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9-4 10:27:12 國(guo)家(jia)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總(zong)局(ju)網站
市場監管總(zong)局關于《市場主體登記(ji)管理條(tiao)例實施細(xi)則(ze)(征求意見(jian)稿)》公開征求意見(jian)的通知
為貫徹落(luo)實(shi)好《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市場(chang)(chang)主(zhu)(zhu)體登記管理條(tiao)例(li)》,確保各項規定落(luo)地落(luo)實(shi),進(jin)一步提高登記注冊和(he)市場(chang)(chang)監管效(xiao)能,市場(chang)(chang)監管總局研究起(qi)草(cao)了《市場(chang)(chang)主(zhu)(zhu)體登記管理條(tiao)例(li)實(shi)施細則(征(zheng)求(qiu)意(yi)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zheng)求(qiu)意(yi)見。歡迎(ying)廣大公眾提出意(yi)見,并通過以(yi)下方式于2021年10月3日前反饋市場(chang)(chang)監管總局: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通(tong)過(guo)首頁(ye)“互動”欄目中的“征集(ji)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djjzd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市(shi)場(chang)主體(ti)登記管理條(tiao)例實施細(xi)則(征(zheng)求意(yi)見稿)》公開(kai)征(zheng)求意(yi)見”。
3.將意見建(jian)議郵寄至:北京市(shi)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shi)場監管總局(ju)登記注冊(ce)局(ju),郵編100820。請在信封注明“關于《市(shi)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ze)(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
1.《市場主體登(deng)記管理條例實(shi)施細則(ze)(征求意(yi)見稿)》
2.《市(shi)場(chang)主體登記管理(li)條例實(shi)施細(xi)則(征求(qiu)意見稿)》起草(cao)說明(ming)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9月3日
市場主體(ti)登記(ji)管(guan)理條例(li)實施細則(征(zheng)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市場主體登(deng)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you)關(guan)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實施(shi)細則。
第二條【部門職責】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政策文件,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材料和文書格式,指導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按照《條例》、本實施細則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政策文件,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記管理職責,持續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登記機關應(ying)當執行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市(shi)場主體登記管理政(zheng)策文件和業(ye)務指導,使用統(tong)一(yi)的市(shi)場主體登記材料和文書格(ge)式,提供規范化、標準化登記管理服務。
第三條(tiao)【登記(ji)機(ji)關】 本實施細則所稱(cheng)登記(ji)機(ji)關是指(zhi)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市場(chang)監督(du)管理部(bu)(bu)門(men)及(ji)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承擔(dan)市場(chang)主體(ti)登記(ji)工作(zuo)的其他部(bu)(bu)門(men)。
第四條【登記管轄】 登記機關依法獨立履行登記管理職責。除以下情形外,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原則上由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機關負責,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其派出機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登記機關負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登記機關負責;
(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登記管理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前(qian)款第(di)(一(yi))項外,上級登(deng)(deng)記(ji)(ji)機關(guan)可以將本級登(deng)(deng)記(ji)(ji)管理權授權其下級登(deng)(deng)記(ji)(ji)機關(guan)行(xing)使(shi)(shi),也可以行(xing)使(shi)(shi)下級登(deng)(deng)記(ji)(ji)機關(guan)登(deng)(deng)記(ji)(ji)管理權。
第五條【系統建設】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統一登記管理業務規范、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歸集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
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歸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規范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強化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業務協同,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縣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應當規范使用登記管理(li)系統。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六條【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非公司企業法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類型、住所、經營范圍、投資人姓名及居所、出資額。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出資額、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姓名,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類型、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資額。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經營范圍。
個體(ti)工商(shang)戶登記(ji)事項包括(kuo)類型、經(jing)(jing)(jing)營范圍、經(jing)(jing)(jing)營場所(suo),個體(ti)工商(shang)戶的經(jing)(jing)(jing)營者姓(xing)名、住所(suo)。個體(ti)工商(shang)戶使用名稱(cheng)的,名稱(cheng)作為登記(ji)事項。
第七條【備案事項】 公司的備案事項包括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益所有人、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事項包括章程、經營期限、登記聯絡員。
個人獨資企業備案事項為登記聯絡員。
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包括合伙協議、合伙期限、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受益所有人、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備案事項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成員、登記聯絡員。
分支機構備案事項為登記聯絡員。
個體工(gong)商(shang)戶(hu)備案事項包括家庭經營的個體工(gong)商(shang)戶(hu)其參加經營的家庭成(cheng)員姓名、登(deng)記聯絡員。
第八條(tiao)【名(ming)稱自主申報】 市場主體名(ming)稱由申請人(ren)依據國(guo)務院市場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門制(zhi)定(ding)的名(ming)稱登記(ji)管(guan)理(li)規定(ding)進行自主申報。
