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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讀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cciia.org.cn 2007-9-10 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讀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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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是讓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并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是一種恢復性司法。
◇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互動和協作的關系,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共同促進的作業。法院和當事人之間以及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援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有效;調判相宜,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訴訟理念、制度設計到主體行為的規范,以至訴訟的結果,都要考慮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代表一種新型的正義觀,它體現了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性平等和當事人的真實自由,充分兼顧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在剛剛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通過適當行使釋明權來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的不足,真正從實質上解決社會糾紛,防止讓法庭變成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要讓每一個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親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溫暖。
在今年1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肖揚院長曾首次提出了“和諧訴訟模式”這一個全新的概念。他指出:“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在當今民事訴訟領域,過于強調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僅使法官不堪重負,而且影響審判機關的中立形象,而過于強調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容易出現訴訟遲延和訴訟成本增加以至實體不公等缺陷。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新的戰略目標下,民事訴訟朝著和諧的訴訟模式邁進,大力倡導和諧司法,無疑將成為新時期民事審判的重要特征。”
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讀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記者:請介紹一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提出的背景。
黃松有:和諧訴訟模式,是站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歷史起點上提出的一個嶄新命題。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確保新時期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需要,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面臨許多新矛盾新課題。尤其是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訴訟案件的方式進入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對現行的訴訟模式進行必要的變革和調整,全面、系統地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和訴訟制度,以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在全社會實現司法正義。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正是在這一社會背景下提出的。
記者:從世界范圍來看,訴訟模式主要有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種類型。這兩種訴訟模式各有什么弊端?
黃松有: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當今世界國家訴訟模式的兩大基本類型。這兩種訴訟模式對于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條件和司法觀念的發展變化,這兩種訴訟模式在實踐中難以充分滿足現代社會妥當解決社會糾紛的需要。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將訴訟活動的主導權完全賦予雙方當事人,法官只是消極、被動的裁判者。當事人為了在訴訟過程中贏得對自己有利的裁判結果,往往濫用處分權利,隨意采取拖延的戰略以延緩訴訟程序的進行,通過長時間的訴訟折磨從經濟上拖垮對方。這樣一來,有的訴訟程序比當事人存活的時間還要長,案件的審理期限變得永無休止,裁判結果離案件事實真相也相差甚遠。其結局就是更高的成本、更長的時間、更大的浪費以及更加難以預見的訴訟結果。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追求的是訴訟和程序正義,而忽視了案件的實質正義。這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動搖社會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則走向另一個極端:法官將案件事實的探明權和訴訟程序的控制權完全集中在自己手中,當事人沒有自己獨立的訴訟地位,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支配和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自由處分權利往往得不到應有尊重。這種帶有強烈的權力色彩的家長式訴訟模式,潛伏著權力濫用的危險,往往演變成為踐踏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工具,而不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有效機制。同時,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也不利于揭示案件事實。因為在這種模式中,法官在訴訟資料的調查收集方面具有絕對主導權,雙方當事人盡管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但這僅僅是法院了解案件情況的信息渠道,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探明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約束。因此,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的事實解明是一種壟斷型的探知機制。由于缺乏當事人在事實探知上的競爭,因此,案件事實的揭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的人格品行和職業操守,而不是依靠訴訟程序機制來保障。這難免會出現法院對事實真相的探知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
因此,世界各國近來進行的司法改革,分別對原有的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修補和調整。現在,傳統意義上的這兩大訴訟模式在各國立法上已經很難見到。我們在選擇和重構訴訟模式時,必須對這種變化趨勢保持清醒的認識。
記者:相對于傳統訴訟模式來說,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在哪些方面進行了結構性變革?
黃松有: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是讓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并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是一種恢復性司法。在這一訴訟模式下,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互動和協作的關系,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共同促進的作業。法院和當事人之間以及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援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有效;調判相宜,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訴訟理念、制度設計到主體行為的規范,以至訴訟的結果,都要考慮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代表一種新型的正義觀,它體現了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性平等和當事人的真實自由,充分兼顧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總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擺脫了單純從訴訟程序上解決糾紛的狹隘視野,將司法訴訟作為一項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會福利,著眼于當事人爭議的徹底消解。它是從司法訴訟直接關系社會公正和經濟發展等社會問題出發,實現訴訟程序從對立走向合作、從對抗走向協商的新型糾紛解決機制,是對傳統訴訟理念和訴訟哲學的超越。
記者:我國現行的訴訟模式是一種什么類型的訴訟模式?
