)施檢疫(yi)。
第四十六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de)(de)動(dong)物,應當(dang)附(fu)有(you)檢疫證明;經營和(he)運(yun)輸(shu)的(de)(de)動(dong)物產品,應當(dang)附(fu)有(you)檢(jian)疫證明(ming)、檢(jian)疫標志。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yuan)市場監(jian)督管理(li)等部門建立動物、動物產品衛生防疫(yi)安全追(zhui)溯協作機制和動物防疫信息追溯系統。從事動物飼養(yang)、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wei)和個(ge)人應當按(an)照規定如實填報信息。
從(cong)事動物飼養的單(dan)位和(he)個人,應當(dang)建(jian)立養殖(zhi)檔案。
從事動物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包括動物產地、飼養者、檢疫證明編號、購銷(xiao)日期和數量等(deng)事項的檔案,確保動物、動物產品可追溯。
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gong)的動物名稱、動物檢疫(yi)證明編號、數(shu)量等信息(xi)。
從事動物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動物運輸車輛,應當向(xiang)所在地縣級(ji)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備(bei)案,具體辦(ban)法(fa)由國(guo)務院農業農村(cun)(畜牧獸(shou)醫(yi))主(zhu)管(guan)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gong)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bu)得承運。
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按規定對運載工具清洗、消毒。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道路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應當經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zheng)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ru)境或者過境(jing)。
對進出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承運人憑口岸海關簽發的檢疫單證(zheng)運遞。
第四十九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zhu)應當按照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cun)(畜牧獸醫)主(zhu)管部(bu)門(men)的規定向(xiang)無規定(ding)動物(wu)疫病(bing)區所在地動物(wu)衛生監督機(ji)構申報(bao)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yi)所需費用(yong)納入無規定動(dong)物疫(yi)病(bing)區(qu)所在地(di)地(di)方人民政府預(yu)算。
第五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wu)到達輸入地(di)后,貨主(zhu)(zhu)應當(dang)按照(zhao)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chu)牧獸醫)主(zhu)(zhu)管部(bu)門的規定(ding)對引進的乳(ru)用(yong)動物(wu)(wu)、種(zhong)用(yong)動物(wu)(wu)進行隔離觀察。
第五十一條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dong)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ding)嚴格(ge)審(shen)批和檢疫檢驗。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檢疫檢驗及防疫條件審查的具體規(gui)定(ding),由國務院或有(you)關主管部門(men)制定(ding)。
第五十二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yi))主管部門監(jian)督下依照本法(fa)和(he)國(guo)務院農業(ye)農村(畜牧(mu)獸醫(yi))主(zhu)管部(bu)門的(de)規定處理(li),處理(li)費用由貨主(zhu)承擔。
第五十三條 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wu)院財政部(bu)門、物(wu)價主(zhu)管部(bu)門規定。
第(di)六章(zhang) 病(bing)死動物和病(bing)害(hai)動物產(chan)品的無害(hai)化處(chu)理
第五十四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dan)位和個人,應當按照(zhao)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的規(gui)定(ding)做好病(bing)死動物、病(bing)害(hai)動物產品的無(wu)害化(hua)處理(li),或者(zhe)委托(tuo)動(dong)物和動(dong)物產品集中(zhong)無(wu)害化(hua)處理(li)場所進(jin)行處理(li)。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chan)品的無(wu)害化(hua)處理。
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病死(si)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由所在(zai)地林業草原(yuan)主管(guan)部門按照(zhao)規定,采取焚毀(hui)、深埋或者利用當地動物(wu)和動物(wu)產品無害化處(chu)理(li)設施(shi)進行處(chu)理(li),防止疫病(bing)擴(kuo)散(san)。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yi))主管部(bu)門會同林(lin)業(ye)草(cao)原等(deng)有關部(bu)門制定(ding)。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wu)害化處理場所建設(she)規(gui)劃,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yun)作的無害化處理(li)機(ji)制。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政對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及(ji)資(zi)源化(hua)利用(yong)、野外環境自然(ran)生長繁殖(zhi)的(de)陸生野生動物(wu)無害化(hua)處理提供補(bu)助,補(bu)助標(biao)準(zhun)和(he)補(bu)助辦(ban)法(fa)由縣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財政部(bu)門(men)會(hui)同(tong)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林業草原等部門(men)制定(ding)。