第九條【主體類型】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類型包括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體工商戶類型包括個人經營、家庭經營。
登記機關應當在營(ying)業執照中載明(ming)(ming)市(shi)場主體(ti)的具體(ti)類型。一人有(you)(you)限責任公司應當載明(ming)(ming)自然人獨(du)資或者法人獨(du)資,外(wai)商(shang)投(tou)資企(qi)業應當標(biao)明(ming)(ming)外(wai)商(shang)投(tou)資或者港澳臺投(tou)資。現(xian)有(you)(you)中外(wai)合資經營(ying)企(qi)業、中外(wai)合作經營(ying)企(qi)業申(shen)請組織形式(shi)、組織機構變更(geng)登記前,按照原有(you)(you)企(qi)業類型加(jia)注規則執行。
第十條【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市場主體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
市場主(zhu)體在其(qi)住所或(huo)者(zhe)主(zhu)要經(jing)營場所外(wai)從(cong)事經(jing)營活(huo)動,可以免于設(she)立(li)分(fen)支機構,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或(huo)者(zhe)國務院(yuan)決(jue)定要求(qiu)設(she)立(li)分(fen)支機構前需經(jing)有關部門批準(zhun)(zhun)或(huo)者(zhe)開展經(jing)營活(huo)動需要取得批準(zhun)(zhun)的除外(wai)。免于設(she)立(li)分(fen)支機構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ren)(ren)、負(fu)責人(ren)(ren)】 市場主體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ren)(ren)、負(fu)責人(ren)(ren)的產(chan)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章程或(huo)者合伙(huo)協議的規(gui)定(ding)。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wu)(wu)合(he)伙(huo)(huo)(huo)人(ren)】 合(he)伙(huo)(huo)(huo)協議(yi)未(wei)約(yue)定(ding)或者(zhe)全體合(he)伙(huo)(huo)(huo)人(ren)未(wei)決定(ding)委托(tuo)執行事務(wu)(wu)合(he)伙(huo)(huo)(huo)人(ren)的(de),除有限合(he)伙(huo)(huo)(huo)人(ren)外,其他合(he)伙(huo)(huo)(huo)人(ren)均為執行事務(wu)(wu)合(he)伙(huo)(huo)(huo)人(ren)。
第十三條【經營范圍規范化申報】 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市場主體依法登記的主要經營活動項目。經營范圍實行規范化登記,分為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自主選擇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營范圍規范目錄所列經營范圍表述條目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市場主體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市場主體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使用相對應的經營活動項目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經(jing)隸屬市場主體(ti)同(tong)意,分支(zhi)機構的(de)經(jing)營(ying)范(fan)圍可以超出其隸屬市場主體(ti)依(yi)法登記的(de)經(jing)營(ying)范(fan)圍。
第十四條【注冊資本(出資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規定實行實繳登記制外,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實行認繳登記制。
市場(chang)主體(ti)注(zhu)冊資(zi)本或出資(zi)額(e)、投資(zi)人(ren)的出資(zi)時間應當(dang)符合法律、行(xing)政法規或者國(guo)務(wu)院(yuan)決定的有關規定。
第(di)十五條(tiao)【出資(zi)(zi)幣(bi)(bi)種】 市場主體的(de)注(zhu)冊資(zi)(zi)本(ben)(出資(zi)(zi)額(e))以(yi)人民(min)幣(bi)(bi)表示(shi)。外(wai)(wai)商投資(zi)(zi)企(qi)業的(de)注(zhu)冊資(zi)(zi)本(ben)(出資(zi)(zi)額(e))可以(yi)用(yong)其(qi)他可自由兌換的(de)外(wai)(wai)幣(bi)(bi)表示(shi)。作為注(zhu)冊資(zi)(zi)本(ben)(出資(zi)(zi)額(e))的(de)外(wai)(wai)幣(bi)(bi)與人民(min)幣(bi)(bi)或(huo)者外(wai)(wai)幣(bi)(bi)與外(wai)(wai)幣(bi)(bi)之間的(de)折算,應(ying)按發(fa)生(繳款)當(dang)日中(zhong)國(guo)人民(min)銀行公(gong)布的(de)匯率的(de)中(zhong)間價計(ji)算。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或(huo)者國(guo)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de),適(shi)用(yong)其(qi)規定。
第十六條【股權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jue)定規定不得轉讓的(de)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債轉股】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quan)轉(zhuan)為公司(si)股權(quan)的(de),公司(si)應當增加注冊資本(ben)。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提交材料】 申請設立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三)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六)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七)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設(she)(she)立(li)有限責任公(gong)司,應(ying)當由全體(ti)股(gu)(gu)東指定(ding)的(de)(de)代表(biao)或(huo)(huo)者共同委托的(de)(de)代理人(ren)向登(deng)記機(ji)(ji)關申(shen)(shen)請設(she)(she)立(li)登(deng)記。設(she)(she)立(li)股(gu)(gu)份有限公(gong)司,應(ying)當由董(dong)事會指定(ding)的(de)(de)代表(biao)或(huo)(huo)者共同委托的(de)(de)代理人(ren)向登(deng)記機(ji)(ji)關申(shen)(shen)請設(she)(she)立(li)登(deng)記。設(she)(she)立(li)國有獨資(zi)公(gong)司,應(ying)當由國務院或(huo)(huo)者地(di)方人(ren)民政府(fu)(fu)授權的(de)(de)本級人(ren)民政府(fu)(fu)國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機(ji)(ji)構指定(ding)的(de)(de)代表(biao),向登(deng)記機(ji)(ji)關申(shen)(shen)請設(she)(she)立(li)登(deng)記。
第十九條【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提交材料】 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由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自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的章程;
(三)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五(wu))住所使用相(xiang)關(guan)文件(jian)。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四)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載明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出資情況或提交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五)主要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六)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ding)設立特殊(shu)的(de)(de)普(pu)通合(he)伙(huo)(huo)(huo)企(qi)業(ye)需(xu)要提(ti)交(jiao)合(he)伙(huo)(huo)(huo)人(ren)的(de)(de)職業(ye)資(zi)格證明的(de)(de),提(ti)交(jiao)相應證明。全(quan)體合(he)伙(huo)(huo)(huo)人(ren)決(jue)定(ding)委托執(zhi)行(xing)事(shi)務合(he)伙(huo)(huo)(huo)人(ren)的(de)(de),應當向(xiang)登記機(ji)關(guan)提(ti)交(jiao)全(quan)體合(he)伙(huo)(huo)(huo)人(ren)的(de)(de)委托書。執(zhi)行(xing)事(shi)務合(he)伙(huo)(huo)(huo)人(ren)是法人(ren)或者其他組織的(de)(de),還應當提(ti)交(jiao)其委派代表的(de)(de)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使用相(xiang)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成員名冊和出資清單,以及成員主體資格證明;
