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形勢嚴峻 新水污染防治法劍指違法成本
解讀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地表水中度污染!松花江、黃河、淮河中度污染!遼河、海河重度污染!全國有近三分之一的監測斷面依然為劣五類水質,失去了生態功能。我國水體污染的形勢已經到了非常嚴峻的地步。
“全國約1/2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甚至出現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現象。”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說。
2月28日,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獲得通過,成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最后一部法律。新法劍指水污染治理的頑疾———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明確責任,加大處罰”成為此次修改的關鍵詞。
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很多污染項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項目,不是監管部門決定的,多半是地方政府決定的。”有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的決策者,把政績留給自己,把污染留給社會,把治理留給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給老百姓。
對此,新法強化了政府的責任。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同時規定,國家施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
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污染物排放監管的重要手段。新法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進一步規范排污口設置,對重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強監測。
新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松花江污染和太湖藍藻事件造成的惡劣影響,至今讓人無法忘記。“保障飲用水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責任。”專家表示。
為了確保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新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二是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新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新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是在飲用水準保護區內實行積極的保護措施。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
“要全城停了水,幾十萬市民的生活多不方便。大過年的,多掃興。這次西江河遭污染那么嚴重,市民用水并沒有大的影響,政府采取的措施很得力。”本月中旬,廣西西江佛山市高明區水廠取水點附近發生污染事件,因措施得當,從停水、處置、到恢復供水歷時僅6個小時,未對居民生活造成大的影響。
新法進一步對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作出規定,減少水污染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二是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三是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加大違法成本完善法律責任
“對一些違法企業來說,現在的處罰力度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懲罰作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新法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罰到違法者不能干、不敢干。”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新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一是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二是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新法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強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新法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是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新法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法特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