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北京8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李國光在會上指出,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全國法院行政審判面臨的新形勢,而出臺的第一部有關人民法院審理與世貿組織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國內法承擔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審查職責,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李國光首先介紹了《規定》的起草情況。他說,對與國際貿易有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確保世貿組織規則在各成員方有效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的承諾,對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的行政行為,應當為受到影響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司法審查的機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國際貿易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人民法院將承擔審理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職責。所謂“司法審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就是指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審判。
李國光指出,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法院已陸續受理一些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行政審判工作已由加入世貿組織前后的“務虛”準備到了“務實”操作的階段,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國內外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這類案件也非常關注。為解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行政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問題,適應法律、行政法規的變化,更好地承擔司法審查職責,初步理清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審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亟需制定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就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出臺的。
李國光還就《規定》的適用范圍、訴權保護、管轄、審查標準、法律適用等主要內容向記者作以闡釋。
關于《規定》的重要意義,李國光指出,《規定》首次明確了我國人民法院承擔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司法審查職責的基本態度,對人民法院適應入世后的新形勢,完善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審理好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推動行政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推進行政法制建設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定》有利于保證世貿組織規則在我國的有效實施;有利于充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我國行政審判發生重大轉折的重要標志。
李國光最后指出,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間不長,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知識初露端倪,人民法院的審判經驗還不足,《規定》解決的主要是當前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最基本的問題。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化和經驗的不斷積累,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以推動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
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李國光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關負責人還針對《規定》回答了記者感興趣的問題。
來自中央和首都數十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了今天的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