(六)能夠證明農民專(zhuan)業合(he)作(zuo)社(she)(聯合(he)社(she))對其住所(suo)(suo)享有(you)使用權的住所(suo)(suo)使用相(xiang)關文件。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提交材料】 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由經營者本人或者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jing)營(ying)場所使用(yong)相關(guan)文件(jian)。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設立分(fen)公司,須提交章(zhang)程復印(yin)件(加(jia)蓋公司公章(zhang))。設立非公司法人(ren)分(fen)支機構(gou),須提交主管部門(出資人(ren))主體資格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ren))或企業法人(ren)出具的資金(jin)數額證明。設立合伙(huo)企業分(fen)支機構(gou),須提交全體合伙(huo)人(ren)簽(qian)署(shu)的設立分(fen)支機構(gou)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外(wai)商投(tou)資(zi)企(qi)業境(jing)內(nei)投(tou)資(zi)】 以投(tou)資(zi)為(wei)主要業務的外(wai)商投(tou)資(zi)企(qi)業境(jing)內(nei)再(zai)投(tou)資(zi),應當依照(zhao)國(guo)家(jia)有關外(wai)商投(tou)資(zi)的法(fa)律、行政法(fa)規、部門規章(zhang)辦理。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申請變更】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登(deng)記(ji)事項變更涉(she)及分支機構(gou)登(deng)記(ji)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deng)記(ji)事項變更登(deng)記(ji)之日起30日內申請(qing)分支機構(gou)變更登(deng)記(ji)。
第二十七條【變更登記提交材料】 市場主體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三)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且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及具體變更事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變更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對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決定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決議決定;
(二)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變更事項涉及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署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修改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三)農民(min)專(zhuan)業合作社(she)(聯(lian)合社(she))應當(dang)提(ti)交(jiao)成(cheng)員大會(hui)或者成(cheng)員代(dai)表(biao)大會(hui)做出的(de)變更決議。變更事項涉(she)及(ji)章程(cheng)修(xiu)改的(de)應當(dang)提(ti)交(jiao)修(xiu)改后的(de)章程(cheng)或者章程(cheng)修(xiu)正(zheng)案,新成(cheng)員入社(she)的(de)還應當(dang)提(ti)交(jiao)新成(cheng)員的(de)主體資格證明(ming)。
第(di)二十八條【法(fa)(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ren)變更(geng)】有(you)限責任公司或(huo)(huo)者(zhe)(zhe)(zhe)股(gu)份(fen)有(you)限公司更(geng)換法(fa)(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ren)需要(yao)由(you)股(gu)東(dong)會(hui)(hui)(hui)(hui)、股(gu)東(dong)大會(hui)(hui)(hui)(hui)或(huo)(huo)者(zhe)(zhe)(zhe)董(dong)(dong)事會(hui)(hui)(hui)(hui)召開會(hui)(hui)(hui)(hui)議作(zuo)出(chu)決(jue)議,而(er)原法(fa)(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ren)不能(neng)或(huo)(huo)者(zhe)(zhe)(zhe)不履(lv)行(xing)職(zhi)責,致(zhi)使股(gu)東(dong)會(hui)(hui)(hui)(hui)、股(gu)東(dong)大會(hui)(hui)(hui)(hui)或(huo)(huo)者(zhe)(zhe)(zhe)董(dong)(dong)事會(hui)(hui)(hui)(hui)不能(neng)依照法(fa)(fa)定(ding)程(cheng)序(xu)召開的(de),可以由(you)半數以上的(de)董(dong)(dong)事推選一名董(dong)(dong)事或(huo)(huo)者(zhe)(zhe)(zhe)由(you)出(chu)資最多或(huo)(huo)者(zhe)(zhe)(zhe)持有(you)最大股(gu)份(fen)表(biao)決(jue)權(quan)的(de)股(gu)東(dong)或(huo)(huo)其(qi)委(wei)派的(de)代(dai)表(biao)召集(ji)和主持會(hui)(hui)(hui)(hui)議,依法(fa)(fa)作(zuo)出(chu)決(jue)議。變更(geng)登(deng)記申請由(you)現法(fa)(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ren)或(huo)(huo)者(zhe)(zhe)(zhe)擬任法(fa)(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ren)簽署。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變更(geng)名稱,可以自主申報名稱并在保留期屆滿(man)前申請變更(geng)登(deng)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變更(geng)登(deng)記。
第三(san)十條(tiao)【住(zhu)所(suo)(suo)(主(zhu)(zhu)要(yao)經營(ying)(ying)場所(suo)(suo))變(bian)更】 市(shi)場主(zhu)(zhu)體(ti)變(bian)更住(zhu)所(suo)(suo)(主(zhu)(zhu)要(yao)經營(ying)(ying)場所(suo)(suo))的,應當在遷入新(xin)住(zhu)所(suo)(suo)(主(zhu)(zhu)要(yao)經營(ying)(ying)場所(suo)(suo))前申請變(bian)更登(deng)記,并提(ti)交(jiao)住(zhu)所(suo)(suo)(主(zhu)(zhu)要(yao)經營(ying)(ying)場所(suo)(suo))使(shi)用相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增資減資】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法律(lv)、行政法規或者國務(wu)院(yuan)決(jue)定對公司注冊(ce)資本有最低限(xian)額規定的,減(jian)少(shao)后的注冊(ce)資本應當不少(shao)于最低限(xian)額。
第三十二條【變更類型和幣種】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改制為公司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條件,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外商投(tou)資企業(ye)注冊資本(出資額(e))幣種變更的,應當向登(deng)記機關申請(qing)變更登(deng)記。
第三十三條【投資人變化】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退社,使成員數低于聯合社設立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達到法定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可以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經營者間簽訂轉讓協議對債權債務等進行約定后,也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參照辦理變更手續。
