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解讀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解讀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釋明
法制網記者 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一司法解釋對于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今天對這一司法解釋作出解讀。
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范圍,涉及到哪些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不會得到法院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意義重大。該問題既是司法實務亟需規定的問題,又是爭論較大的問題。
經過深入研究和反復論證,最高法院在對該問題進行規定時,采納了理論界通行觀點,認為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但對于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于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后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于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義務人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采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二審既是法律審,又是事實審,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續審制更多地體現了對實體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實現訴訟效率。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法院不應任由義務人突破審級限制,不應對當事人基于訴訟時效抗辯權提出的再審申請予以支持;同時,當事人基于其他再審事由獲得支持進入再審后,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隨著認識的深入,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逐漸對該問題達成共識,即“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釋采納了該觀點。
在對本條進行理解時應注意兩點:第一,本條是對給付分期履行債務中的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而非對給付全部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后者當然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本條適用的情形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
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有多種,其中 “提起訴訟”是權利人請求法院這一公權力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公力救濟方式。
在采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明確,因此,訴訟時效應中斷,正因為此,各國立法均將“提起訴訟“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關于在“提起訴訟”的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中斷,存在爭議,分別有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和起訴狀副本送達義務人之日中斷三種觀點。
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于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受理。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規定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斷”,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暫不規定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是司法實務中急需規定的問題,但由于在討論過程中,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決定對該問題暫不予以規定,待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