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 2001-11-14 )
新華網北京11月13日電第320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并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新華社記者就《條例》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答:長江河道采砂,關系長江河勢穩定,也直接關系到長江防洪和通航安全。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非法采砂,加之缺乏統一的采砂規劃,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采砂行為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執法不嚴,以及多頭管理、權責不清、權利和責任不統一的管理體制,致使亂采濫挖長江河砂現象愈演愈烈,造成局部河勢惡化,并危及堤防,影響河道防洪安全。同時,運砂船只云集江面,占據航道,使水上事故頻頻發生,擾亂了正常的通航秩序,也影響了水上社會治安。因此,制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責任,加大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和建立正常的采砂秩序,是迫切需要的。
問:《條例》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條例》理順了長江河道采砂的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沿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長江航務局負責長江航道管理,長江海事機構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門依法打擊長江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問:《條例》就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問題確定了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
答:在管理制度方面,《條例》規定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和采砂許可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長江采砂規劃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沿江省、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長江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條例》還規定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在管理措施方面,《條例》規定劃定禁采區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對采砂總量實行控制;禁采期要求采砂船只統一停靠;要求采砂作業設立明顯標志;對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對違反《條例》的非法采砂行為,依法給予處罰;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問:《條例》在加大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打擊力度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打擊力度,對無證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內未在指定地點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以及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等情形作出相應處罰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對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對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的,《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撤職、開除的處分。《條例》還規定:凡是不執行已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在長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以及截留、挪用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公布施行后,如何保證《條例》得到嚴格的執行?
答:《條例》公布施行后,為保證《條例》得到嚴格的執行,一是要加強對《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二是要盡快完成《長江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三是要抓緊制定《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管理辦法》;四是嚴肅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非法采砂行為予以嚴厲懲處;五是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并充分發揮群眾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