黃松有:新中國成立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在社會糾紛解決領域相應地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在立法層面和實際運作中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但是,從訴訟模式的基本屬性來看,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依然屬于職權主義類型。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簡稱“試行法”),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從立法上固定下來。職權主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在證據的收集和提出方面,法院可以依職權獨立地收集證據并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不受當事人雙方陳述的約束和提出的證據范圍的限制;(2)在案件管轄方面,當事人只能依據法律確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自由選擇管轄法院;(3)在訴訟權利的保護方面,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處分權和辯論權受到嚴格限制;(4)在當事人制度方面,法院可以主動通知或追加原告沒有提出訴追的人作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人參加訴訟,訴訟主體由法院而非當事人自行決定;(5)在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結方面,法院具有主動權和決定權。
1991年我國出臺了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試行法”相比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干預被弱化,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處分權得到增強。但是,應當指出的是,我國訴訟模式的這種變化僅僅是一種量的變化,而不是結構性變革。沒有從體制上觸及訴訟模式問題。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狀況。
因此,盡管我國訴訟模式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但是從體制上看,我國目前奉行的仍然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基本上還是沿襲計劃體制下形成的訴訟機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記者: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我國社會主義訴訟制度發展的現實選擇,對此應當如何理解?
黃松有:實現訴訟模式轉型是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優化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能適應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國訴訟模式轉換的基本方向應當是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中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狀況對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有著非同尋常的期待和需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步入關鍵時期,體制創新進入攻堅階段,社會轉型時期中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日漸顯現,由此引發大量新型的、疑難復雜的以及群體性的糾紛涌向法院,其矛盾更加尖銳,利益更加多元,處理不慎將對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造成直接影響。有一組數據可以說明問題:1978年至1982年,全國法院接待處理涉訴群眾來信來訪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國法院共接待處理涉訴群眾來信來訪猛增至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2006年前11個月,全國法院共接待涉訴群眾來信來訪329897件(人)次,涉訴信訪數量一直處在高位運轉狀態。我國訴訟模式改革必須直面中國的這些現實問題,妥善處理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關切,尋求以和諧的方式徹底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記者: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建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應當從哪些方面著手?
黃松有:建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一項宏大的工程,內容復雜,涉及面廣,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積極穩妥地不斷向前推進。
我個人認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從和諧主義訴訟理念出發,重新構建訴訟基本原則體系。確立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的基礎性原則地位,并將其作為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支柱。二是以強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為基礎,形成科學合理的案件事實探明機制。要充分肯定當事人的自治性和主體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護當事人的選擇,讓司法訴訟更多地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充分體現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自主性,讓當事人在案件事實方面擁有最終決定權。建立嚴格的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進一步完善法院對案件事實的釋明規則。三是建立法律觀點開示制度,保障法院和當事人就法律適用問題展開對話與交流。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對法官的法律判斷權施加影響的機會,從而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協同發現案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
記者:在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過程中,為什么需要建立嚴格的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
黃松有: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一項重要制度。之所以需要確立這樣一項制度,主要是因為,由當事人提供裁判所需要的訴訟資料雖然能夠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案件信息的最大化。但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向法院提供訴訟資料,如果完全將這些訴訟資料排除在裁判之外,可能導致不公正的裁判結果。因此,在必要的條件下,法院應當享有調查證據的職權,為當事人提供適當的協助,保障當事人真正平等地享受司法正義。按照職權調查證據制度,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和其他持有證據的人收集調查有關證據,當事人和其他人也有義務接受法官的調查。法院有義務通過調查查明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的真實性。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進行了規定。它從類型上區分了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和依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制度,并嚴格限定了各自的適用條件。在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時,可以考慮吸收這些合理規定,同時進一步規定以下內容:(1)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范圍應當嚴格限制在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之內;(2)有關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不受當事人證據主張的限制;(3)明確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法律效果,如果法院依職權未能收集到有關證據,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記者:釋明制度對建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有什么意義?
黃松有:釋明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作為妥善化解社會糾紛機制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同樣離不開這一制度。釋明制度從內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不明確的事項變得明確起來。一般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主張有不明確的,法官應當促使其加以明確;當事人的聲明有不適當的,法官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不充分時,法官應當要求其補充等。
釋明制度的內容可以分為案件事實的釋明和法律問題的釋明兩個方面。在案件事實的釋明方面,法院不應僅僅接受和利用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也應當督促雙方當事人使自己的陳述完整,以達到澄明案件事實情況的目的,即法院承擔對案件事實釋明的義務。法院在案件事實上的釋明,主要包括有關訴訟請求的釋明、有關事實主張的釋明和有關訴訟證據的釋明等。
法律問題的釋明一般是指,法院如果將當事人未發覺的法律觀點作為判決的基礎時,或者法院所判明的法律觀點與當事人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時,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與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適用、法律關系構成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之所以規定法律問題釋明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法院與當事人就法律觀點存在著認識差異,而不與當事人進行交流和討論,那么當事人就無法提出與法院法律觀點相對應的訴訟資料,當法院依據當事人未曾預料的法律觀點作出裁判時,就會給當事人以意外的打擊。當事人就法律問題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見,進行辯論,既有利于防止突襲裁判,又能使審判獲得正當性。因此,釋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吸收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情緒,促使社會糾紛以平和的方式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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