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cciia.org.cn  2021-8-17 12:27:40  國家市場監(jian)督管理總(zong)局網(wang)站


      為(wei)(wei)了制止和(he)預防網絡不(bu)正當(dang)競(jing)爭行為(wei)(wei),維(wei)護公(gong)平(ping)競(jing)爭的市場(chang)秩序,保護經營者和(he)消費者的合法(fa)權益,促進數字(zi)經濟規范持(chi)續健康發展(zhan),根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反不(bu)正當(dang)競(jing)爭法(fa)》《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電子商務法(fa)》《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行政處(chu)罰法(fa)》等法(fa)律,市場(chang)監管總(zong)局起草了《禁止網絡不(bu)正當(dang)競(jing)爭行為(wei)(wei)規定(公(gong)開征求(qiu)意見稿)》,現向社會公(gong)開征求(qiu)意見,反饋截止日(ri)期(qi)為(wei)(wei)2021年9月15日(ri)。公(gong)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he)方式提(ti)出(chu)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 //www.chinalaw.go

    v.cn),進入首(shou)頁主菜(cai)單的“立法意見(jian)征(zheng)集”欄目(mu)提出意見(jian)。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通過首(shou)頁“互動”欄(lan)目中(zhong)的“征集調(diao)查(cha)”提出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bzdjzc@vip.126.com。郵件主(zhu)題(ti)請注明“《禁(jin)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wei)規定(公開征求(qiu)意見(jian)稿)》征求(qiu)意見(jian)”字樣。

      四、通(tong)過(guo)信(xin)函將意見(jian)郵寄至:北京市(shi)西(xi)城區三里河東路八號(hao)市(shi)場(chang)監管總局(ju)價監競爭局(ju)(郵政編碼:100820),信(xin)封(feng)上請注明(ming)“《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gong)開征求(qiu)意見(jian)稿)》征求(qiu)意見(jian)”字樣。 

      附件:禁止網絡(luo)不正當(dang)競爭(zheng)行為(wei)規定(公開征(zheng)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8月17日(ri)

     

    禁(jin)止網絡不(bu)正當競爭行為(wei)規定(公開(kai)征求意(yi)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 為(wei)了制止和預(yu)防網絡不正當(dang)競爭(zheng)行(xing)為(wei),鼓勵和支(zhi)持創新(xin),維護公平競爭(zheng)的市場秩(zhi)序(xu),保護經(jing)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fa)權益,促進數字(zi)經(jing)濟規(gui)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反(fan)不正當(dang)競爭(zheng)法(fa)》(以下簡稱(cheng)反(fan)不正當(dang)競爭(zheng)法(fa))《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電(dian)子商(shang)務法(fa)》《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行(xing)政處(chu)罰(fa)法(fa)》(以下簡稱(cheng)行(xing)政處(chu)罰(fa)法(fa))等法(fa)律,制定(ding)本(ben)規(gui)定(ding)。

    第二條 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下簡稱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遵守商業道德。
    經(jing)營者(zhe)(zhe)不得實施或者(zhe)(zhe)幫(bang)助(zhu)實施網絡(luo)不正當競爭(zheng)(zheng)行為(wei),擾亂市場競爭(zheng)(zheng)秩序,影響市場公平(ping)交易(yi),直接或間接損(sun)害其他(ta)經(jing)營者(zhe)(zhe)或者(zhe)(zhe)消費者(zhe)(zhe)的合法(fa)權(quan)益。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查處重大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履(lv)行市場監(jian)督管理職責(ze)的部門(men)(以下簡稱市場監(jian)管部門(men))依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wei)進行查處。

    第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反不正(zheng)當競(jing)(jing)爭工作協調機(ji)制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he)(he),共(gong)同研究解決本區域(yu)內網(wang)絡(luo)競(jing)(jing)爭中的重大問題,協同開展對網(wang)絡(luo)不正(zheng)當競(jing)(jing)爭行為的綜合(he)(he)治理(li)。

    第五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涉嫌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鼓勵行(xing)業協(xie)會(hui)等社會(hui)組織對網絡不(bu)正當競(jing)爭(zheng)行(xing)為開展(zhan)分析、研究,引導、規范會(hui)員單(dan)位(wei)依法合規競(jing)爭(zheng)。