第五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動物,由所在地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府組織(zhi)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鄉村和城市公共場所發現的死亡動物,由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fu)城(cheng)市(shi)街道辦(ban)事處(chu)(chu)組織收(shou)集處(chu)(chu)理并(bing)溯源。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五十八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yi))有與動物診(zhen)療活動相適(shi)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er))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xiang)適應的執業獸(shou)醫;
(三(san))有(you)與動(dong)物診療(liao)活(huo)動(dong)相適應的(de)獸醫器械和(he)設備;
(四(si))有(you)完善的管理制(zhi)度。
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動物診所,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相關服(fu)務的經(jing)營性機構。
第五十九條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di)方(fang)人民政(zheng)府(fu)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bu)門申請動物診(zhen)療許(xu)可證。受(shou)理申請的(de)農業農村(畜牧(mu)獸醫(yi))主管(guan)部門應(ying)當依(yi)照本法和(he)《中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行(xing)政許(xu)可法》的規定進行(xing)審(shen)查。經審(shen)查合(he)格的(de),發給動物診療許(xu)可證;不合格的(de),應當通知(zhi)申請(qing)人并說明(ming)理由。
第六十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wei)、從業地(di)點和法定代表人(ren)(負責人(ren))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zhen)療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gui)定,做好(hao)診療(liao)活動中(zhong)的衛生安(an)全防護、消(xiao)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wu)處置等(deng)工作。
第六十二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ji)術(shu)規范(fan),使(shi)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shou)(shou)藥和獸(shou)(shou)醫器(qi)械。
根據風險程度,國家對獸醫器械實行分類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畜(chu)牧(mu)獸醫(yi))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官方獸(shou)醫、執業獸(shou)醫、鄉村(cun)獸(shou)醫的(de)管理。
第六十四條 國家實(shi)行官(guan)方獸醫任命(ming)制度(du)。
官方獸醫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條(tiao)件(jian),由(you)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農(nong)業(ye)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an)程序(xu)確(que)認(ren),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任命,具(ju)體辦法由(you)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海關出具檢疫證書的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由海關總署任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hui)同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yi))主管(guan)部門制(zhi)定(ding)。
第六十五條 官方獸醫負責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出具動物檢疫等(deng)證(zheng)明(ming)。
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jue)或者阻礙。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zhi)定(ding)官(guan)方(fang)獸(shou)醫(yi)培訓計劃、提供培訓條件,定(ding)期對官(guan)方(fang)獸(shou)醫(yi)進(jin)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七條 國家(jia)實行執(zhi)業獸醫(yi)制度。
從事動物疾病診療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
取得執(zhi)業(ye)獸醫資格的人員從事動物診療等(deng)經營活動,開(kai)具(ju)獸醫處方(fang),應當(dang)向當(dang)地(di)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men)備案。
第六十八條 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shen)請參加執業獸(shou)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yi))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yi)資(zi)格證(zheng)書(shu)。執業(ye)獸醫(yi)資格考試辦法由國(guo)務院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畜牧獸醫(yi))主(zhu)管(guan)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執業獸醫開具獸醫處方必須親自診斷,并對診療(liao)結果(guo)負責。
鼓勵執業獸醫接受繼續教育。執業獸醫所在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參(can)加繼續教育。
第七十條 鄉村獸醫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ti)管理辦法(fa)由國務(wu)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制定。
第七十一條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zhe)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的要求,或者(zhe)通過參與(yu)承接政府購(gou)買服務項目(mu)等方式(shi),參加動(dong)物(wu)疫病(bing)預防、控制和動(dong)物(wu)疫情撲滅等活動。
第七十二條 獸醫行業協會提供獸醫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wu),維護成員合法權益,按照章程建立(li)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cheng)機(ji)制,加(jia)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cheng)信建設,宣傳動物防疫和獸(shou)醫知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di)七十(shi)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畜牧獸醫)