因(yin)繼(ji)承致使投(tou)資人(ren)變(bian)化的,市場主體可(ke)以向(xiang)登記(ji)機關提交繼(ji)承人(ren)享有股權(quan)(quan)(財產份額)繼(ji)承權(quan)(quan)的材(cai)料,申請變(bian)更(geng)登記(ji)。
第三十四條【公司撤銷登記】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裁判文(wen)書(shu)。
第三十五條【變更備案提交材料】 市場主體變更《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備案事項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變更備案事(shi)項相(xiang)關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注(zhu)銷(xiao)(xiao)情(qing)形及(ji)效力】 市(shi)場主體解散、被(bei)依(yi)法(fa)宣告破產(chan)、依(yi)法(fa)責令(ling)關(guan)閉(bi)、吊銷(xiao)(xiao)營業(ye)執照(zhao)或被(bei)撤銷(xiao)(xiao)的,應當自(zi)決定作(zuo)出(chu)之日(ri)起30日(ri)內(nei)向(xiang)登記(ji)機(ji)關(guan)申請注(zhu)銷(xiao)(xiao)登記(ji)。自(zi)登記(ji)機(ji)關(guan)予(yu)以注(zhu)銷(xiao)(xiao)登記(ji)之日(ri)起,市(shi)場主體終止(zhi)。
第三十七條【清算公告】 市場主體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債權人公告期限為45日。
對已辦理清(qing)算組(zu)公(gong)告(gao)(gao)或者(zhe)債權人(ren)公(gong)告(gao)(gao)但尚未(wei)辦理注銷(xiao)登記的,市場主(zhu)體可自主(zhu)撤銷(xiao)清(qing)算組(zu)公(gong)告(gao)(gao)或者(zhe)債權人(ren)公(gong)告(gao)(gao)。
第三十八條【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五)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因合并、分立(li)而辦(ban)理公司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材(cai)料,提交合并協(xie)議(yi)或(huo)分立(li)決(jue)議(yi)、決(jue)定。
第三十九條【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準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文件;
(三)企業法(fa)人(ren)的主管部門(出資人(ren))或者(zhe)清(qing)算組織(zhi)出具的負責清(qing)理債(zhai)權債(zhai)務的文件或者(zhe)清(qing)理債(zhai)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作出的解散決定,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文件;
(三(san))全(quan)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bao)告。
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作出的解散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證明文件;
(三)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四)清算(suan)人申請(qing)注銷登記的,應(ying)提交人民法院(yuan)指(zhi)定(ding)其(qi)為清算(suan)人的證(zheng)明;
第四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jie)散的農(nong)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自(zi)做(zuo)出解(jie)散決(jue)議之(zhi)日起30日內,向原登(deng)記機(ji)關(guan)申請注銷(xiao)登(deng)記,并提(ti)交法(fa)定代(dai)表人(ren)簽署(shu)的注銷(xiao)登(deng)記申請書(shu)、成(cheng)員大會(hui)或(huo)者成(cheng)員代(dai)表大會(hui)做(zuo)出的解(jie)散決(jue)議以及債(zhai)務清償或(huo)者債(zhai)務擔(dan)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zhi)照和法(fa)定代(dai)表人(ren)指定代(dai)表或(huo)者委托代(dai)理人(ren)的證(zheng)明。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已領(ling)取加載統(tong)一(yi)社會信用(yong)代碼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且(qie)在稅務機關辦(ban)理涉稅事項的個體(ti)工商戶(hu),還應當(dang)提交稅務部(bu)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第四十四條【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個人獨資(zi)企業分支(zhi)機構清算人申請注(zhu)銷登記的,應提(ti)交人民(min)法(fa)院指定(ding)其為清算人的證明。非公司企業法(fa)人分支(zhi)機構被依(yi)法(fa)責(ze)令(ling)關閉的,提(ti)交責(ze)令(ling)關閉的文件(jian)。
第四十五條【簡易注銷】 市場主體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個體工商(shang)戶辦理簡易(yi)注(zhu)銷登記無需提交(jiao)承諾書。
第四十六條【不適用簡易注銷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簡易注銷: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僅因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信息的除外;
(二)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
(三)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正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等;
(四)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
(五)市場主體所屬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七)不適用簡易(yi)注銷登記的(de)其他(ta)情形。
第四十七條【代位注銷】 因市場主體已經注銷導致其分支機構或者其出資人無法辦理注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注銷市場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人代為辦理。
因市(shi)場(chang)(chang)主體之(zhi)外的其他(ta)主體已經(jing)撤銷或(huo)者注銷導致其管理(li)(li)或(huo)者出資(zi)的市(shi)場(chang)(chang)主體無法辦(ban)理(li)(li)注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yi)由該已經(jing)撤銷或(huo)者注銷主體的繼(ji)受主體或(huo)者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ban)理(li)(li)。
第(di)四十八(ba)條【營業(ye)(ye)執照(zhao)(zhao)處理】 市場(chang)主(zhu)體辦理注銷登記,需要繳回紙質營業(ye)(ye)執照(zhao)(zhao)正、副本(ben)。對(dui)于營業(ye)(ye)執照(zhao)(zhao)遺失的,可通過國(guo)家(jia)企業(ye)(ye)信用信息(xi)公示系統發布營業(ye)(ye)執照(zhao)(zhao)作(zuo)廢聲明(ming)。
第六章歇業備案
第四十(shi)九條(tiao)(tiao)【歇(xie)業(ye)條(tiao)(tiao)件】 符(fu)合《條(tiao)(tiao)例》第三十(shi)條(tiao)(tiao)規的(de)市(shi)場主(zhu)(zhu)體(ti)可以自主(zhu)(zhu)決定在一定時(shi)期(qi)內歇(xie)業(ye)。上市(shi)公司(si)、被列入經營異(yi)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shi)信名單的(de)市(shi)場主(zhu)(zhu)體(ti)不(bu)得(de)申請歇(xie)業(ye)。
第五十條【備案及公示】 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自主決定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承諾書。
第五十一條【歇(xie)業(ye)期間義(yi)務】 歇(xie)業(ye)期間,市(shi)場(chang)主體不得以市(shi)場(chang)主體名(ming)義(yi)從事經(jing)營活動,可(ke)以辦理變更、注銷(xiao)等登記注冊事項。
第(di)五十二條(tiao)【歇(xie)業期間文(wen)書送達】 歇(xie)業期間,市場(chang)主(zhu)體(ti)的(de)法律文(wen)書送達地址與原(yuan)登(deng)記的(de)住(zhu)(zhu)所(suo)(主(zhu)要(yao)經營(ying)場(chang)所(suo))不一致的(de),不視為市場(chang)主(zhu)體(ti)住(zhu)(zhu)所(suo)(主(zhu)要(yao)經營(ying)場(chang)所(suo))發生(sheng)變(bian)更(geng),不改(gai)變(bian)歇(xie)業市場(chang)主(zhu)體(ti)的(de)原(yuan)登(deng)記管轄。
