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華網
解讀"海洋工程"條例(一):防治污染"有法可依"
新華網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李斌)無論是圍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島,或者修建跨海橋梁、鋪設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后都將遵循國務院日前頒布、且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6年8月30日,經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無細化操作法規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復返。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海洋局為此8日舉行發布會發布了這一消息。
《條例》共分八章、59條,包括總則、環境影響評價、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說,作為2000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法規之一,《條例》的出臺是我國強化海洋環境保護、促進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海洋法制建設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近年來,跨海路橋建設、圍(填)海工程、鋪設海底電纜管道、油氣開發、海底采礦、海洋傾倒、航道整治、海上采砂以及建設人工島等各類海洋資源開發工程和海洋空間利用工程越來越多,在給海洋經濟發展帶來活力的同時也造成許多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我國每年新增近400個海洋工程,海洋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王飛說,“特別是一些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開發活動,使局部海域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質量不斷惡化,造成海洋資源的浪費和海洋生態平衡的破壞,這些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不加以解決,勢必影響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條例》在認真總結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海洋環境保護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設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明確了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使貫徹落實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完)
解讀"海洋工程"條例(二):首次明確"海洋工程"范疇
新華網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李斌)隨著《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頒布,我國首次在法律范疇內明確了“海洋工程”的范疇。
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說,此前,由于2000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與海岸工程的界限不明確,許多應該按照海洋工程進行環境管理的建設項目仍然被視為海岸工程進行管理,十分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再加上兩類工程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分別由兩個部門進行,使得管理上出現問題,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且給工程建設單位留下了界限不明的法律空隙,導致了許多違規亂建現象,造成了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
此次制定《條例》,明確了“海洋工程”的法律概念,界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范圍,規定了兩類工程的界限劃分,為海洋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完)
解讀"海洋工程"條例(三):將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
新華網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李斌)隨著土地“閘門”的緊縮,我國沿海一些地區近年來“向大海要地”,越來越多地實施圍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據國務院剛剛頒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我國將“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
同時,我國將“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條例》規定,“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條例》還規定,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目前,沿海地區向大海要地的傾向已經出現。”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說,“在《條例》中,圍填海工程是所有海洋工程中門檻最高的,必須進行嚴格控制,必須舉行聽證會。”(完)
解讀"海洋工程"條例(四):違法罰款最高可超20萬元
新華網北京10月8日電(記者李斌)圍填海、修建人工島、修建跨海橋梁、鋪設海底管道、建設大型海水養殖場……今后,這些海洋工程的建設、運行,如果違反國務院日前頒布、且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被處以最高可能超過20萬元的罰款。
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對一些違規違法行為,《條例》除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等措施外,還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罰款實際上不止20萬元。”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解釋說,根據條例規定,一些違反條例規定、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行為,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這些行為包括: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另外,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按《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這些罰款,都可能超過20萬元。”林山青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