    第六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提供指導、規范,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處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采取(qu)必要處置措施(shi)后,平臺(tai)(tai)內經營者(zhe)仍(reng)繼(ji)續實施(shi)違法行為并(bing)造成(cheng)危(wei)害后果的,平臺(tai)(tai)經營者(zhe)應(ying)當(dang)及時將違法線索報告有管(guan)轄(xia)權(quan)的市(shi)場監管(guan)部門。

    第二章 網絡競爭行為一般(ban)規范

    第七條 經營者在生產、銷售活動中,不得利用網絡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自媒體、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三)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
    (四)其他利用網絡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提供網絡(luo)服務的經(jing)營(ying)者(zhe)不得幫助(zhu)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實施(shi)前款(kuan)規定(ding)的混(hun)淆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一)通過網站、自媒體等網絡手段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
    (二)通過直播營銷、話題營銷、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三)其他網絡宣傳方式。
    經營者(zhe)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zhe)實(shi)施前款虛假或(huo)者(zhe)引人誤(wu)解的商業宣傳行(xing)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一)虛假交易或者組織虛假交易;
    (二)虛假排名或者組織虛假排名;
    (三)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四)虛構用戶評價、收藏量、點贊量、投票量、關注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
    (五)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或者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六)虛構點擊量、關注度、閱讀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等互動數據;
    (七)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八)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誘導用戶作出指定評價、點贊、轉發、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九)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第(di)十(shi)條 經營者不(bu)得采(cai)用財物(wu)或(huo)其他(ta)手段,賄賂網(wang)絡平臺工作人員(yuan)、對網(wang)絡交易有影響的(de)單(dan)位或(huo)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huo)者競爭(zheng)優勢。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前款所稱“虛假信息”,是指內容不真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信息。
    前款所稱“誤導性信息”,是指信息雖然真實,但是僅陳述了部分事實,容易引發錯誤聯想的信息。
    前(qian)款所稱“損害競爭(zheng)對手的商(shang)(shang)業(ye)信譽、商(shang)(shang)品聲(sheng)譽”,是指使(shi)其他經營者(zhe)(zhe)的網絡流量、商(shang)(shang)業(ye)廣告收(shou)益、融資能力等顯著(zhu)減少或者(zhe)(zhe)下降,以(yi)及交(jiao)易機會(hui)、可(ke)預(yu)期商(shang)(shang)業(ye)收(shou)益、議價(jia)能力、品牌價(jia)值等潛在競爭(zheng)力受到損害。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一)組織、指使他人以消費者名義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二)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惡意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三)利用網絡對競爭對手的商品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律師函或舉報信等;
    (四)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自媒體、跟(gen)帖評(ping)論服務的提供(gong)者(zhe)或(huo)(huo)使用者(zhe)、網絡(luo)水軍等(deng)組織(zhi)或(huo)(huo)個人(ren),不得幫(bang)助其他(ta)經營者(zhe)實施前款行(xing)為。

    第三章 禁止利用(yong)技術(shu)手段實施妨礙(ai)干擾等(deng)不正當競(jing)爭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
    (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鏈接;
    (二)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三)其他通過技術手段進行(xing)流量劫持的行(xing)為。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一)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放棄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二)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
    (三)對非基本功能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障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
    (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屏蔽、攔截、修改、關閉、卸載,妨礙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轉發、傳播等;
    (五)調整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在搜索結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實施惡意鎖定。
    (六)其他妨(fang)礙、干(gan)擾其他經營者合法(fa)提供(gong)的網絡(luo)產品或者服(fu)務(wu)的行(xing)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認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不兼容行為的主觀意圖;
    (二)不兼容行為實施的對象范圍;
    (三)不兼容行為實施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
    (四)不兼容行為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影響;
    (五)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
    (六)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誠信原則、商業道德、特定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
    (七)不(bu)兼容(rong)行為是否具(ju)有正當理由。