第五十三條【視為歇業終止】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經營活動:
(一)市場主體決議發生交易或營業的;
(二)以市場主體名義實際發生交易或營業的;
(三)歇業超過3年的。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市場主(zhu)體擬不再(zai)經營的,應當依(yi)法申請注銷登(deng)記。
第七章登記規范
第五十四條【提出申請】 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登記注冊系統等提出申請。
按照(zhao)《條例(li)》第十七條要(yao)(yao)求,申請(qing)人提交(jiao)的(de)材料應當能夠(gou)客(ke)觀反映自身真(zhen)實意(yi)思(si)表示,形(xing)(xing)式、內容均符合(he)法(fa)律法(fa)規(gui)及市場主體意(yi)思(si)自治等相(xiang)關規(gui)定,具(ju)備完全的(de)生效要(yao)(yao)件,不存在無效、可(ke)撤銷等情(qing)形(xing)(xing)。
第五(wu)十五(wu)條【審批(pi)(pi)事項(xiang)】 法律、行政法規(gui)或(huo)者(zhe)(zhe)國務(wu)院決定(ding)(ding)規(gui)定(ding)(ding)市場主體設立或(huo)登記、備案(an)事項(xiang)須經批(pi)(pi)準(zhun)(zhun)(zhun)的(de),應(ying)當在30日內向登記機(ji)關提(ti)交有(you)關批(pi)(pi)準(zhun)(zhun)(zhun)文件或(huo)者(zhe)(zhe)許可證書(shu)。批(pi)(pi)準(zhun)(zhun)(zhun)文件或(huo)者(zhe)(zhe)許可證書(shu)未規(gui)定(ding)(ding)有(you)效期限(xian)的(de),自(zi)批(pi)(pi)準(zhun)(zhun)(zhun)之日起超過90日的(de),申(shen)請人應(ying)當報審批(pi)(pi)機(ji)關確認原批(pi)(pi)準(zhun)(zhun)(zhun)文件的(de)效力或(huo)者(zhe)(zhe)另行報批(pi)(pi)。
第五十(shi)六條【代(dai)(dai)理(li)(li)(li)(li)登(deng)(deng)記(ji)】 申(shen)請(qing)人(ren)可以(yi)委(wei)托代(dai)(dai)理(li)(li)(li)(li)人(ren)代(dai)(dai)其辦理(li)(li)(li)(li)市(shi)場主(zhu)體登(deng)(deng)記(ji)。代(dai)(dai)理(li)(li)(li)(li)申(shen)請(qing)市(shi)場登(deng)(deng)記(ji)的(de)(de),代(dai)(dai)理(li)(li)(li)(li)人(ren)應當向登(deng)(deng)記(ji)機關(guan)提交全(quan)體申(shen)請(qing)人(ren)簽(qian)署的(de)(de)授權(quan)委(wei)托書和代(dai)(dai)理(li)(li)(li)(li)人(ren)的(de)(de)身份證(zheng)明或(huo)者(zhe)主(zhu)體資格(ge)證(zheng)明。
第五十七條【實名驗證(zheng)】 申請(qing)人(ren)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guo)線(xian)(xian)上或者線(xian)(xian)下(xia)途徑(jing)核驗身份信(xin)息。
第五十八條【電子簽名】 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數字證書或者數字簽名技術進行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市場主體登記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文書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dian)子(zi)簽(qian)名人對(dui)電(dian)子(zi)文檔的真實性(xing)、合法性(xing)負責。
第五十九條【形(xing)式(shi)審(shen)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de)形(xing)式(shi)審(shen)查,是指登(deng)記機(ji)關對(dui)申請材(cai)料的(de)形(xing)式(shi)要件是否具備(bei)進行(xing)審(shen)查,包括申請材(cai)料是否齊(qi)全,是否符合法定形(xing)式(shi)。
第六十條【登記確認】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
不能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登記。
申(shen)請(qing)(qing)(qing)材料(liao)不齊全或(huo)者(zhe)不符合法定形式(shi)的,登(deng)記(ji)機(ji)關(guan)(guan)應當(dang)一次性告知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需要補正的材料(liao)。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無正當(dang)理(li)由在規(gui)定期限內(nei)不予補正的,視為(wei)放棄登(deng)記(ji)申(shen)請(qing)(qing)(qing)。不屬(shu)于市場主體登(deng)記(ji)范疇(chou)或(huo)者(zhe)不屬(shu)于本登(deng)記(ji)機(ji)關(guan)(guan)登(deng)記(ji)管轄范圍的事項,登(deng)記(ji)機(ji)關(guan)(guan)應當(dang)告知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向有關(guan)(guan)行政機(ji)關(guan)(guan)申(shen)請(qing)(qing)(qing)。
第六十一條【登記通知】 登記機關予以確認登記,應當出具登記通知書。屬于設立或開業登記的,應當一并簽發營業執照。
電(dian)子營(ying)業執照與(yu)紙質證(zheng)照具(ju)有同(tong)等法律效力(li),市場主體可以憑電(dian)子證(zheng)照開展經營(ying)活動。
第六十二條【不予登記通知】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確認登記(備案),出具不予登記(備案)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不能登記的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依照《條例》第二十條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市場主體申請登記備案時,與該登記備案事項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已經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關實體權利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已經被受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行政規章規定其他不予登記確認的情形。
存在前款規定(ding)情形,市場主體為(wei)糾正違法行為(wei)、履行法定(ding)義(yi)務或者根據訴訟、仲裁生效文(wen)書,經登記機關同意,可以(yi)辦理(li)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備(bei)案。
第六十四條【不能當場登記的情形】 申請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當場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實:
(一)申請材料涉及法律關系復雜;
(二)涉及登記注冊前置審批事項;
(三)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內的領域;
(四)需要審查市場主體(ti)相關自然人是(shi)否符合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或者(zhe)國務院決定(ding)關于(yu)任職(zhi)資格的規定(ding)。
第六十五條【辦理變更或注銷情形】 市場主體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
(二)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
(三)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批準內容有變化的,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
(四)經(jing)營范圍中(zhong)的前置許可經(jing)營項目被吊(diao)銷、撤(che)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合并分立或主管部門變更導致的登記注冊】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非(fei)公(gong)司企業法人分(fen)立、合(he)并或(huo)因主管(guan)(guan)部(bu)門改(gai)變,應當在主管(guan)(guan)部(bu)門或(huo)者(zhe)審批機關(guan)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ji)主管(guan)(guan)機關(guan)申請(qing)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ji)。
