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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讀《勞動合同法》 //cciia.org.cn 2007-7-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讀《勞動合同法》 6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布會,新華網進行現場直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如何解決勞動行政人員瀆職、勞動合同短期化嚴重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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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現場
勞動合同法高度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人員瀆職處罰
[北京青年報記者]:我是北京青年報的記者,我想請問信主任和李主任,審議稿中
新增加了對勞動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我想請問如果以山西黑磚窯事件為例,對那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他們應該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這部法律在執行中是具體怎么實現這個責任的問題呢?謝謝。
[李援]:有關山西黑磚窯的案件,最近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這個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關監管部門對一些違法用工的情況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之所以監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為,在于玩忽職守,在于對這種違法犯罪現象的漠視。所以在常委會審議的時候,針對這種情況,許多委員發表了自己強烈的意見,要求本法對這方面的內容加以規范。現在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勞動合同法的第95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有關的法律已經對這些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有了明確的規定,由于黑磚窯事件的暴露,勞動合同法進一步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
1年后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美國之音記者]:關于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建立,我想問建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事實性的勞動關系法律是否也承認?謝謝。
[李援]: 關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是勞動合同法一個比較重要的規定,也是我們現在確立的中國勞動合同制度方面的一個重要內容。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什么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這一年半的制定過程中,許多人都說,書面勞動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現在看,大概有這樣幾個關系。我們征求意見的時候,聽取了將近20萬條意見中相當一部分人的意見表示,書面勞動合同不能訂立,使他們的勞動權益得不到最終的保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就不清楚。只有口頭的協議,雙方的勞動關系的內容是不確定的,而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時候,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出維護自己權益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們這次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中,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且作為所有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律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夠在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訂立書面勞動時,可以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就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要盡量地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有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謝謝。
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 嚴重影響勞動者的權益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一點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那么勞動者作為相對的弱勢群體,如果他應該拿到的這些錢拿不到的話,有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謝謝。
[李援]: 你剛剛提的問題是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這部勞動合同法中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來簽訂的。因為在貫徹勞動法十幾年的過程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短期化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非常嚴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簽很多次。很多勞動者就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就很難做到和諧、穩定。我們國家和國外相比,勞動合同的短期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國外一些主要的國家,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我們國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占的比例相當低。原因有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簽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該盡到的責任。比如勞動合同終止,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他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短期化的現象是非常嚴重的。這一次解決這個問題是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相聯系的。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盡量訂立期限比較長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解決我們現在存在的一些問題。
要解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個重要的思想觀念應該有所轉變,這個觀念包括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個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能造成勞動者依賴于用人單位,不好好干活。這個觀念實際上影響了我們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次勞動合同法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時現在也出現了一種情況,也說明企業是需要比較長期的用工的,這種情況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勞動關系的長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簽、一年一簽,這個工人用了10年,可以簽10次合同,這就說明他可以簽一個長期的合同來替代這些短期的合同。
信春鷹:勞動合同法不會增加合法企業用工成本
[中國日報記者]:這個問題是關于外資的。因為我們發現社會普遍認為,勞動合同法制定的
過程是一個勞資雙方博弈的過程,來自商會和外資企業有一些不同的聲音,認為這部法可能會導致用工成本提高,還會影響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我想問,在制定的過程中,人大怎樣看待這些不同的意見,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吸收外資的關系是怎么處理的?謝謝。
[信春鷹]: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你剛才說是一個博弈的過程,我認為這個過程更應該是不同意見表達,最后形成一個共同意志的過程。在一年多的審議時間里,我們確實是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大量的意見。剛才你提到資方,特別是一些跨國企業,他們確實通過不同的渠道向我們轉達他們的擔心。作為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我們也參加了他們參加的一些研討會,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企業方原來擔心的是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會提高企業的勞動成本,那么我們實際上在整個法律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我們都是一再地闡述和堅持這樣的一個道理,即如果你是一個守法的企業,這部法律不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如果這個企業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利的企業,那么它的勞動成本將大大地增加。制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來我國的勞動領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勞動者的權益被侵犯,而且沒有救濟渠道。作為社會法,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宗旨就是要矯正這個問題。至于說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會不會影響外國企業在中國的投資,我個人認為是不會的,因為一個企業最終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國家,一個違法的企業,不尊重勞動者的企業,壽命和利潤都是不會持久的。我相信很多企業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他們對于我們現在修改的情況也是滿意的。
