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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0-1-14 9:49:19 來源:人民法院報
建立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
——訪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衛彥明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報記者就《規定》的起草背景、指導思想、意義和主要內容等,訪問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衛彥明。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加強合議庭職責,完善規范合議庭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的關鍵所在。
記者:合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的重點之一。為什么中央新一輪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又將合議庭制度納入重點改革任務?
衛彥明:的確,合議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合議庭作為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制作為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方式,在發揮合議庭成員集體智慧,防止個人專斷,實現審判資源有效配置,發揚司法民主,確保訴訟程序和裁判結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十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合議庭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2002年《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在總結各地法院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對合議庭的工作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但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庭務會之間的關系尚需進一步理順。所以,2009年中央新一輪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再次在“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項目中明確了“加強合議庭和主審法官職責”的改革任務。
按照中央的要求,“合議庭制度改革”作為“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子項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中央政法委、人大內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協辦。2009年年初成立子課題組后,經過一年的調研論證,召開了十多次四級法院業務庭室負責人、審判一線法官、專家學者參加的調研座談會和改革方案論證會。課題組廣泛聽取了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院內各部門的意見,征求了全國人大內司委、中央政法委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協辦單位的意見。十多次修改完善《規定》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司法解釋。
立足解釋功能定位,強調承前啟后原則,注重針對性、實踐性原則、堅持民主原則
記者:《規定》在起草過程中,確立哪些原則?《規定》的出臺具有哪些重要意義?《規定》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是什么樣的關系?
衛彥明:根據實際情況,我們在起草《規定》過程中確立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嚴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釋功能定位,以合法性為前提,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盡可能在工作層面上規范完善合議庭制度,確保司法解釋的合法性。二是強調承前啟后原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是一個比較全面、系統地規定合議庭職責、規范合議庭工作機制的司法解釋。2007年《關于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也是完善合議庭制度的一個重要文件。上述兩個文件在強化合議庭職責、規范合議庭工作方面都起著重要的作用。《規定》對上述兩個文件已有的內容沒有再重復規定。根據形勢發展,對一些沒有規定的和亟須規范的內容進行補充完善。三是注重針對性、實踐性原則。《規定》主要針對當前合議庭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難點問題,找準影響制約合議庭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癥結所在,不務虛,不貪大求全,力求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堅持民主原則。課題組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以及從事審判工作一線法官的意見,努力做到兼聽則明。
《規定》的出臺對建立運轉順暢、功能健全、科學規范、完善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點:一是厘清了合議庭內部、外部的權責關系,充分發揮合議庭整體效能;二是強化了合議庭職責,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三是加強了審委會、院長、庭長以及庭務會等對合議庭的監督指導,完善審判資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學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四是通過健全合議庭的考評機制和責任機制,抓好合議庭制度的落實,確保合議庭功能的正常發揮。
《規定》作為新形勢下強化合議庭職責、規范合議庭工作機制、確保充分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的重要司法解釋,是對《2002年合議庭規定》以及其他改革意見的補充和發展。《規定》中沒有涉及到的內容,按照《2002年合議庭規定》的要求執行。但以往發布的司法解釋與《規定》不一致的,以《規定》為準。
找準制約合議庭功能發揮的瓶頸,有針對性地破解合議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記者:《規定》包括哪些主要內容,致力于解決哪些問題?
衛彥明:合議庭制度改革不是一個單純審判組織改革的問題,它涉及到法院的審判管理機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職業保障等諸多問題。完善合議庭制度不可能通過這個司法解釋解決所有問題,有些體制方面的問題還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規定》起草之初,我們就明確了不貪大求全的原則,優先考慮一些合議制迫切亟須解決的問題,考慮通過完善工作機制,循序漸進地推進改革。《規定》共有12個條文,主要涉及合議庭組成方式、合議庭職能分工、合議庭內部運作機制、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庭務會等的關系、合議庭考評機制、合議庭責任機制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通過上述規定,著力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通過明確合議庭的組成方式以隨機組成為主,避免固定合議庭存在的弊端。但也鼓勵進行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功能;二是通過明確合議庭內部審判長、承辦法官及其他成員的職責和權限,強化合議庭職責,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三是通過規定合議庭成員共同庭審、閱卷、評議等內容,進一步完善合議庭工作運行機制;四是通過理順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庭務會等的縱向關系,逐步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傾向,尋求合議庭履行審判職責與院長、庭長的監督指導權之間的平衡;五是通過完善和改進考評機制,建立合議庭負責制,充分發揮合議庭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職能作用。
面臨“案多人少”的矛盾,完善合議庭制度需要相關配套措施,改革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記者:當前許多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缺乏,法官的工作壓力日益繁重。在這種形勢下,許多法官不是不愿意盡職盡責履行參加合議庭的工作職責,而是自己承辦案件積壓,沒有時間和精力顧及他人的案件。在合議制改革中,如何處理強化合議庭職責與審判資源欠缺的矛盾?
衛彥明:隨著案件數量急劇增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日益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是當前許多法院迫在眉睫、亟須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是通過合議庭制度改革就可以全部完成的。
合議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關的改革措施來共同實現。一是建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進一步發揮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通過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使大量簡易案件轉入簡易程序適用獨任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進一步推動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銜接的改革,使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外解決機制中;二是進行民事簡易程序改革,或者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建議,擴大獨任制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延長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限制合議制適用范圍,讓合議制真正適用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者新類型案件等;三是改革和完善法院內部管理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審判管理體系,把院長、庭長行使監督指導的審判管理權與行政管理權區分開來,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四是通過優化職權配置改革,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加大對法院審判力量的投入和對法官職業保障的力度,實現審判力量和案件數量的均衡。通過各種切實有效的配套措施,統籌協調各種相關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解決合議庭制度面臨的諸多難題。這幾項改革的配套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務的重點之一。相信通過上述改革工作的推進,我們一定能夠建立一個運行順暢、功能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
日期:2010-1-14 9:49:19 | 關閉