第六十(shi)七條(tiao)【公(gong)(gong)證(zheng)(zheng)(zheng)(zheng)認證(zheng)(zheng)(zheng)(zheng)】 外國(guo)投資(zi)者(zhe)在中(zhong)國(guo)境內設立外商投資(zi)企業,其主體(ti)資(zi)格證(zheng)(zheng)(zheng)(zheng)明(ming)或(huo)者(zhe)身份證(zheng)(zheng)(zheng)(zheng)明(ming)應(ying)當經所在國(guo)家(jia)公(gong)(gong)證(zheng)(zheng)(zheng)(zheng)機關公(gong)(gong)證(zheng)(zheng)(zheng)(zheng)并經中(zhong)國(guo)駐該國(guo)使(領)館(guan)認證(zheng)(zheng)(zheng)(zheng)。中(zhong)國(guo)與有關國(guo)家(jia)締結或(huo)者(zhe)共同參加的(de)國(guo)際條(tiao)約對認證(zheng)(zheng)(zheng)(zheng)另有規(gui)定的(de)除外。
第六十八條【外(wai)文(wen)材(cai)料(liao)翻譯】 申請市場主體(ti)登記(ji)注冊或辦(ban)理其(qi)他有關事宜(yi),應當(dang)(dang)使用中文(wen)。依(yi)照《條例》、本實施(shi)細則提交的(de)各種證明材(cai)料(liao)是外(wai)文(wen)的(de),應當(dang)(dang)附有中文(wen)譯本,未(wei)附送(song)的(de),視為(wei)未(wei)提交。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九條【定義】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名稱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歇業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等文件,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形成的文件。
市場主體登(deng)記電子檔案與(yu)傳(chuan)統載體檔案具(ju)有同等(deng)法律(lv)效(xiao)力。
第七十條【管(guan)(guan)理原則】 市(shi)場主體登記管(guan)(guan)理檔(dang)案應(ying)當按(an)照(zhao)“誰(shui)登記管(guan)(guan)理、誰(shui)負(fu)責立檔(dang)”的原則,“一戶一檔(dang)”建檔(dang)立卷(juan)。檔(dang)案材料應(ying)基本(ben)按(an)照(zhao)形(xing)成的時間順序(xu)排列,進行(xing)科學分(fen)類(lei)、有序(xu)管(guan)(guan)理。
第(di)七十一條【管(guan)理要求】 登記(ji)機關應當在(zai)市場(chang)主體登記(ji)、監(jian)管(guan)相關事(shi)項辦(ban)理完(wan)結后及時(shi)(shi)、完(wan)整、準確地完(wan)成收集、整理、成卷(juan)、歸(gui)檔(dang)等(deng)工作(zuo),按規定將歸(gui)檔(dang)文件(jian)向市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門(men)檔(dang)案管(guan)理機構移(yi)交,移(yi)交時(shi)(shi)須確保文件(jian)齊全,圖(tu)文字跡清晰,格式(shi)標準統(tong)一,并辦(ban)理必要移(yi)交手續。
第(di)七十二條【檔案遷移】 在市場主(zhu)(zhu)體經營活動期間,其登(deng)記管理檔案須妥善保管。市場主(zhu)(zhu)體遷移時(shi)應由所在地登(deng)記機關(guan)(guan)負責(ze)將所有登(deng)記檔案移交遷入(ru)地登(deng)記機關(guan)(guan)管理。檔案遷出、遷入(ru)應記錄備案。
第七十三條【檔案查詢】 市場監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提供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查詢服務。公眾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查詢,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憑公函及查詢人員有效證件;
(二)市場主體查詢其登記檔案,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及查詢人員有效證件;
(三)律師出示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承諾書,可以查詢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市場主體登記檔案;
檔案內容涉(she)(she)及(ji)國家(jia)秘密、商(shang)業秘密、個(ge)人信(xin)息和隱私的,按(an)照(zhao)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和規(gui)定(ding)辦理(li)。登記機關(guan)內部審批文(wen)件,在辦理(li)涉(she)(she)及(ji)登記機關(guan)案件時(shi)方可查(cha)閱。
第七(qi)十(shi)四條【檔案(an)(an)(an)(an)系統(tong)建設】 鼓勵(li)市(shi)場監管部門(men)檔案(an)(an)(an)(an)管理機(ji)構推動(dong)登(deng)記(ji)檔案(an)(an)(an)(an)的(de)(de)電子化、影像化,建立檔案(an)(an)(an)(an)查(cha)(cha)詢系統(tong),對符合條件的(de)(de)申請(qing)人提供(gong)便利、安(an)全、經濟(ji)的(de)(de)查(cha)(cha)詢服務。有(you)影像化檔案(an)(an)(an)(an)的(de)(de),原則上(shang)不提供(gong)傳統(tong)載(zai)體(ti)檔案(an)(an)(an)(an)的(de)(de)查(cha)(cha)詢。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監管職責】 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市場主體按照規定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
(二)監督市場主體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市場主體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及其他應當自行公示的信息;
(四)監督市場主體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
(五)監督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是否存在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等行為。
(六)監督市場主體其(qi)他(ta)違(wei)反(fan)登記管理法(fa)律法(fa)規(gui)的違(wei)法(fa)行為。
第七十六條【年度報告】 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shang)戶可(ke)以(yi)通過國家企業信用(yong)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yi)紙(zhi)質方式向登記機關報(bao)送年度報(bao)告(gao),并可(ke)以(yi)自(zi)主選擇年度報(bao)告(gao)內容是(shi)否(fou)公示。
第七十七條(tiao)【公示信(xin)息】 市(shi)場主體應當(dang)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xin)用信(xin)息公示系統公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e)、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xin)息。
第七(qi)十八(ba)條【分(fen)(fen)類(lei)(lei)監(jian)管(guan)】 登記(ji)機關應(ying)當歸集日常監(jian)管(guan)、執法(fa)中(zhong)的(de)相關信(xin)(xin)息,對市場主體(ti)信(xin)(xin)用風險狀況實施分(fen)(fen)級分(fen)(fen)類(lei)(lei),并根據(ju)分(fen)(fen)級分(fen)(fen)類(lei)(lei)結果實施監(jian)管(guan)。
第七十九(jiu)條【雙隨機監管】 登記機關應當(dang)通過隨機抽取檢查(cha)對象、隨機選(xuan)派(pai)執法(fa)檢查(cha)人員并及(ji)時向社會公開(kai)(kai)監督檢查(cha)結(jie)(jie)果的“雙隨機、一公開(kai)(kai)”抽查(cha)等方式,督促和規范(fan)市場主體按照(zhao)規定(ding)進行登記注冊、公示信息等行為。必要時可(ke)以委(wei)托會計師事(shi)務所、稅(shui)務師事(shi)務所、律師事(shi)務所等專業(ye)機構開(kai)(kai)展(zhan)審計、驗資、咨(zi)詢等相關工作,依法(fa)利用其他政府(fu)部門作出的檢查(cha)、核查(cha)結(jie)(jie)果或(huo)者專業(ye)機構作出的專業(ye)結(jie)(jie)論(lun)。
第八十條【營業執照監管】 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應當通過懸掛、放置等方式,置于其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且清晰可見,不應有任何物品遮擋。
從事電(dian)子商務經營的(de)市場主(zhu)體(ti)應(ying)當在(zai)(zai)其首(shou)頁顯著位(wei)置持續公(gong)示營業執照(zhao)信(xin)息(xi)(xi)或者其鏈接標識。營業執照(zhao)記載的(de)信(xin)息(xi)(xi)發生變更時,市場主(zhu)體(ti)應(ying)當在(zai)(zai)10個工作日內完(wan)成對應(ying)信(xin)息(xi)(xi)的(de)更新(xin)公(gong)示。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shi)一條【年報(bao)處罰】 市場(chang)主體(ti)未(wei)按規定公(gong)示或(huo)者報(bao)送年度(du)報(bao)告的,由登記機關(guan)列入經(jing)營異常(chang)名錄,可(ke)以并處1000元以下(xia)罰款。
