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3-10-30 13:54:42 司(si)法部網站
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che)落實(shi)(shi)《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法(fa)(fa)律(lv)援助(zhu)法(fa)(fa)》,加強對(dui)法(fa)(fa)律(lv)援助(zhu)工作(zuo)的指導監督,切實(shi)(shi)維護受援人合法(fa)(fa)權益(yi),司法(fa)(fa)部(bu)研究起草(cao)了《法(fa)(fa)律(lv)援助(zhu)投訴處理辦法(fa)(fa)(征求意(yi)見(jian)稿)》,現向社會公(gong)開征求意(yi)見(jian)。公(gong)眾可(ke)以(yi)通過以(yi)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yi)見(jian):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政府信息公(gong)開(kai)”欄(lan)目(mu)項下“法(fa)定(ding)主動公(gong)開(kai)內容(rong)”中的“通(tong)知公(gong)告”欄(lan)目(mu)查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fbfy@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ming)“法律援助投訴處理(li)辦法征(zheng)求(qiu)意(yi)見”字樣。
3.通過(guo)信函方式寄(ji)至:北京市東城區土兒(er)胡同(tong)1號院(司法(fa)部公共法(fa)律服務管理局),郵(you)編10001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法(fa)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fa)征(zheng)求意見”字樣。
意見(jian)反饋截(jie)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1.《法(fa)律(lv)援(yuan)助投訴處理(li)辦法(fa)(征求意見稿)》
2.關于(yu)《法律援助投訴處(chu)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shuo)明
司法部
2023年10月(yue)25日
附件1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監督,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受援人。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
第四條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guan)應當向社會公示法律援助(zhu)投訴(su)地(di)址(zhi)、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ji)投訴(su)事(shi)項范圍、投訴(su)處(chu)理程序等信息,并指(zhi)定專人(ren)負責(ze)投訴(su)接待和處(chu)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與受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法律援助機構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人員未能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法律援助人員未按照規定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
(五)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
(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投訴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投訴,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說明投訴事項、請求、事實、理由。
采用書面形式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前款規定的相關信息,并由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按指印。
第八條 投訴人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九條 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供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投訴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需要補充提供的信息。投訴人經告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補充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五)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依法處理,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通過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的,或者已被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投訴人僅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果有異議的;
(四)投訴事項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后,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受援(yuan)(yuan)人僅對法(fa)律援(yuan)(yuan)助(zhu)機構(gou)不予法(fa)律援(yuan)(yuan)助(zhu)、終止法(fa)律援(yuan)(yuan)助(zhu)的決定提出(chu)異(yi)(yi)議(yi)(yi)的,按照異(yi)(yi)議(yi)(yi)審查有關(guan)規定處理。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相關律師協會等單位進行調查。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實地調查,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或者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不能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有關情況。
調查人員應當對被投訴人及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應當保存復印件,并由被投訴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在復印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與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投訴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有權申請回避。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涂改、毀損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可以終止調查程序,將終止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等處理;
(三)被投訴的法律援助人員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的,移交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業懲戒;
(四)被投訴人具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并責令被投訴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五)具有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違法違紀的情形和干部管理權限,由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六)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四十五日內辦結;投訴事項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結果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獲得法律救濟。
第二十五條 司法(fa)行(xing)政機(ji)關應當建(jian)立投訴(su)處理檔案,一事一卷。歸檔材料(liao)(liao)包括投訴(su)登記、受理決定(ding)、調查材料(liao)(liao)、處理決定(ding)或(huo)者處理意見等。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執行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
第二十七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現有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指導其改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改正情況。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對(dui)于(yu)涉及(ji)(ji)重大(da)違法(fa)違規(gui)行為的投訴處理決(jue)定,應當及(ji)(ji)時報告上(shang)一(yi)級司法(fa)行政(zheng)機(ji)關(guan)。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提出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發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司發通〔2013〕161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3-10-30 13:54:4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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