    第四章 禁止利用(yong)技(ji)術手段實施其(qi)他網(wang)絡不正當競(jing)爭行(xing)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直接(jie)、組織或(huo)者通過第三方,在短(duan)期內(nei)與競(jing)爭對手(shou)發生高頻次(ci)交易或(huo)者給予好評等,觸發平臺的(de)反刷單懲(cheng)罰機制,減少該(gai)競(jing)爭對手(shou)的(de)交易機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攔截、屏蔽其信息內容及頁面,頻繁彈出的對用戶造成干擾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實施“二選一”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shu)手段,通(tong)過限制交(jiao)(jiao)易對(dui)象、限制銷售區域或時間、限制參與促銷等方式,影(ying)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選擇,實施(shi)“二選一(yi)”行為,妨礙(ai)、破壞具(ju)有依(yi)賴(lai)關系的交(jiao)(jiao)易相對(dui)方合法(fa)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chang)運行,擾亂市場公平(ping)交(jiao)(jiao)易秩序。

    第(di)二十條 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bu)得利(li)用(yong)技(ji)術(shu)手段,非法(fa)(fa)抓取(qu)、使(shi)用(yong)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de)(de)數據(ju),并對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合(he)法(fa)(fa)提(ti)供(gong)的(de)(de)(de)網(wang)絡產(chan)品或者(zhe)服(fu)務的(de)(de)(de)主要內(nei)容或者(zhe)部分內(nei)容構成實質性替代,或者(zhe)不(bu)(bu)合(he)理增加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de)(de)運營(ying)成本,減損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用(yong)戶數據(ju)的(de)(de)(de)安全性,妨礙(ai)、破壞其他經(jing)營(ying)者(zhe)合(he)法(fa)(fa)提(ti)供(gong)的(de)(de)(de)網(wang)絡產(chan)品或者(zhe)服(fu)務的(de)(de)(de)正常(chang)運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收集、分析交易相對方的交易信息、瀏覽內容及次數、交易時使用的終端設備的品牌及價值等方式,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對方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愿(yuan)、消(xiao)費習慣、個體偏好、支付能力、依(yi)賴程度(du)、信用狀況(kuang)等(deng)。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判斷是否造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無法正常使用;
    (二)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或者卸載;
    (三)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
    (四)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不合理減少;
    (五)是否導致消費者體驗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合理損失;
    (六)行為實施的次數、持續時間的長度;
    (七)行為影響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等;
    (八)其他因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管轄。
    網站建立者(zhe)或(huo)者(zhe)管理者(zhe)住(zhu)所地(di)、經營者(zhe)實(shi)際(ji)經營地(di)、違法結果發(fa)生地(di)的市(shi)場監管部門先(xian)行(xing)發(fa)現違法線索或(huo)者(zhe)收到(dao)相關舉(ju)報的,也可以進行(xing)管轄。

    第二十四(si)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ban)網絡(luo)不(bu)(bu)正當競爭案(an)(an)件過程中,被調(diao)查的(de)經營者(zhe)、利害關系(xi)人(ren)(ren)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ren)(ren)應當如實提(ti)供有關資料或(huo)者(zhe)情(qing)況,不(bu)(bu)得(de)偽造、銷(xiao)毀涉案(an)(an)數據及相(xiang)關資料,不(bu)(bu)得(de)妨害市場監管部門依(yi)法履(lv)行(xing)職(zhi)責(ze),不(bu)(bu)得(de)拒絕、阻礙調(diao)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ben)規定(ding)實施不(bu)正當(dang)(dang)競爭行為(wei),情(qing)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da)影響的,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后,應當(dang)(dang)通過網絡(luo)向社會公開承(cheng)諾整(zheng)改書,承(cheng)諾采(cai)取消除(chu)行為(wei)后果(guo)的措施。

    第二十六(liu)條(tiao) 市(shi)場(chang)監管(guan)部門基于(yu)案件(jian)辦理(li)的(de)需要,可以(yi)委(wei)托第三方專業(ye)機構對(dui)與案件(jian)相關的(de)電(dian)子(zi)證據(ju)進(jin)行取證、固定,對(dui)財務數據(ju)進(jin)行審計(ji)。