第八十二條【無照處(chu)(chu)罰】 未經(jing)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jing)營項目經(jing)營活動(dong)的,由登記機關(guan)(guan)責令(ling)改正,沒(mei)收(shou)違法所得;拒不(bu)改正的,處(chu)(chu)1萬(wan)元以上10萬(wan)元以下的罰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依法責令(ling)關(guan)(guan)閉停業,并(bing)處(chu)(chu)10萬(wan)元以上50萬(wan)元以下的罰款(kuan)。
第八十(shi)三條【無證處罰(fa)】 未經(jing)設(she)立登記從(cong)事許可經(jing)營項目經(jing)營活動(dong)或未依法(fa)取(qu)得許可從(cong)事經(jing)營活動(dong)的(de)(de),由法(fa)律、法(fa)規(gui)、國(guo)務院決定規(gui)定的(de)(de)部(bu)門予以(yi)查(cha)處;法(fa)律、法(fa)規(gui)、國(guo)務院決定沒有規(gui)定或者規(gui)定不明確的(de)(de),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de)(de)部(bu)門予以(yi)查(cha)處。
第八十四條【虛假登記處罰】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因虛假市(shi)場(chang)(chang)(chang)主體(ti)(ti)(ti)登(deng)記被(bei)撤(che)銷的市(shi)場(chang)(chang)(chang)主體(ti)(ti)(ti),其直接責任人(ren)自市(shi)場(chang)(chang)(chang)主體(ti)(ti)(ti)登(deng)記被(bei)撤(che)銷之日(ri)起3年內(nei)不得再次(ci)申請市(shi)場(chang)(chang)(chang)主體(ti)(ti)(ti)登(deng)記。登(deng)記機(ji)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ye)信用信息(xi)公(gong)示(shi)系統予(yu)以公(gong)示(shi)。
第(di)八十(shi)五(wu)條(tiao)【中(zhong)介機(ji)構違法處(chu)罰】 違反《條(tiao)例》第(di)十(shi)八條(tiao)的(de)(de)規定(ding),受委托代為(wei)辦理主體登記申請(qing)的(de)(de)自(zi)然(ran)人、法人或(huo)(huo)非法人組織,應知或(huo)(huo)者(zhe)明知信息或(huo)(huo)者(zhe)材料虛假(jia)仍代為(wei)提交,或(huo)(huo)者(zhe)協助(zhu)采取(qu)其他欺(qi)詐手(shou)段(duan)隱瞞重(zhong)要事實(shi)的(de)(de),由登記機(ji)關(guan)沒(mei)收違法所(suo)得,并處(chu)5000元(yuan)(yuan)以(yi)上3萬元(yuan)(yuan)以(yi)下的(de)(de)罰款。
第八(ba)十六條【民(min)事責任】 因(yin)提供虛假(jia)信息或(huo)(huo)者(zhe)材料,或(huo)(huo)者(zhe)采取其他欺詐手段(duan)隱(yin)瞞(man)重(zhong)要事實而導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或(huo)(huo)者(zhe)損(sun)失的直(zhi)接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sun)失賠償(chang)責任。
第八十七條【虛假出資處罰】 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市場主體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實行(xing)注冊(ce)資(zi)本(ben)實繳(jiao)登(deng)記制的(de)市場主體(ti)的(de)發起(qi)人、股(gu)東虛假(jia)出資(zi),未交付(fu)或者未按期交付(fu)作為出資(zi)的(de)貨幣(bi)或者非貨幣(bi)財(cai)產的(de),或者在市場主體(ti)成立后(hou)抽逃出資(zi)的(de),由登(deng)記機關責令改正,處虛假(jia)出資(zi)金額(e)5%以上15%以下的(de)罰款。
第八(ba)十(shi)八(ba)條【變更登(deng)記(ji)處罰(fa)】 市場(chang)主體未(wei)按規定辦理變更登(deng)記(ji)的(de),由登(deng)記(ji)機關責令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de),處1萬元(yuan)以上10萬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情節嚴(yan)重的(de),吊(diao)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九(jiu)【備(bei)案處罰】 市場主(zhu)體未依(yi)照本《條例》辦(ban)理備(bei)案的(de),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處5萬元以下的(de)罰款。
第九十條【營業執照處罰】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
市場(chang)主體(ti)偽造、涂改、出(chu)(chu)租、出(chu)(chu)借(jie)、轉讓營(ying)業(ye)執(zhi)照的(de)(de),由登記(ji)機(ji)關沒收違法所得(de),處10萬(wan)元(yuan)以下的(de)(de)罰款;情節嚴(yan)重的(de)(de),處10萬(wan)元(yuan)以上(shang)50萬(wan)元(yuan)以下的(de)(de)罰款,吊(diao)銷營(ying)業(ye)執(zhi)照。
第九十一條【其他條款】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登記機(ji)關(guan)確定罰款幅度時(shi),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ti)的(de)類(lei)型、規模、違法(fa)情節等因素;情節輕(qing)微并及(ji)時(shi)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de),登記機(ji)關(guan)可以不(bu)予(yu)行政處罰。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九十二(er)條【信息共享(xiang)與部門協同】 人民法院(yuan)(yuan)辦(ban)理案件需要登記機關協助(zhu)(zhu)執(zhi)(zhi)行(xing)(xing)的(de),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yuan)(yuan)的(de)生效法律(lv)文書和協助(zhu)(zhu)執(zhi)(zhi)行(xing)(xing)通知書辦(ban)理協助(zhu)(zhu)執(zhi)(zhi)行(xing)(xing)事(shi)項(xiang)。人民法院(yuan)(yuan)要求協助(zhu)(zhu)執(zhi)(zhi)行(xing)(xing)的(de)事(shi)項(xiang),應當屬于(yu)登記機關的(de)法定(ding)職(zhi)權范圍。
第(di)(di)(di)九(jiu)十三條【實(shi)施(shi)(shi)日(ri)(ri)(ri)期】 本(ben)細則自(zi)2022年(nian)(nian)(nian)3月(yue)1日(ri)(ri)(ri)起施(shi)(shi)行(xing)(xing)(xing)。1988年(nian)(nian)(nian)11月(yue)3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局(ju)(ju)令第(di)(di)(di)1號(hao)公布(bu)(bu)、2019年(nian)(nian)(nian)8月(yue)8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市(shi)場(chang)監督(du)(du)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14號(hao)修(xiu)訂(ding)的(de)《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guo)(guo)企(qi)(qi)業(ye)法(fa)人(ren)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條例施(shi)(shi)行(xing)(xing)(xing)細則》,2000年(nian)(nian)(nian)1月(yue)13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局(ju)(ju)令第(di)(di)(di)94號(hao)公布(bu)(bu)、2019年(nian)(nian)(nian)8月(yue)8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市(shi)場(chang)監督(du)(du)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14號(hao)修(xiu)訂(ding)的(de)《個(ge)人(ren)獨資企(qi)(qi)業(ye)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辦(ban)(ban)法(fa)》,2011年(nian)(nian)(nian)9月(yue)30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56號(hao)公布(bu)(bu)、2019年(nian)(nian)(nian)8月(yue)8