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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a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強大的現代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規范和保(bao)障人民武裝警(jing)察部隊履(lv)行使(shi)命(ming)任務,維護(hu)國家安全(quan)和(he)社會(hui)穩定,保護公民、法(fa)人和(he)其他組織的合法(fa)權益,根據憲(xian)法(fa),制(zhi)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zu)成部分,由黨(dang)中(zhong)央(yang)、中(zhong)央(yang)軍(jun)事委員會集中(zhong)統一領導。
第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貫徹習近(jin)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按(an)照多能一(yi)體、維(wei)穩維(wei)權(quan)的戰略(lve)要求聚力練兵備戰、堅持依法從嚴、加(jia)快建設(she)發展,有效(xiao)履行職責(ze)使(shi)命。
第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shang)維權(quan)執法、搶(qiang)險救援(yuan)和防衛(wei)作戰(zhan)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賦(fu)予的其他任(ren)務。
第五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依照本(ben)法(fa)和其他法(fa)律的有關規定(ding)執行(xing)(xing)任務、行(xing)(xing)使職權。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執行任務和行使職權的行為受法律保護(hu)。
第六條 對在執行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依照有關(guan)法律和中(zhong)央(yang)軍(jun)事委員會(hui)的規定給予表彰(zhang)和獎勵。
對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zu)織(zhi),依照有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gui)的(de)規(gui)定給予(yu)表彰和(he)獎(jiang)勵。
第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銜級制度,具體依照有關法律和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
第二章 組織和指揮
第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內衛部隊、機動部隊、海警部隊和(he)院校、研究機構等組成。
內衛部隊通常按照國家行政區劃編設,機動部隊通常按照任務編設,海警部隊(dui)通常在(zai)國家沿海地區(qu)按(an)照行政(zheng)區(qu)劃和任務區(qu)域編設。
第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武裝警(jing)察部(bu)隊—部(bu)隊的領導指揮(hui)體制。平時(shi)遂行各(ge)項任務,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you)關部門及(ji)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出需求,由中央軍事(shi)委員會或者(zhe)中(zhong)央軍事委員會授權人(ren)民武裝(zhuang)警(jing)察(cha)部隊(dui)組織指揮部隊(dui)行動;與人(ren)民解放(fang)軍共同參加搶險救(jiu)災、維(wei)穩處突、聯合訓練演習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由中央軍事委(wei)員會授權戰區指揮(hui)。戰時(shi)遂行各(ge)項(xiang)任務(wu),由(you)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hui)或者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hui)授權(quan)戰區組(zu)織指(zhi)揮部隊行(xing)動。
第十一條 調動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應當堅持依法用兵、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指揮關系、職責權限和(he)運行機(ji)制組(zu)織實施(shi)。批準(zhun)權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執行任務需要,參加中央和國(guo)家機(ji)(ji)關以(yi)及縣(xian)級(ji)以(yi)上地方(fang)人(ren)民政(zheng)府指(zhi)揮協調機(ji)(ji)構,在指(zhi)揮協調機構(gou)統一領導下(xia),依照中(zhong)央軍(jun)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實施(shi)組織指揮。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yu)人(ren)(ren)民武裝警察部隊(dui)相應建(jian)立任務需求和工作協(xie)調(diao)機制,對人(ren)(ren)民(min)武裝警察部隊(dui)執勤、處(chu)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和搶(qiang)險救援工作實行業務(wu)指導。人民(min)武裝警(jing)察部隊(dui)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任務(wu)的工作(zuo)協調(diao)和業(ye)務指導(dao)關系,依(yi)照(zhao)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武裝警衛、武裝守衛、武裝守護、武裝警戒(jie)、武(wu)裝巡邏任務,執勤目(mu)標(biao)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dui)進行執勤業務指(zhi)導。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四條 人民武(wu)裝警察部隊主要擔負下列執(zhi)勤任務(wu):
