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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勞動部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答問 //cciia.org.cn 2004-11-14 15:07:10
新華網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田雨)2004年11月1日國務院第423號令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記者日前就《條例》的有關情況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和勞動保障部部長鄭斯林。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為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動保障制度,我國于1993年開始建立勞動監察制度。1994年勞動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推進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開展。多年的實踐證明,勞動保障監察對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于求,一些用人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些地區甚至相當嚴重。為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進一步系統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立法的形式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制止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更好地貫徹實施。二是進一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通過法規形式,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的規范,以便有效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監察對象和事項不夠明確,監察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不夠具體,監察程序不夠規范,行政處罰缺乏具體標準等問題,推進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樹立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三是通過對勞動保障方面違法行為的制裁,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問:《條例》頒布的意義是什么?
答:《條例》的頒布,是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邁出的重要一步,標志著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對于推動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條例》的頒布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特別是近年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比較突出的問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條例》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的頒布是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群眾在勞動保障方面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不久前,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要求。《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原則、主體、內容、程序及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并對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執法職權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則,確保勞動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并得到有效監督。三是,《條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工時制度、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相繼出臺,在勞動保障領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須有強有力的監察執法保障,確保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實施效果。《條例》是勞動保障執法方面的專門法規,是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條例》豐富了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內容,是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四是,《條例》的實施將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監察執法是勞動保障部門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手段之一。通過監察執法檢查和法律宣傳,能夠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案件的發生,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從而也促進了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該《條例》共分5章36條,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范圍、職責義務、監察事項、案件管轄、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條例》適用范圍。根據目前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對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規定,《條例》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同時,根據目前醫療保險等一些社會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進行監督檢查。另外,針對當前突出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規定,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二是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主體和監察員資格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條例》同時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三是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履行的四項職責和監察員的義務,以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遵守勞動標準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規定情況等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四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條例》第一是原則確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第二是具體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在調查、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辦案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完成;第四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銜接方式,即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予以賠償雙方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和訴訟的規定辦理。
五是具體規定了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條例》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欠繳社會保險費,以及不履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義務的情形,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情形,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在保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條例》的宗旨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在具體條文中體現的較為突出。主要規定了以下一些具體措施:
一是完善舉報投訴制度,《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還要給予獎勵。《條例》同時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通過上述舉報投訴制度有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是《條例》規定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的各項措施,如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等。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時,要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是《條例》規定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查處期限,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高效快捷地查處違法行為,及時保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是《條例》明確規定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法律責任,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實施行政處罰,制止、懲罰和預防各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問:《條例》的頒布會不會對用人單位經營發展有不利影響,您認為這種擔心有必要嗎?
答: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首先,《條例》規定對違法的用人單位采取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措施,實際上是為守法經營的廣大用人單位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就是要對用人單位分類管理,對守法誠信單位給予鼓勵,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社會責任,促進其依法進行勞動管理,守法經營,這樣只能對提高其競爭力有益。其次,《條例》的一些規定體現了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對用人單位的權利保障,如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后,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此外,《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行為的規范和對監察員的義務、紀律、回避等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權益的保障。我們相信,隨著《條例》的貫徹實施,將會為守法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問:《條例》在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方面有何規定?
答:《條例》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和內容。包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守法情況,受理舉報、投訴和糾正、查處違法行為等職責,以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工資、遵守休息休假規定等事項實施監察的內容。
二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員的任職資格、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回避制度以及違法違紀的法律責任。
三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條例》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度、監察方式、監察權限、監察具體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責任制度。《條例》根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明確了對各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問:《條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什么要求?
答: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關系到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該項工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需要政府堅強領導和支持,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因此,貫徹落實《條例》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編制、財政、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確保《條例》規定實施到位。
問:如何貫徹實施好這一《條例》?
答:《條例》是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法規,因其關系到有效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備受社會各方面的關注。《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貫徹實施《條例》,主要應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時廣泛宣傳,深入向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及社會各界進行宣傳,擴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全社會的認知度。要把《條例》的宣傳與普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結合起來,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法治環境。二是抓緊做好《條例》實施的各項具體工作。勞動保障部要制定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定等配套規章,并對以前的規定進行清理,各地也要做好地方法規、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三是勞動保障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協調有關部門支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及經費保障。五是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及新聞媒體的法律監督作用,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的正確引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與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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