主(zhu)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ding),對動(dong)物飼養、屠宰、經(jing)營、隔離(li)、運(yun)輸(shu)
以(yi)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ying)、加工、貯藏、運輸(shu)等活動中(zhong)的動物防(fang)
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動物、動物產品(pin)進入本行政區域的指定(ding)通道,設(she)置引導標志。省、自治(zhi)區、直轄(xia)市人民政府批準(zhun)設(she)立的檢查站,對跨省(sheng)調運(yun)的動物和動物產(chan)品進行監(jian)督檢查。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yi)采取下列措施(shi),有(you)關單位(wei)和個人不得拒(ju)絕或(huo)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zhao)規定采(cai)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he)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予以收(shou)繳;
(四(si))查驗(yan)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du)機構(gou)根據動(dong)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yao),經當地(di)縣級以上地(di)方人民政府(fu)批準(zhun),可(ke)以在(zai)車站、港口、機(ji)場(chang)等相關場(chang)所(suo)派駐(zhu)官(guan)方(fang)獸(shou)醫或(huo)者工作(zuo)人員。
第七十六條 執法人員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shi)行政執(zhi)法證件(jian),統一著裝,佩帶統一標(biao)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bu)得從事與動(dong)物(wu)防疫有(you)關的經營性活動(do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檢查不(bu)得收(shou)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七條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禁止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制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jing)濟(ji)和社(she)會發展規劃(hua)及年度(du)計(ji)劃(hua)。
第七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xin)產(chan)品等技術創新(xin)研究開發。
第八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chi)發展畜禽養殖(zhi)保險(xian)。
第八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dong)(dong)物、動(dong)(dong)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tiao)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gong)作需要,向鄉、鎮或(huo)者(zhe)(zhe)特定區域(yu)派駐獸醫機(ji)構或(huo)者(zhe)(zhe)人員。
第八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獸醫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引導社(she)會力量參(can)與動物防疫工作。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jing)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pin)的檢疫和病死(si)動(dong)物(wu)、病害動(dong)物(wu)產(chan)品的無害化處理(li),以及監督管理(li)所需(xu)經費納入本級(ji)政府(fu)預算。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防疫(yi)物資。
第八十五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zhi)撲(pu)殺的動物、銷毀(hui)的動物產品和(he)相(xiang)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bu)(bu)償。具體補(bu)(bu)償標準和辦(ban)法由(you)國務院財政部門(men)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各級財政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重點動物疫病凈化的費(fei)用給予補助(zhu)。
第八十六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yi)情以(yi)及在工作(zuo)中接觸動(dong)物疫(yi)病(bing)病(bing)原體的人員,有(you)關單(dan)位按(an)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bao)健(jian)措施,并享受畜牧獸醫醫療衛生(sheng)津貼等相(xiang)關待遇(yu)。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lv)行職(zhi)責的,對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jie)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及其工作人員違(wei)反本法(fa)規定,有下(xia)列行為之(zhi)一的(de),由本級人民政府(fu)責(ze)令改正,通(tong)報批(pi)評;對直接負(fu)責(ze)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ta)直接責(ze)任人員依(yi)法給(gei)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zhi)、撲(pu)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huo)者對(dui)符合條件的拒不(bu)頒發(fa)動物(wu)防疫條件合格(ge)證、動物(wu)診療許可證的;
(三(san))從事與動物(wu)防(fang)疫(yi)有關的經(jing)營性(xing)活動的;
(四)其他未(wei)依(yi)照本法規定履(lv)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fu)或(huo)者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jian)疫(yi)(yi)證明(ming)、加施檢(jian)疫(yi)(yi)標志(zhi),或(huo)者(zhe)對檢(jian)疫(yi)(yi)合格的(de)動物、動物產品(pin)拒不出(chu)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外加收費用、重復收費的;
(四)其他未依(yi)照本法(fa)規定(ding)履行職責的(de)行為。