    第二十七條 對于新型、疑難案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派專家觀察員參與協助調查。
    專家觀察員可以依(yi)據自身(shen)專業(ye)知識(shi)、業(ye)務技能、實(shi)踐經驗等,對經營(ying)者(zhe)(zhe)的(de)競爭行為是否有促(cu)進創(chuang)新、提高效率、保(bao)護消費者(zhe)(zhe)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觀察員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公正、誠實、守信;
    (二)擁有法學、經濟學、金融學或計算機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三)在互聯網或者不正當(dang)競爭規(gui)制領域至(zhi)少(shao)有5年(nian)以上工作經(jing)驗。

    第二十九條 專家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曾經在被調查經營者處任職的;
    (二)在被調查經營者同業競爭者處任職或兼職的;
    (三)有證據證明專家觀察員參與協助調查存在泄露被調查經營者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風險的;
    (四)有其他(ta)利害關系可能導致調查(cha)結(jie)果存在不公正的。

    第(di)三十條 市場監(jian)管部門及(ji)其工作人員(yuan)、第(di)三方專業機構、專家觀(guan)察員(yuan)等(deng)對(dui)參與調查過程中知悉的(de)商業秘密(mi)(mi)負有保(bao)密(mi)(mi)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營(ying)者(zhe)違反(fan)本規定(ding)第七條的(de)(de),由市場監管部(bu)門依據反(fan)不正當競爭法(fa)第十八條的(de)(de)規定(ding)處罰(fa)。

    第(di)三十(shi)二(er)條 經營者違(wei)反(fan)本規定第(di)八、九條的,由(you)市場監(jian)管部門依據(ju)反(fan)不正(zheng)當競爭法第(di)二(er)十(shi)條的規定處(chu)罰(fa)。

    第(di)(di)三(san)十(shi)三(san)條 經營者違(wei)反本規定第(di)(di)十(shi)條的(de),由市(shi)場監管部門依據(ju)反不(bu)正當競爭法第(di)(di)十(shi)九條的(de)規定處罰。

    第(di)三十(shi)(shi)四(si)條 經營者違反(fan)本規(gui)定(ding)第(di)十(shi)(shi)一、十(shi)(shi)二條的,由市場監管(guan)部門依據(ju)反(fan)不正(zheng)當競爭法第(di)二十(shi)(shi)三條的規(gui)定(ding)處罰。

    第三十(shi)(shi)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gui)(gui)定第十(shi)(shi)三、十(shi)(shi)四(si)、十(shi)(shi)五、十(shi)(shi)六(liu)、十(shi)(shi)七(qi)、十(shi)(shi)八(ba)、十(shi)(shi)九、二(er)十(shi)(shi)、二(er)十(shi)(shi)一、二(er)十(shi)(shi)二(er)條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反不(bu)正(zheng)當競爭(zheng)法第二(er)十(shi)(shi)四(si)條的規(gui)(gui)定處(chu)罰。

    第(di)三十(shi)六條(tiao) 經營者違(wei)反本規定第(di)二十(shi)四條(tiao)的,由市場監管(guan)部門依(yi)據反不正當(dang)競爭法第(di)二十(shi)八條(tiao)的規定處罰。

    第(di)三(san)(san)(san)十七條 經營者(zhe)違反本規(gui)(gui)定(ding)第(di)六、二十五條規(gui)(gui)定(ding)的,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有(you)規(gui)(gui)定(ding)的,依照(zhao)其(qi)規(gui)(gui)定(ding)。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沒有(you)規(gui)(gui)定(ding)的,市場監管(guan)部門(men)視其(qi)情(qing)節(jie)輕重(zhong),給(gei)予警告,或者(zhe)處以違法(fa)(fa)所(suo)得額三(san)(san)(san)倍以下、但不超(chao)過三(san)(san)(san)萬元(yuan)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有(you)違法(fa)(fa)所(suo)得的,處以一(yi)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chang)支配地位,實施網絡(luo)競爭行為排除、限(xian)制競爭的(de),依據《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di)三十九(jiu)條(tiao)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違法(fa)(fa)所得的,依據行政處罰(fa)法(fa)(fa)第(di)二十八(ba)條(tiao)的規定,除依法(fa)(fa)應當(dang)退(tui)賠的外,應當(dang)予以沒(mei)收(shou)。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1-8-17 12:27:4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shu)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