(一)警(jing)(jing)衛(wei)對象、重要(yao)警(jing)(jing)衛(wei)目標(biao)的武裝警(jing)(jing)衛(wei);
(二)重大(da)活動的安全保衛;
(三)公共設施、核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li)設施(shi)、通信樞紐等目(mu)標的(de)(de)核心要害(hai)部(bu)位的(de)(de)武(wu)裝守衛;
(四)橋梁和隧(sui)道的武(wu)裝守(shou)護;
(五)監獄(yu)和看守所(suo)的外圍武(wu)裝警戒;
(六)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鎮)的(de)重點(dian)區域(yu)、特殊時期以及特定(ding)內陸邊界(jie)的(de)武(wu)裝(zhuang)巡邏;
(七)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任務,協助監(jian)獄、看守所等執(zhi)勤目標單位(wei)執(zhi)行(xing)押解、追捕(bu)任務,協助人(ren)民銀行(xing)、國(guo)防軍工等執(zhi)勤目標(biao)單位執(zhi)行(xing)押運任務。
前款規(gui)定的(de)執勤任(ren)務的(de)具體范(fan)圍(wei),依照國家有關規(gui)定執行(xing)。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暴亂、騷亂、非法聚集事(shi)(shi)件(jian)、群(qun)體性(xing)事(shi)(shi)件(jian)等突發事(shi)(shi)件(jian),主要擔負下列任務:
(一)保衛重(zhong)要目標(biao)安全;
(二)封鎖、控(kong)制有關場所(suo)和道路;
(三)實施隔離、疏導、帶離、驅散行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四(si))營救和救護受困人(ren)員;
(五)武裝巡邏(luo),協助開展(zhan)群眾(zhong)工作(zuo),恢(hui)復(fu)社會秩序(xu)。
第十六條 人民(min)武(wu)裝警察部(bu)隊參(can)加反恐怖(bu)行動,主要擔負下
列任務:
(一)實施恐怖事件現場控制、救援、救護,以及武裝巡邏、重點目標警(jing)戒;
(二)協助公安機關(guan)緝(ji)捕恐怖活動人員;
(三)營救人質、排除爆炸物,打擊恐怖活動;
(四)參與(yu)處置(zhi)劫持航空器事件。
第十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海上維權執法的具體任務,依照有關法律規(gui)定執行(xing)。
第十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搶(qiang)險(xian)救援,主要擔負下列任務(wu):
(一)參與搜尋、營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
(二)參與排(pai)除、控(kong)制災(zai)情和險(xian)情,防范次生(sheng)和衍生(sheng)災(zai)害;
(三)參與核生化救援、醫療救護、疫情防控、交通設施搶修搶(qiang)建等專業搶(qiang)險(xian);
(四)參與搶救、運(yun)送(song)、轉移重(zhong)要物資。
第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防衛作戰任務,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ming)令(ling)執行。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搶險救援等任(ren)務可以采取下列(lie)措(cuo)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通過警戒哨卡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等按(an)照規定進行(xing)檢查;對不允許進出、通過的(de),予(yu)以阻止;
對企(qi)圖強(qiang)行(xing)進出、通過的,采取必(bi)要措施予以制止(zhi);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yi)的人員(yuan)當場進行(xing)盤問并查驗(yan)其證(zheng)件,對可疑(yi)物(wu)品和交通(tong)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道(dao)路交通管(guan)制或者現場管(guan)制;
(四)對聚眾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眾安全、危害公共安(an)全或(huo)者(zhe)執勤(qin)目標安(an)全的,采取(qu)必要措施予以制(zhi)止(zhi)、帶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以及與執行任(ren)務(wu)相關(guan)的場所實施必要的偵察。
第二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bu)等(deng)任(ren)務,發(fa)現有下列(lie)情形的人(ren)員(yuan),經現場指揮員(yuan)同意,應(ying)當及(ji)時予以控制(zhi)并移交(jiao)公(gong)安機(ji)關、國家安全(quan)機(ji)關或者其他(ta)有管(guan)轄權(quan)的機關處(chu)理(li):
(一)正在實施(shi)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ji)公(gong)共(gong)安(an)全(quan)物(wu)品(pin)的;
(四)正在(zai)實(shi)施危害(hai)執勤目(mu)標安全行為的;
(五)以暴力(li)、威(wei)脅方法阻(zu)礙人民(min)武(wu)裝警察執行任(ren)務(wu)的(de)。
第二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ji)監獄(yu)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zhu)機關的決定,協助(zhu)搜查犯罪(zui)嫌疑人、被告人、罪(zui)犯的人身和住所(suo)以(yi)及涉嫌藏匿犯罪(zui)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fa)物品的(de)場所、交通(tong)工具等。
第二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任務時,依(yi)照(zhao)有關法律(lv)、法規的規定(ding),行使相應職(zhi)權。