第九十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ding),有下列行(xing)為(wei)之一的,由本(ben)級人(ren)民政府或者(zhe)農(nong)業農(nong)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he)其他直(zhi)接責任人(ren)員依法(fa)給予處(chu)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評(ping)估結果的(de);
(二)發生(sheng)動物疫情時(shi)未及時(shi)進行診斷(duan)、調查的(de);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報告后,未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的;
(四(si))其他(ta)未依(yi)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chi)報、漏報或者(zhe)授意(yi)他(ta)人瞞報、謊報、遲(chi)報動物(wu)疫情(qing),或者(zhe)阻礙(ai)他人(ren)報告動物(wu)疫(yi)情(qing)的,由上級人(ren)民政府或者(zhe)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bao)批(pi)評;對直(zhi)接負(fu)責的主(zhu)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ren)人員(yuan)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yi)千元以(yi)下罰款(kuan);拒不改正的(de),由縣級(ji)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政(zheng)府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guan)部(bu)門委托動物(wu)診療機構(gou)、無害(hai)化(hua)處(chu)理(li)場所等(deng)代作處理,所(suo)需處理費用(yong)由違法行為人(ren)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yi)下(xia)罰款(kuan):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shu)規(gui)范實施(shi)免疫接種的(de);
(二)種用、乳用動(dong)物經監測(ce)不(bu)合格而不(bu)按照規(gui)定處理的(de);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按規定(ding)及時清洗、消毒的(de);
(四(si))未按(an)規(gui)定對(dui)飼養的犬(quan)(quan)只進行狂犬(quan)(quan)病免疫接種的。
實施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規定免疫質(zhi)量要求的,由(you)縣級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主(zhu)管部門責令實施補充免(mian)(mian)疫接(jie)種(zhong),補充免(mian)(mian)疫接(jie)種(zhong)后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de),責令飼養動物的(de)單位和個人(ren)對動物進行(xing)無害化處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nong)業農(nong)村(畜(chu)(chu)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mian)疫檔案、加施畜(chu)(chu)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min)共和國畜(chu)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wu)院(yuan)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yi)要求的,可以由(you)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民政府農業(ye)農村(畜牧(mu)獸醫)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fa)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yi)上五萬(wan)元以(yi)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shou)醫)主管(guan)部門(men)規定處置染疫動(dong)物及其(qi)排(pai)泄(xie)物,染疫動(dong)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dong)物(wu)(wu)(wu)排泄物(wu)(wu)(wu)以及墊料、包(bao)裝(zhuang)物(wu)(wu)(wu)、容器等污(wu)染物(wu)(wu)(wu)以及其他(ta)經檢疫不合格(ge)的動(dong)物(wu)、動(dong)物(wu)產品的,由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zheng)府(fu)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獸(shou)醫(yi))主管部門責令無(wu)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wu)千(qian)元以上五(wu)萬元以下(xia)罰(fa)款。
造成(cheng)環(huan)境污(wu)染的(de),依照環(huan)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zhi)接從事動物診療以(yi)及(ji)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zai)、經營、隔(ge)離、運輸等(deng)活動(dong)的,由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拒不(bu)改正的,可以(yi)處五千元以(yi)下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處(chu)五千元以上(shang)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wu)或者生產(chan)、經營(ying)、加工、貯藏、運輸動物(wu)產(chan)品,尚(shang)不構成犯罪的,由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責令改(gai)正、采取補救措(cuo)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以及屠(tu)宰(zai)、經營、加工、貯藏(zang)的工具(ju)、設(she)施、設(she)備;同(tong)類(lei)檢疫合(he)格動物、動物產(chan)品貨值(zhi)金額不(bu)足一(yi)萬(wan)(wan)元的,并處十萬(wan)(wan)元以上十五(wu)萬(wan)(wan)元以(yi)下罰款;同(tong)類(lei)檢(jian)疫合(he)格動(dong)物(wu)、動(dong)物(wu)產品貨值(zhi)一(yi)萬元以(yi)上(shang)的,并處同(tong)類(lei)檢疫(yi)合格(ge)動物、動物產品貨(huo)值金(jin)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xia)罰款(kuan);其中依法應當(dang)檢疫(yi)而未檢疫(yi)的,處(chu)同(tong)類檢疫(yi)合(he)格動(dong)物(wu)、動(dong)物(wu)產(chan)品貨(huo)值金額一(yi)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或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fu)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he)其他(ta)直接責任人員(yuan),自處罰決定(ding)作出之日起五(wu)年內(nei)不得從事屠宰(zai)、經(jing)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jing)營、加工、貯藏(zang)、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huo)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de)從事屠(tu)宰、經營、運輸動物(wu)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wu)產(chan)品等相(xiang)關活(huo)動。