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市(shi)場(chang)監督(du)(du)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14號(hao)修(xiu)訂(ding)的(de)《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戶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辦(ban)(ban)法(fa)》,2008年(nian)(nian)(nian)12月(yue)31日(ri)(ri)(ri)發(fa)布(bu)(bu)的(de)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38號(hao)《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戶名稱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辦(ban)(ban)法(fa)》,2014年(nian)(nian)(nian)2月(yue)20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64號(hao)公布(bu)(bu)的(de)《公司注(zhu)冊(ce)資本(ben)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規定》,2015年(nian)(nian)(nian)8月(yue)27日(ri)(ri)(ri)國(guo)(guo)(guo)家(jia)(jia)(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總(zong)局(ju)(ju)令第(di)(di)(di)76號(hao)公布(bu)(bu)的(de)《企(qi)(qi)業(ye)經營范圍登記(ji)管(guan)理(li)(li)(li)(li)(li)(li)(li)(li)規定》等(deng)6部行(xing)(xing)(xing)政(zheng)(zheng)規章(zhang)同時廢止。
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guan)理(li)條例實(shi)施細(xi)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背景情況
2021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整合了已出臺的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市場主體登記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好《條例》,需要制定一部配套行政規章,與條例同步實施,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落實。2021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牽頭,正式啟動了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形成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
二、制訂思路和主要任務
實施細則制訂的思路與《條例》保持一致,境內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規定全部整合納入實施細則,制定一部涵蓋登記事項、登記規范、登記程序、證照管理、檔案管理、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于一體的行政規章,以便群眾高效便捷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高市場監管效能,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實施細則制訂主要任務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例如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條例》只做了制度性設計,需要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具體要求,不僅有利于社會公眾快捷簡便地辦理登記注冊事宜,而且也有利于登記機關更好地依法行政。
二是承接好廢止的行政法規、規章內容,確保登記注冊工作所需依據沒有遺漏。《條例》2022年3月1日實施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5部行政法規將同時廢止。對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配套規章,也考慮通過實施細則予以廢止。為全部承接上述行政法規、規章的內容,例如,注資資本、登記管轄、法定代表人登記等,實施細則都需要予以規定。
三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電子登記、簡易注銷、歇業備案和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等相關制度創新的具體內容,同時進一步減材料、減環節,不再要求提交營業執照、公示系統公告信息等市場監管部門自身出具或能夠查詢的證明材料,取消登記程序受理環節。規定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無照無證查處責任,進一步明晰權利義務、厘清職責邊界,規范管理行為。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目前,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歇業備案、登記規范、檔案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11章、93條。主要內容有:
(一)部門職責和登記管轄。在《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主管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注冊工作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加強登記管理系統建設、歸集登記管理信息等。為便利群眾辦事創業,登記管轄方面將國家和省級登記管理權下放,主要由縣級登記機關行使。(第1章總則)
(二)登記備案事項和具體要求。一是為便于各類市場主體準確把握自身登記備案事項的全部內容,實施細則針對不同主體類型全面列舉了登記備案的具體事項。二是對主要登記備案事項作出了具體說明,包括名稱、主體類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范圍規范化、注冊資本(出資額)、出資幣種等。三是對登記注冊涉及的公司股權出資或債轉股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便于登記操作。(第2章)。
(三)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在規定各類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內容,堅持“宜分則分、宜合則合”的原則,對上述登記所需材料及辦理要求作出規定。在登記材料上,取消了對營業執照、網上公告、分公司注銷等證明材料。在登記環節上,取消了普通注銷關于清算組備案的要求。在登記類型上,首次將簡易注銷登記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各類市場主體,并明確了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具體情形。根據實踐需求,明確了代位注銷的具體情形和代位注銷的主體。(第3、4、5章)
(四)歇業制度。在條例規定的制度框架內,對歇業條件、備案及公示、提交材料、歇業期間義務、歇業期間文書送達、視為歇業終止情形等。考慮到歇業制度的立法本意,具體程序既不宜過寬以防止發生風險,也不宜過嚴限制制度生命力。(第6章)
(五)登記規范。一是在登記注冊形式審查要求和登記確認屬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形式審查的內容,規定了準予登記、不能當場登記、不予登記的具體情形。二是進一步優化登記程序,考慮受理與登記確認已經基本合一,實施細則取消了受理環節,增加實名驗證、電子簽名等內容。三是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主體資格證明要求公證認證,對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翻譯。(第7章)
(六)檔案管理查詢。全面規定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的定義、管理原則、管理要求、信息化管理、檔案遷移、檔案查詢等內容。需要指出的,考慮到登記機關包括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局等多個部門,為保持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的完整性,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保管檔案。同時,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檔案查詢的具體規定。(第8章)
(七)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一是規定登記機關的監管職責、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包括分類監管、雙隨機監管、營業執照監管等。二是規定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法律責任。三是對市場主體無照無證經營、虛假登記、虛假出資處罰及未按規定年報、變更登記(備案)、展示營業執照等行為,按照“放管并重”原則,分別明確了處罰內容。(第9、10章)
日期:2021-9-4 10:27:1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tu)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