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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參動員部部長范曉光就《征兵工作條例》修改問題答記者問

          //cciia.org.cn  2001-9-17 21:58:22


          (2001.09.17)

            國務院總理朱镕基、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第316號令,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條例》。總參動員部部長范曉光就這一《條例》的修改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并回答了提問。

            記者:這次對《征兵工作條例》主要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范曉光: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主要對七個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一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兵工作的特點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的工作需要,為加強對征兵工作的組織領導,取消了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間”成立征兵辦公室的時間限定;同時賦予了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和軍區征兵辦公室的職責,明確規定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具體承辦全國的征兵工作,軍區征兵辦公室具體承辦本區域內的征兵工作。二是補充和完善了兵役登記方面的內容,對男性公民參加兵役登記的義務提出了要求,增加了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加強管理的辦法。三是規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方法,特別是對體檢、政審工作的組織實施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四是規定了革命烈士、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五是作出了征集在校大學生的規定,明確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入伍。六是完善了有關懲處方面的內容,明確了執法主體。七是增加了關于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志愿兵的條款,規定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志愿兵工作,由各級征兵辦公室負責。

            記者:這次修改在征兵工作機構方面有哪些變化?

            范曉光:原《征兵工作條例》規定:“征兵期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征兵工作。”從現實情況看,這樣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征兵工作的實際。過去征集兵員,主要是靠征兵期間集中進行。改革開放以來,適齡青年的分散性、流動性明顯增大,掌握和查清適齡青年的政治情況特別是現實表現的難度增加。為了保證兵員質量,各地都加強了平時征兵準備,進行兵役登記,確定預征對象,加強對預征對象的教育、考察和管理,堅持從預征對象中征集新兵,以確保新兵質量。同時,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明確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級征兵辦公室負責,招收志愿兵與征兵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處,這項工作與征兵不是同步進行的,需要另外專門安排時間,由各級征兵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鑒于征兵已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過去那種把征兵作為階段性任務突擊完成的做法,已不適應新形勢下開展征兵工作的需要。因此,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取消了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間”成立征兵辦公室的時間限定;明確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這樣規定,既符合實際情況,又符合國家機關和軍隊編制體制改革的精神。為了理順國家和各級軍區以及地方政府對征兵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關系,考慮到征兵工作是地方與軍隊的共同職責,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對國防部和軍區征兵辦公室的職責也作了明確。

            記者:對兵役登記有何新的規定和要求?

            范曉光:開展兵役登記是兵役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確定公民服兵役能力,做好征兵準備工作,提高兵員質量的重要措施。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對兵役登記的內容作了適當的補充和完善。一是規定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所在單位代為登記。二是規定在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中,擇優選定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三是規定縣、市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同時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也提出了相應要求。這樣規定,比較好地適應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既有利于兵役登記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提高征集兵員的質量,也有利于強化公民的兵役意識和國防觀念,增強他們依法服兵役的自覺性。

            記者:在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方面作了哪些修改?范曉光: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作了一些補充,主要是規范了征兵體檢、政審工作的組織方式,明確規定: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這樣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加強組織領導,保證體檢、政審工作的順利實施。此外,將原《征兵工作條例》規定的個別條件兵的體格復查工作由地區組織進行,改為與其他條件兵一樣,統一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復查。從目前各地醫療水平來看,現在的縣級醫院已完全具備檢查條件,不需要再到地區一級醫院進行復查。這樣規定,既可以充分發揮縣、市征兵辦公室和衛生部門的職能作用,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又有利于領導機關加強對征兵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

            記者:為什么規定對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也可以征集入伍?

            范曉光:為了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祖國統一,根據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我軍要加強質量建設,實行科技強軍,這對兵員的文化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學校招生數量逐年增加,未被錄取的高中畢業生中可以征集的對象相應減少,對征兵工作產生了影響。針對這種情況,為了提高新兵質量特別是文化質量,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條例》增加了“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的條款。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新兵整體素質,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屬于依法可以緩征的對象,強調對這部分青年的征集必須是本人自愿;同時,考慮到在校大學生服現役時沒有修完學業,強調了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這樣規定,既滿足了一部分在校大學生投筆從戎、保衛祖國的夙愿,又充分照顧到了他們的切身利益。

            記者:《征兵工作條例》對退兵問題作了哪些修改?

            范曉光:原《征兵工作條例》規定,新兵入營后經檢疫復查確屬不合格的,作退兵處理,由部隊派干部送回到原征集的縣、市。從實際情況看,這種辦法弊端比較大,每年部隊派人退兵到縣、市,牽扯精力比較大,同時因標準掌握上的差異,容易產生扯皮現象,影響軍政、軍民關系。為解決這個問題,1995年,在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保證新兵質量的意見》中,改革了退兵辦法,規定對不合格新兵,由部隊直接退回到省級兵役機關接收處理。通過實踐表明,這樣改革是可行的,符合工作實際,有利于減少退兵矛盾,有利于部隊建設,體現了對青年本人的高度負責。因此,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確定:部隊對退回的新兵,應當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

            記者: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在懲處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范曉光:修改后的《兵役法》對公民、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兵役法規的行為、處罰措施、執行機關作了明確規定。《征兵工作條例》作為《兵役法》的配套法規,需要與之相銜接、相適應。因此,這次修改《征兵工作條例》,對原條例附則中關于懲處方面的兩個條款作了調整和修改。一是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礙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是對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部隊人員在辦理征兵工作時,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四是對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這樣修改,既與修改后的《兵役法》相銜接,又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增強了《征兵工作條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有利于依法保障征兵工作的順利開展,有效地保證新兵質量。 (來源:《解放軍報》/馬曉春、呂國英、周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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