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責令(ling)改正(zheng),處(chu)三(san)千(qian)元以上三(san)(san)萬元以下(xia)罰(fa)款;情(qing)節嚴重的(de),處(chu)三(san)(san)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xia)罰(fa)款:
(一)興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專業交易市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suo),未取得動物防疫(yi)條件合格(ge)證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di)后(hou)未按規定進行(xing)隔離觀察的;
(三)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四)未經備案從(cong)事(shi)動物經營、運輸的;
(五)未如實記錄收購、銷售動物的產地、飼養者、檢疫證明編號、購(gou)銷日期和數量等信息的(de);
(六)未按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動物檢(jian)疫證明編號、數量等相關信息的;
(七)未按規定處置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
(八)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畜(chu)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的(de)要求定期開展動物(wu)疫病(bing)檢測(ce)的(de)。
第九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dong)物專(zhuan)業交易市(shi)場,以及(ji)動(dong)物和動(dong)物產品無害(hai)化處(chu)理場所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繼(ji)續從事相關活(huo)動的,由縣(xian)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農(nong)業農(nong)村(畜牧(mu)獸醫)主管(guan)部門給(gei)予(yu)警告,責令改(gai)正;仍達不到規定條件(jian)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wu)防疫條件(jian)合格證。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yi)證明,經(jing)營(ying)和運輸的動物(wu)產品未(wei)附有(you)檢疫(yi)證明、檢疫(yi)標志的(de),由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jian)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jin)額一倍(bei)以(yi)下罰款(kuan);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wu)倍以下(xia)罰(fa)款(kuan),情節嚴重(zhong)的,處五倍以(yi)上十倍以(yi)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ming)的,由縣級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主(zhu)管部門責令改正(zheng),處(chu)三(san)千(qian)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的動物(wu)、動(dong)物(wu)產品由動(dong)物(wu)疫(yi)病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或(huo)者(zhe)使用未備(bei)案車輛承運動物的,由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min)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yi))主管部門沒收運輸(shu)費用、違法運輸(shu)的(de)動物和動物產(chan)品,并處運輸費(fei)用一(yi)倍(bei)以上(shang)五倍(bei)以下罰款(kuan)。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shu)動物(wu)和動物(wu)產品(pin),未經(jing)省、自(zi)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she)立(li)的指定通(tong)道入(ru)境或者過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bu)門對(dui)貨主、承(cheng)運(yun)人和接收(shou)人分別處(chu)五千(qian)元以(yi)上(shang)一萬元(yuan)以(yi)下(xia)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yuan)以(yi)上(shang)五萬元(yuan)以(yi)下(xia)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huo)者畜(chu)禽標識(shi)的,由(you)縣(xian)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農業農村(畜牧(mu)獸醫)主管部門(men)沒(mei)收違法所(suo)得,收繳檢(jian)疫證(zheng)明、檢(jian)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五(wu)(wu)千(qian)元(yuan)以(yi)上五(wu)(wu)萬元(yuan)以(yi)下(xia)罰款。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sh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e)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收繳檢(jian)疫證(zheng)明、檢(jian)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沒收對應動物(wu)、動物(wu)產品,處(chu)三千元以(yi)(yi)上一(yi)萬元以(yi)(yi)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di)方人(ren)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shou)醫)主管部(bu)門(men)責令改(gai)正,處三千元(yuan)以上三萬元(yuan)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zhu)管部門(men)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gui)定的;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wu)產品的;