李援:“職業危害防護”已寫入了勞動合同法
[人民
日報記者]:勞動合同法經過四次審議,今天高票表決通過。這部被全體勞動者和企業界期待的法律,一直以來備受眾人矚目。我的問題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是否明確要求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與現在的勞動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嗎?勞動合同法與現在正在審議的就業促進法又是什么關系?謝謝。
[李援]:下面,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這個必備條款里的第(八)項規定,“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審議的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這個草案曾經在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應該向勞動者告知有關勞動的情況。一些單位說僅僅寫“用人單位告知”還不行,還應該寫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所以我們接受了這個意見,并把“職業危害防護”這項內容寫入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至于說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系,這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是一部比較綜合性的法律,它分別規定了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工資、社會保障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這幾個大的問題的原則性規定,而且它的規定主要是一些有關勞動關系基礎性的問題。勞動法在勞動合同這一章中確立了我國的勞動合同的制度,經過十幾年的實踐以后,現在我們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完善,加以細化,針對現在存在的問題加以規范。
無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成本大的重要原因
[新京
報記者]:我有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現在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是比較高的,這次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一條規定,就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如果不處理或者推托怎么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一個委員建議現在的勞動糾紛有一個程序就是申請仲裁,這就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是不是可以規定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在法律中沒有規定。信主任剛剛提到,對這部法律的執行,我們會面臨很多執行的問題,您說要加大對執行的監督,我想知道我們具體會采取什么措施?謝謝。
[信春鷹]:我先談一下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問題。我們國家制定這樣一部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是解決勞動者怎樣維權,他們的權利怎樣更明確,主要是解決這些問題。勞動者維權成本大,現在大家都有共識,問題是我們怎么樣把這個成本減下來。成本減下來,我們實際上對勞動關系從頭到尾作了詳細的分析,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是維權成本大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你出現糾紛的時候,你沒有證據主張你自己的權力。近年來,我們目睹或者耳聞了一些非常極端的案子,比如勞動者為了幾千塊錢,為了幾個月的工資無法討到,無法證明,最后釀成刑事案件。這種悲劇我們希望盡量不要再發生。在減少維權成本的方面,勞動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一個是要求有書面勞動合同,在有糾紛的時候,大家就有一個東西可以主張、可以舉證,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在我們這部法律當中對于勞動監察部門的責任,實際上是有非常突出的強化,特別是在常委會期間出現了黑磚窯的事件,以及大家對這個事件的討論。由于有這樣一個事件,我們在本法第88條、第95條都作了充分的規定,是一個回應性的規定,這就要求執法部門、監察部門必須要履行他們的職責,如果不履行職責,他們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你提到仲裁或者是訴訟的問題,我們即將要制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處理的辦法,也是一個即將要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你說到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看到救濟的途徑,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實體法律,它不規定程序,關于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將會有其他的法律進行規定。謝謝!
勞動爭議賠償限制會隨著經濟發展變化
[勞動部《職業》雜志記者]:我想問一下,去年在北京市有一個勞動爭議賠償案,當時勞動者獲得了120萬元的高額賠償。迄今為止,這也是北京市賠償最高的勞動爭議案,第47條有一個關于封頂的賠償限制,可能有人就會說,這條對于很多高收入者的保護不是太有利。我想問一下立法原意和目的是什么?
[李援]:經濟補償是我們這次立法過程中,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關于經濟補償,本法規定了標準,原來在制定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標準面對的是各種類型的,全國各個地方的情況比較復雜,是不是本法不作規定,然后將來等到實施時由國務院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來作具體的規定。后來經過審議過程中委員們的意見,認為本法作出經濟補償的標準是非常必要的。我們在制定這個標準時遵循了幾個原則:第一個原則,考慮到我們從實施勞動法十幾年以來的實際做法。因為這部法頒布實施以后,要和以前的做法相互銜接,所以第一個充分考慮了現行做法。第二個原則,結合考慮我國這十幾年來,特別是2000年以來,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實際情況是發展的水平和階段。第三個原則,我們考慮了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和方法。經濟補償是什么呢?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是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時候,有一段時間他在沒有工作、尋找工作、失業期間需要獲得一些物質的幫助,他的基本生活能夠得以保證。在這塊保證基本生活的所謂的物質是由兩部組成的,一部分是失業保險,另一部分就是企業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這在世界上是通例的,根據每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的標準和失業保險的水平。
這次勞動合同法把經濟補償的標準確定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經濟補償為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6個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資,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現在有一些高端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當高的,與低端勞動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勞動者按這個標準,按他的工作年限,要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話,企業的負擔很大。所以,按照國際上的一些通例,對這種情況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額的封頂規定。我們規定對高端的勞動者有兩個杠杠來限制:第一,月工資不得超過本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如果超過了三倍,就按照三倍來發。大家都知道,上個月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2006年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年平均工資是36097元錢。按照年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就是3000元錢,按三倍來說就是9000元錢。如果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的工作年限就要支付9000元錢。這個高限如果完全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的話,也是相當高的。所以對高端的勞動者又限制了第二個限額,即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過12個月,最多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是12個月,每月支付9000元錢,最多也就支付給他108000元錢。隨著經濟發展,按照這個水平,可能明年支付給高端勞動者的補償,按照北京市可能就要提高。經過征求意見,大家認為,對高端、高收入勞動者作這樣的限制是合適的,大家同意作這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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