第二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任務使用警(jing)械(xie)和武器,依照(zhao)人民警(jing)察(cha)使用警(jing)械(xie)和(he)武器的(de)有(you)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以(yi)及其他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武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妨礙(ai)、干擾的,可以(yi)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zu)礙(ai)、強制(zhi)實施(shi)。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行使職權需要采取措施的,應當嚴格控制在必(bi)要限度內,有(you)多種措施(shi)可供選擇的,應當(dang)選擇有(you)利于(yu)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min)、法(fa)人和其(qi)他(ta)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min)武裝警察證(zheng)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zu)礙時,優先通行。
第二十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jiu)援(yuan)任務的(de)需(xu)要,在緊急情況下,經現(xian)場指揮員(yuan)出示人民武裝警(jing)察(cha)證件,可以優先使(shi)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zhi)的設備、設施、場(chang)地、建(jian)筑物、交通(tong)工具以及(ji)其他物資、器(qi)材(cai),任務完成后(hou)應當(dang)及(ji)時歸還或(huo)者(zhe)恢復原狀,并按照(zhao)(zhao)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費用;造(zao)成損失(shi)的,按照(zhao)(zhao)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防衛作戰、出國(境)執(zhi)行反(fan)恐(kong)怖等任務,依(yi)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wei)員會(hui)的規定行使(shi)相應職權。
第五章 義 務
第二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切實履(lv)職盡責(ze),堅決完成任務。
第三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ying)當(dang)及(ji)時救助(zhu)。
第三(san)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wei)抗上(shang)級決(jue)定和命令、行動消極(ji)或(huo)者臨陣脫逃;
(二)違反規(gui)定使(shi)用警(jing)械、武器;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ju)、住所(suo)、場所(suo);
(四)體罰、虐待(dai)、毆打監管(guan)羈押(ya)、控制的對象(xiang);
(五)濫用職(zhi)權(quan)、徇私舞(wu)弊(bi),擅離職(zhi)守(shou)或者玩忽職(zhi)守(shou);
(六)包(bao)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七)泄露國家秘密(mi)、軍(jun)事(shi)秘密(mi);
(八)其(qi)他違法違紀(ji)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min)武(wu)裝警察證件,按照規定(ding)使用(yong)攝錄(lu)器(qi)材(cai)錄(lu)像取(qu)證、出(chu)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she)會公(gong)德,尊重公(gong)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zu)風俗(su)習慣。
第六章 保 障
第三十四條 為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shi)件、反恐怖、海上維權(quan)執法和(he)搶險(xian)救援任務,中央和(he)國(guo)家機關有(you)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及其公安機(ji)關、國家安全機(ji)關(guan)(guan)等有關(guan)(guan)部門,應(ying)當依據職責及(ji)時(shi)向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相(xiang)應(ying)單(dan)位通報下列情報信息:
(一)社會安全穩(wen)定信息;
(二)恐(kong)怖(bu)事件、突發(fa)事件和海上侵權的情報信(xin)息;
(三)氣象水文、海洋環境、地理空(kong)間、災害預(yu)警等信息;
(四)其他與執行(xing)任務(wu)相關的情(qing)報信息(xi)。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情報信息共享機制,通常采取聯通安(an)全信息(xi)網絡和情報信息(xi)系統以及(ji)數據庫,提供與執行任務相關的情報信息(xi)及數據資源等方式實施。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依法運用。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dan)負任務和建設發展(zhan)相協調的經費(fei)保(bao)障機制,相應經費(fei)保障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ding)列入財(cai)政預算(suan)。
第三十六條 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為擔負執勤(qin)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qin)設(she)施、生活(huo)設施等必(bi)要(yao)的保障(zhang)。
