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tfoot id='vpxrl'></tfoot>

    • 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最高法院負責人就規范涉港澳送達司解答記者問

    • <tbody id='vpxrl'></tbody>

       




      最高法院負責人就規范涉港澳送達司解答記者問

      //cciia.org.cn  2009-3-16


      最高法院負責人就規范涉港澳送達司解答記者問
       

      <legend id='vpxrl'><style id='vpxrl'><dir id='vpxrl'><q id='vpxrl'></q></dir></style></legend>
      <i id='vpxrl'><tr id='vpxrl'><dt id='vpxrl'><q id='vpxrl'><span id='vpxrl'><b id='vpxrl'><form id='vpxrl'><ins id='vpxrl'></ins><ul id='vpxrl'></ul><sub id='vpxrl'></sub></form><legend id='vpxrl'></legend><bdo id='vpxrl'><pre id='vpxrl'><center id='vpxrl'></center></pre></bdo></b><th id='vpxrl'></th></span></q></dt></tr></i><div id='vpxrl'><tfoot id='vpxrl'></tfoot><dl id='vpxrl'><fieldset id='vpxrl'></fieldset></dl></div>

          <bdo id='vpxrl'></bdo><ul id='vpxrl'></ul>

        1.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9〕2號文,正式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簡稱《規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該司法解釋制定的背景、目的以及對相關條文內容如何理解等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問:請您談一談《規定》對涉港澳送達的基本規定。

            答:由于涉港澳案件司法文書送達一直缺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均參照適用涉外案件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關于對涉外案件送達。規定了七種送達方式,但對于在我國內地沒有住所的港澳地區的受送達人在我國內地出現時可否向其直接送達,沒有明確規定。現《規定》第三條對此予以了明確,即作為受送達人的港澳地區的自然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內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達。該條規定進一步豐富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可以“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規定》第四條結合審判實踐,對于何為“有權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明確,即“除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外,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有的案件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其訴訟代理人以未明確授權為由,拒絕接受司法文書。《規定》針對此作出規定,可以防止受送達人以此理由拖延訴訟。

            《規定》第五條參照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明確受送達人在我國內地設立有代表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給其代表機構。而對于受送達人在內地的分支機構和業務代辦人,《規定》強調需要經過受送達人授權,人民法院才可以向該分支機構和業務代辦人送達。這是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即向受送達人的代表機構送達不需要受送達人的授權,人民法院即可向其直接送達,而如果是受送達人的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則必須經過其授權,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送達。

            問:對于適用“兩個安排”規定方式送達問題,《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規定》第六條強調了對于《與香港送達安排》和《與澳門送達安排》的適用。上述兩個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澳門特區代表經過協商,分別簽署的,并分別于1998年12月和2001年8月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發布。根據兩個《安排》的規定,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內地法院和澳門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進行。由此,內地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要委托港澳地區法院送達司法文書時,必須通過上級法院進行轉遞,司法實踐中送達的情況往往難以把握,從而使得司法文書送達問題長時間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影響了審理案件的效率。《規定》第七條結合審判實踐,對于如何認定不能通過兩個《安排》規定的方式送達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可以使得人民法院在一個相對確定的時間內對能否適用該種方式送達作出判斷,以便于在這種方式不能送達的情況下及時采取其他送達方式。

            問:《規定》為何將傳真、電子郵件作為一種法定送達方式?

            答:《規定》第八條借鑒《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內容,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即將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確定為一種法定的送達方式。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和國際互聯網業務迅速發展,現代通信方式已不局限于傳統的郵件,通過電子郵件和傳真傳送信息日趨普遍。在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已經認可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在我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人民法院也已具備通過國際互聯網等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條件。當然,該條規定的適用必須慎重,特別是必須確認受送達人已經收悉,例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當事人明確向人民法院予以回復,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問:對于公告送達期限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對住所地在港澳地區的當事人進行公告送達的期限問題,一直以來相關法律缺乏明確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批復、紀要等,存在矛盾的地方,因此導致實踐中混亂情況的出現,有的法院采用涉外案件六個月的期限,有的采用國內案件60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了涉臺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限為三個月,此次《規定》參照了該條的規定,也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即確定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限三個月,這樣與涉臺案件規定的公告送達期限相一致,而且也可以突出涉港澳案件既不同于涉外案件,也不同于國內案件的特性。

            問:為什么要規定可以同時采取多種方式送達?對于留置送達方式的適用是如何考慮的?

            答:為了提高司法文書送達的效率,《規定》第十條規定,除公告送達方式外,可以同時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送達,例如在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同時,可以一并按照兩個《安排》規定的方式送達,但考慮到可能存在多種方式均成功送達的情況,為了避免在此種情況下難以確定送達日期,規定還強調應該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送達方式確定送達日期。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同時采取的多種送達方式,是指公告方式以外的送達方式,只有在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時候,才能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方式不能與其他方式一并進行。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在我國內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以及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對于該問題有一點需要注意,即在對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的代表機構和有權接受的分支機構適用留置送達時,應該是向這些機構有權簽收相關司法文書的人員送達時,其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才能適用留置送達,而不能到了這些機構,在沒有找到相關的有權簽收的人員的情況下,把司法文書隨意留下就算送達了,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上述機構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有權簽收的人員。

            問:未履行簽收手續時如何認定已送達?

            答:《規定》第十二條結合審判實踐,對在受送達人未履行簽收手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已經合法送達進行了規定。例如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送達了開庭傳票,受送達人雖然未履行簽收手續,但其通過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延期開庭的申請。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顯然可以認定受送達人已經收到司法文書。該條第三項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踐情況復雜,司法解釋難以完全概括,法院可根據該項規定,在具體案件中具體把握,但該項的適用必須遵循一項原則即從嚴掌握,不能為了及時結案、片面追求結案率而隨意擴大該項的適用。(劉嵐)

            焦點

            《規定》適用范圍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送達,廣義上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內地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向港澳地區當事人送達;另一種是港澳地區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通過司法協助程序,委托內地法院代為送達。《規定》第一條強調本規定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情況。對于港澳地區相關機構通過司法協助程序委托內地相關機構送達司法文書的情形,《規定》暫不涉及。

            《規定》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人民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既包括傳統的涉港澳民事案件,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案件,也包括當事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發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權等商事糾紛案件。另外,考慮到“司法文書”這一概念從外延上比“訴訟文書”更為廣泛,且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分別簽署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均使用了司法文書的概念,故《規定》中亦使用了司法文書的概念。(雪峰)

            背景

            解決送達難題

            司法文書送達程序是訴訟程序重要的組成部分,送達的有效性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效率。人民法院只有合法而有效地送達了司法文書才能行使司法審判權;訴訟過程中許多訴訟的期間也是以有關司法文書的送達而開始計算的;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只有在收到司法文書并獲悉司法文書的內容之后才能確定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此類案件中存在的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的問題逐漸顯現。

            從最高人民法院調研的情況看,造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就是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完備,缺乏系統性、連貫性;有些送達的具體程序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造成法律適用方面的空白。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通過制定相關司法解釋,解決這一問題。

                                       來源: 人民法院報                               

           

                       



          法治動態檢索

          請輸入要搜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