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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森林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cciia.org.cn 2008-12-8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森林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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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對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進行修訂?
答: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危險性高、處置困難的災害。近年來,在氣候變暖背景下,我國南方地區連續干旱、北方地區暖冬現象明顯,森林火災呈現多發態勢,森林防火形勢非常嚴峻。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林區逐步推進政企、政事分開,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火災預防、撲救等方面的職責。
二是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承包、租賃等已經成為森林經營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義務。
三是近幾年隨著我國應急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應急機制的建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各類應急預案的公布施行,現行條例關于火災撲救的規定也需要進行相應完善。
四是現行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有必要予以完善。
因此,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
問: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中的職責作了哪些完善?
答:實踐證明,強化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實行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是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的重要保證。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進一步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二是完善聯防制度。規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并加強監督檢查。
三是進一步明確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森林防火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五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是依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力。規定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采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七是增加規定火災信息發布權限。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問: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負有重要的責任,對此,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主體和模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林區內其他單位、個人的防火義務。對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并應當按照規定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二是完善護林員制度。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義務。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四是進一步加強野外用火管理。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五是規范林區其他單位、個人的森林防火義務。規定鐵路的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并組織人員進行巡護。
問:處置森林火災具有高度危險性和時效性,為有效撲救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完備的火災撲救制度、措施以及過硬的撲救隊伍作保障,對此,條例作了哪些完善?
答:根據近年來森林火災撲救的實踐并與相關應急法律制度和應急預案相銜接,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進一步規范森林火災報告程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二是增加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的指導原則。規定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并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三是補充、完善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火災地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并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并妥善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治安秩序,加強治安管理;商務、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四是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發揮專業撲救隊伍的作用。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群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武裝警察森林部隊負責執行國家賦予的森林防火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問:為依法懲處違法行為,防范森林火災的發生,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違反有關森林防火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四是為有效遏制和懲處各種違法行為,條例提高了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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