第三十七條 在有毒、粉塵、輻射、噪聲等嚴重污染或者高溫、低溫、缺氧以及其他惡劣環境(jing)下的執(zhi)勤目標單位(wei)執(zhi)行任(ren)務的人(ren)(ren)民武裝警察(cha),享(xiang)有(you)與(yu)執(zhi)勤(qin)目標(biao)單(dan)位工作(zuo)人(ren)(ren)員(yuan)同等的(de)保護條件和福(fu)利補助,由執(zhi)勤目標(biao)單位或者其上級(ji)主管(guan)部門給予保(bao)障(zhang)。
第三十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專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裝備,按照中央軍(jun)事(shi)委員會有關(guan)規定監(jian)制和配備,其他(ta)組(zu)織和個人不(bu)得非法制(zhi)造、買賣、持有(you)和(he)使用(yong)。
第三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的教育和(he)訓練,提高(gao)依法執行任(ren)務的能力。
第四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執行任務,公民、法人和其(qi)他(ta)組織應當給予(yu)必要的支持(chi)和協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給予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bao)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ren)身傷亡(wang)和財產損失的,按照(zhao)國(guo)家有(you)關(guan)規定給予相(xiang)應補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依法接受中央軍事委員(yuan)(yuan)會監(jian)察(cha)(cha)委員(yuan)(yuan)會、人民武裝警察(cha)(cha)部(bu)隊各(ge)級監(jian)察(cha)(cha)委員(yuan)(yuan)會的監(jian)督(du)。
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qiang)險救(jiu)援任務時,接受人民(min)政(zheng)府及其(qi)有(you)關部門、公民(min)、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會(hui)監督(du)。
第四十二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ji)監察委員會(hui)接(jie)到(dao)公(gong)民、法人和(he)其他組織的(de)檢舉、控告,或(huo)者(zhe)接到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及(ji)其有關(guan)部門(men)對人(ren)民武裝警察違(wei)法違(wei)紀行為的情(qing)(qing)況通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視情(qing)(qing)將查處情(qing)(qing)況反饋檢舉人(ren)、控告人(ren)或者通(tong)報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府(fu)及其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shou)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an)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有本(ben)法第三十一(yi)(yi)條所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yi)的(de),按照中央軍事委(wei)員會(hui)的(de)有關規定(ding)給予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shi)責(ze)任。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任務(wu)、行使職(zhi)權(quan),有下列行為之一(yi)的,依法給(gei)予(yu)治安管理處罰;構成(cheng)犯(fan)罪(zui)的,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ze)任:
(一)侮辱、威脅、圍堵、攔截、襲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的;
(二)強行(xing)沖闖人(ren)民武裝警(jing)(jing)察部隊設(she)置的警(jing)(jing)戒(jie)帶(dai)、警(jing)(jing)戒(jie)區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武裝警察執行追捕、檢查、搜查、救險(xian)、警戒等任務的;
(四)阻礙執行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航空器空中機動、艦(jian)船海上航(hang)行和(he)車輛、人員(yuan)通行的;
(五(wu))其他嚴重妨礙(ai)人民武裝警察執行(xing)任務的行(xing)為。
第四十六條 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bu)隊專用標志、警械(xie)裝備、證件、印章的,依(yi)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cheng)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任務,辦理行政(zheng)案(an)件、刑事案(an)件的具(ju)體辦法以及行政(zheng)復(fu)議和行政(zheng)訴訟(song),依(yi)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戒嚴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有關(guan)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在執行本法規定的任務時(shi),依(yi)法行(xing)使人民武(wu)裝警察(cha)的有關(guan)職權,履行(xing)有關(guan)義務,享(xiang)有相應權益。
第(di)五(wu)十(shi)條(tiao) 本法自 年(nian) 月(yue) 日起施行。
日期:2020-4-30 11:20:1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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