(三)發(fa)布(bu)動(dong)物疫情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fu)農(nong)業(ye)農(nong)村(畜牧(mu)獸醫)主管(guan)部門責令(ling)停(ting)止(zhi)診(zhen)療活(huo)動,沒收違法所(suo)得;違法所(suo)得在三萬元以上(shang)的,并處違(wei)法所得(de)一(yi)倍以上(shang)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wei)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bu)足三(san)萬(wan)元的(de),并(bing)處三(san)千元以(yi)上三(san)萬(wan)元以(yi)下(xia)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du)、隔離(li)和處置(zhi)診療廢棄物的(de),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牧獸醫)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yi)下罰款;造成(cheng)動物疫病(bing)擴散的,處一萬元以(yi)上五萬元以(yi)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zheng)機關吊(diao)銷(xiao)動物診療許可證(zheng)。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動物診療(liao)活(huo)動的(de),由縣(xian)級以(yi)上地方人民(min)政府農業農村(畜(chu)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責令停止動物診(zhen)療活動,沒收(shou)違(wei)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元(yuan)以下罰款;對(dui)其所在動物診療(liao)機構處(chu)一萬(wan)元(yuan)以上五萬(wan)元(yuan)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un)(畜(chu)牧獸醫)主管部(bu)門給予警告,責令暫(zan)停六個(ge)月以(yi)上一年以下動物(wu)診療(liao)活動: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yi)病傳播、流行(xing)的;
(二)使(shi)用不符合(he)國(guo)家規定(ding)的獸(shou)藥和(he)獸(shou)醫器械(xie)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men)要求(qiu)參加動物疫(yi)病預防、控制和(he)撲(pu)滅活(huo)動的。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獸醫器械應當備案而未備案(an)的(de),或(huo)者產(chan)品(pin)質量不符合(he)要(yao)求(qiu)的(de),由縣級(ji)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fu)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guan)部門責令限(xian)期整改;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停止生(sheng)產經營,并處(chu)二萬(wan)元(yuan)以上(shang)十萬(wan)元(yuan)以下(xia)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cheng)擔(dan)賠償責(ze)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ying)、隔離(li)、運輸,以及動(dong)物產品(pin)生產、經營(ying)、加工、貯(zhu)藏等(deng)活動(dong)的單位(wei)和(he)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you)縣(xian)級以(yi)上地方人(ren)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yi))主管部門(men)責令改(gai)正,處一萬(wan)元以下罰(fa)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yi)上五萬元以(yi)下罰(fa)款:
(一)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de);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dong)物防疫有關(guan)資料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de);
(四)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ce)(ce)、檢測(ce)(ce)、評(ping)估的;
(五)拒絕(jue)或者(zhe)阻礙(ai)官方(fang)獸醫(yi)依法履行職(zhi)責的;
(六)不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動物疫病凈化規劃,開展動物疫病凈化的。
第一百零九條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經依法批準非食用(yong)性利用(yong)野生動物(wu),不(bu)符(fu)合野生動物(wu)檢(jian)(jian)疫檢(jian)(jian)驗(yan)及防疫條件審(shen)查的(de)有關規定的(de),依法(fa)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cai)產(chan)造成(cheng)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無規定動物疫(yi)病(bing)區,是指具有天然(ran)屏障或者(zhe)采取人工措(cuo)施(shi),在一(yi)定(ding)(ding)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ding)(ding)的(de)一(yi)種(zhong)或者幾種(zhong)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he)格的區域(yu)。
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指處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在一定(ding)(ding)期限內沒有發生一種或者幾種規定(ding)(ding)動(dong)物疫病的(de)若干動(dong)物飼養場及其(qi)輔助生產場所(suo)構成的特定小型區域。
病死動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經檢驗檢疫(yi)認為不可供(gong)食用的(de)動物。
病害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病死動物的產品,或者經檢驗檢疫(yi)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動物產品(pin)。
第一百一十二條 境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an)全(quan)隔離區的無疫等效性評估(gu),參照本法執行。
第(di)一百一十(shi)三條(tiao)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0-4-30 11:14:0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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